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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20〕第48号

  • 索引号:430S00/2020-04001843
  • 发文日期:2020-11-24 16:00
  • 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20〕第48号

申请人:杨华,男,汉族,1979年8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五金机电大市场C12-403。

被申请人: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第二办公楼9楼。

法定代表人:冯意刚,局长。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00492XXGK),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00492XXGK)中未提供编号20070304A2报建图案卷材料(包括全套案卷材料);申请人依据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00492XXGK)去城建档案馆调取材料,未发现环境设计卷的审批文件。被申请人未提供申请人所需的详细信息,应予撤销重做。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00492XXGK)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0年9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1.编号20200184XXGK信息公开告知书里面提及的案卷材料,编号20070304A2报建图案卷材料(包括全套案卷材料);2.编号20200184XXGK信息公开告知书里面提及的案卷材料,编号20070087I1项目建筑环境设计卷里面的全部案卷材料;3.如果没有通过审批,请明确告知申请人未通过行政审批,还是属于过程中的过程性文件,没有任何法律效力。”9月10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0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00492XXGK),告知申请人:1.《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00184XXGK)已告知20070304A2报建图案卷材料(包括全套案卷材料)均在案卷出窗时返还给了建设方,且公开了该案卷的报建图审查通知单,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本次不再重复公开;2.《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00184XXGK)已告知建筑环境设计案卷(编号20070087I1)已移交市城建档案馆,且可凭《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00184XXGK)到市城建档案馆(地址:曙光中路185号,电话:84123975)查阅相关资料,也可凭本信息公开告知书到市城建档案馆查阅相关资料;3.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您申请公开的“如果没有通过审批,请明确告知申请人未通过行政审批,还是属于过程中的过程性文件,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不属于信息公开内容。上述告知书于10月13日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2020年5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00184XXGK),告知申请人:1.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您申请公开“如果没有通过审批,未走完审批流程,请回复没有通过审批”,不属于信息公开内容。2.经核实,《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190645XXGK)公开的2007年7月的图纸为报建汇金公寓项目报建图案卷中的建筑定位总平面图,该报建图案卷编号为20070304A2,该卷我局核发了报建图审查通知单(本次提供),该案卷资料均在案卷出窗时返还给了建设方。《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190645XXGK)公开的2008年1月3日的图纸为报建汇金公寓项目建筑环境设计卷中的建筑环境设计总平面图,项目建筑环境设计卷中保存有已公开的2008年1月3日的图纸原件。项目建筑环境设计卷已移交市城建档案馆,案卷编号为20070087I1。请收到本通知书后,到市城建档案馆(地址:曙光中路185号,电话:84123975)查阅相关资料。上述告知书于6月5日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房产证;3.信息公开申请书邮寄单;4.《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00492XXGK)。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长沙市信息公开申请表;2.《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00492XXGK)及邮寄单;3.《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00184XXGK)及邮寄单。

本复议机关认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对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第1项、第2项,被申请人均已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00184XXGK)中答复申请人,并已告知其申请公开信息的保存机关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被申请人不重复处理符合上述规定;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第3项系咨询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故被申请人认定其申请公开的第3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符合上述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00492XXGK)并邮寄送达至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00492XXGK)。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1月24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20〕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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