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 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无障碍浏览|

首页>政务公开>政策法规>以案释法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21〕第1号

  • 索引号:430S00/2021-01000028
  • 发文日期:2021-01-15 16:17
  • 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21〕第1号

湘自然资复决字〔2021〕第1

申请人:徐成云

申请人:孙兰海

申请人:杨志

申请人:徐美华

申请人:刘正华

申请人:段克平

被申请人: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三人:湖南恒鑫置业有限公司

第三人:常德恒鑫置业有限公司

第三人:湖南君霖泰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被申请人查处第三人非法占用土地及非法建设行为。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查处非法占用土地、违法施工申请书》,请求查处第三人非法占用土地及非法建设行为。被申请人至今未对第三人采取措施,也未向申请人作出任何答复,属于怠于履行行政职责,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已将非法占地线索进行移交,已依法依规对第三人非法建设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复议申请人在本案中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查明:

2020年9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查处非法占用土地、违法施工申请书》,请求查处第三人湖南君霖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霖泰公司)非法占用土地及非法建设行为。9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查处申请书。9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查处非法占用土地、违法施工申请书》,请求查处第三人湖南恒鑫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鑫公司)非法占用土地及非法建设行为。9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查处申请书。10月12日,被申请人执法监察支队向武陵区自然资源局下发《关于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督办函》,该督办函载明,经被申请人执法监察支队初步调查核实,第三人恒鑫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进行“芷兰公馆”项目建设的情况基本属实,现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交由武陵区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并将调查情况于11月15日前报告支队。

另查明:2020年7月23日,被申请人执法监察支队作出《常德市规划局执法监察支队停止建设告知函》,告知第三人恒鑫公司,由于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芷兰公馆”项目,违反法律规定,要求其立即停止建设。8月31日,被申请人出具《违法建设告知表》,将第三人恒鑫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情况告知武陵区拆违办,建议责令停止建设,完善规划手续。9月30日,武陵区自然资源局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送达至第三人恒鑫公司,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建设。

本复议机关查明:芷兰公馆项目建设单位为常德恒鑫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第三人湖南君霖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人房屋位于芷兰公馆项目征收土地范围内。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查处非法占用土地、违法施工申请书》两份及邮寄单;2.行政复议申请书;3.确认书及照片。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关于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督办函》;2.《常德市规划局执法监察支队停止建设告知函》;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4.常德市规划局违法建设处理建议呈报表、常德市规划局违法建设告知书;5.前期施工“先建后验”批复意见书;6.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征收土地公告、征地分配方案分配名单、现场照片。

本复议机关认为:

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受移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土地违法行为的举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不立案的,应当将原因告知有关单位或者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要求查处第三人君霖泰公司非法占地的申请后,根据属地管辖将该案件移送至武陵区自然资源局进行调查处理,但被申请人在案件移送后未及时移送情况告知申请人,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在今后工作中应当予以重视并加以规范完善。

在申请人提交查处申请之前,被申请人发现第三人恒鑫公司未办理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情况后,作出了《停止建设告知函》,并将第三人恒鑫公司的违法建设情况告知了武陵区控违拆违办,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但被申请人并未给予申请人任何回复,既未告知申请人已进行过处理,也未将该违法情况已转交武陵区控违拆违办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今后工作中应当予以重视并加以规范完善。

申请人房屋因“芷兰公馆”项目被划入了征收范围,故申请人与其举报事项具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不予答复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月15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21〕第1号

14378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