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我厅会同省财政厅、环保厅、农委、林业厅、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第二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省级发证采矿权处置意见的函》。
我厅是在按时保质完成了中央环保督促反馈问题整改后,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理念,主动作为、举一反三,对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内采矿权进行了全面专项清理。通过清理,共发现有32宗省级发证采矿权(不含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涉及采矿权)与自然保护区重叠。为妥善处置这批采矿权,我厅会同相关部门逐宗确认重叠范围,组织技术单位现场核实采矿权有效期、重叠面积、选厂和巷道设施等情况,并根据核实情况逐宗确定了退出方式、补助金额、处置责任主体和监管责任主体等。根据该函要求,32宗采矿权将在今年年底前全部从自然保护区内退出。(厅矿产管理处 刘豪/文 王丽容/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