湘三调办发〔2018〕6号
各市州、县市区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省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湖南省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制度》已经省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原则同意。现予印发。各地应参照省级做法,建立相应工作制度。
湖南省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0月26日
湖南省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制度
第一条 经省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以下分别简称“三调”“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定,决定建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以下简称“联络员会议”)制度。
第二条 联络员会议由省三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刘志军 省发改委地区处副处长
张美华 省民政厅地名地址处副处长
袁后秋 省财政厅经建处调研员
谢潇波 省自然资源厅地籍处副处长
黄凤莲 省生态环境厅土壤环境管理处处长
熊益沙 省住建厅规划处主任科员
沈宏晖 省水利厅规划计划处副处长
姚正昌 省农业农村厅土肥站站长
陈 彪 省林业局资源林政处处长
彭开吾 省统计局农村经济调查队副队长
联络员如有变动,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由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第三条 联络员会议实行每周通报、每月例会、不定期会商 工作机制。
每周通报。每周省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三调办”)向联络员简要通报工作情况。
每月例会。每月最后一周周五下午,由省三调办主持召开联络员全体会议,通报工作信息,研究解决有关政策问题。
不定期会商。根据工作需要,由省三调办发起,或相关联络员提出,组织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召开会议,研究相关具体问题。
联络员会议所定事项,由省三调办形成会议纪要。
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联络员会议,应提前告知省三调办,并委派单位其他同志参会。
第四条 联络员承担下列职责:
(一)落实领导小组、省三调办作出的决策部署。
(二)参加联络员会议,通报本单位三调工作进展情况,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三)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工作建议、措施,并抓好落实。
(四)负责本单位与省三调办的联系,承担本部门有关三调信息的交流与传送。
(五)负责办理三调涉及本单位的资料共享、政策协调、督察督办等有关事宜。
(六)参加三调工作研讨、调研、考察、评估、政策研究、技术指导等工作。
(七)承担省三调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五条 联络员会议具体事务性工作由省三调办综合组承担。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