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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20〕第44号

  • 索引号:430S00/2020-04001819
  • 发文日期:2020-11-04 15:47
  • 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20〕第44号

申请人:李业贵,男,汉族,1942年8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西园社区。

被申请人: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武陵大道877号。

法定代表人:陈爱喜,局长。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2020年8月13日作出的《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常征拆交字2020〕60号)。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3〕政国土字第2260号)已过期,被申请人征地行为违法;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征地行为违法、征地补偿标准过低、补偿资金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被申请人辩称:

《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3〕政国土字第2260号)未失效;被申请人实施补偿安置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1.被申请人依法依规进行补偿,并无不当;2.《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通知书》并无错误;3.被申请人已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了合理的补偿安置,做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4.《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中并无“征地补偿费用标准是使用国有土地参照补偿”的记载;5.案涉项目土地以出让形式给开发商进行开发建设,符合国家政策要求;6.案涉项目征地的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等已全额支付;7.案涉项目实施未损害少数人权利。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有关决定。

复议机关查明:

2013年11月28日,常德市西园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3〕政国土字2260号)文件批准。2015年2月26日,常德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常政征土告字〔2015〕19号),公告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时间、建设项目用地名称、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及面积、征地补偿标准等,并于同日张贴在西园社区公示栏

2017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发布《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常国土征补字〔2017〕68号),并告知了听证权利和期限。2018年5月11日,常德市人民政府审批了《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017年7月6日,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以下简称“征地拆迁部门”)调查确认,申请人户房屋面积为砖混二面积449.08㎡、砖木二(阁楼)面积121.36㎡、偏杂类面积26.88㎡,其中,申请人出租经营的杓儿餐馆面积396.76㎡。该调查结果随后在《西园社区棚户改造建设项目征地拆迁住宅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公示表(第三次)》予以了公示。

2019年4月16日、4月26日、5月6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与申请人进行三次征地拆迁工作谈话,申请人不接受拆迁房屋补偿,要求以门面换门面,不接受对门面的货币补偿。三次拆迁谈话笔录申请人均拒签字。

2019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发布了经调查核实的《关于西园社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拆迁安置资格审查情况的公告(第八次)》,其中申请人户具有安置资格的为申请人李业贵及妻子李斌英,安置面积为240m2。该公告于同日张贴在西园社区。

2019年6月19日,征地拆迁部门向申请人送达《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通知书》(常征补通字〔2018〕第24号)认定申请人相关补偿款1840649元,其中,房屋补偿费376633元,室内外设施补偿费281302元,其他房屋设施补偿费462714元,含申请人出租经营的杓儿餐馆的经营补偿317408元;住房安置补偿实行货币安置,货币补偿672000元,安置补助费48000元。该补偿款现已专户储存。

另,2018年5月18日,征地拆迁部门向西园社区下发《征地土地补偿通知书》(常征补字〔2017〕第68号),告知西园社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前往武陵区国土局财务室领取补偿款。同年5月25日,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武陵区分局向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财政所财务代理服务中心转款532276元。

2020年6月23日,因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补偿款并腾交土地,被申请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常征拆告字〔2020〕51号)。7月10日,被申请人举行听证,听取了申请人意见,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2020年8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常征拆交字〔2020〕60号)。

另查明,2019年4月23日,常德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撤销申请人的常国用(2003)个字第42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并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人不服,经过湖南省人民政府复议和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行终627号行政判决书,维持常德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书》。申请人认为其相关土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无事实依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3〕政国土字2260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常国用〔2003〕个字第422号)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4.《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3〕政国土字2260号);5.《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通知书》(常征补通字〔2018〕第24号);6.《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常征拆交字〔2020〕60号)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拟征地告知书》(常国土拟征字〔2013〕66号)、送达回证、张贴照片;2.《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3〕政国土字2260号)、红线图;3.《征收土地公告》(常政征土告字〔2015〕19号)、送达回证、张贴照片;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常国土征补字〔2017〕68号)、送达回证、张贴照片;5.西园社区居委会公告回执;6.《常德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单》(常政征土补字〔2018〕24号)7.《征地补偿通知书》(常征补字〔2017〕第68号)8.征收土地补偿明细表;9.送达回证;10.湖南省村民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11.银行记账单、转账支票存根、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12.西园社区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项目被拆迁房屋处理意见;13.关于西园社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资格审查情况的公告、张贴照片;14.西园社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征地拆迁住宅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结果公示表、张贴照片;15.西园社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征地拆迁住宅房屋及附属设施复核结果公示表、张贴照片;16.西园社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征地拆迁住宅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结果公表、张贴照片;17.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登记表;18.李业贵一户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19.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土地使用权证;20.(2020)湘行终627号行政判决书;21.拆迁谈话笔录(三次)22.西园社区棚改项目李业贵的房屋拆迁情况说明;23.西园社区情况说明;24.《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通知书》(常征补通字〔2018〕第24号)25.征收房屋及其他设施补偿明细表;26.送达回证;27.责令交出土地申请表;28.《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常征拆告字〔2020〕51号)及送达回证;29.听证申请书;30.听证通知书;31.《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常征拆交字〔2020〕60号)及送达回证。

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本次征地经过了湖南省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常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被申请人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经常德市人民政府审批。征地拆迁部门开展了征地补偿登记,公示了调查结果,按规定核算补偿金额并送达了补偿通知书。申请人未按照通知要求领取补偿款项,未在规定期限内交出土地,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责令交出地告知书》,举行了听证,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行为程序合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修正)》第二十三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常德市人民政府制定了相关规定。本案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符合上述规定。

《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常国土征补字〔2017〕68号)中还规定,房屋拆迁的安置方式有货币安置和公寓式安置两种。申请人要求以门面换门面,住宅换住宅,等面积置换,不符合该安置方案,且申请人门面用房已得到相应补偿。申请人相关诉求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申请人原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系申请人“农转非”申请变更登记后,由原常德市国土资源局错误颁发所得。常德市人民政府已经依法撤销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予以确认。被申请人按照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对申请人实施拆迁补偿安置符合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九条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3〕政国土字2260号)系省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5年2月26日常德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常政征土告字〔2015〕19号),启动了土地征收实施工作,因此,该批单仍处于两年内实施,不属于自动失效批单情形。对于申请人认为批单已过期失效的主张,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出,有关《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存在造假问题。经查,有关决议系常德市武陵区张家台社区居民委员会(现西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就《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拟征收土地公告》内容进行讨论并形成的决议,是被申请人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的资料,系征收前行为,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申请人提出,案涉棚改项目是以棚改名义行使商业开发的问题,与申请复议的责令交出土地行政行为无关,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本复议机关不作审理。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常征拆交字2020〕6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14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20〕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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