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使用许可协议赋予使用方依据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享有本协议明确规定的湖南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权。提供方保证,提供方是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法定授权提供者,并被授权具体行使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版权及相关权利,本许可协议为不可转让和非独占的。本许可协议由许可协议文本和附表组成。
1、使用方的责任和义务:
(1)必须根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2)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仅限于在本单位(本单位以使用方在登记机关的登记为限)的范围内使用,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且只能限于在《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填写的使用目的或项目中使用,不得在其它项目中使用。
如委托第三方进行系统开发,应严格控制系统开发方以任何形式或手段拷贝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项目完成后,使用方必须要求第三方不得保留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承担督促、监督其销毁相应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责任。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依法经国家测绘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
(3)使用方必须在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湖南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版权所有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4)使用方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提供方重新提出使用申请,并需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5)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秘密等级。
(6)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作为项目的过程数据使用完后,使用方只能保存其项目的成果数据,作为过程数据使用的原始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从计算机中清除,并将原始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光盘交回提供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内嵌有数字水印,如有非法复制情况,将据此追究其法律责任。
2、提供方的责任和义务:
(1)提供方应当根据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时向使用方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同时提供相应数据说明。
(2)提供方有义务在公共网站上及时公布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新的版本信息。
(3)提供方不承担因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的任何责任。
3、违约条款:
(1)提供方违反附表中关于提供数据的内容、时间等的约定,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补救。
(2)使用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除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外,提供方将终止其使用权,并收回其所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相关资料。
4、提供方所提供的湖南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许可的用途等,见附表。提供方不承诺对所提供的湖南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中可能存在的与现势的某种不一致或者缺陷进行修改。提供方不因该数据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担任何责任。提供方不接受任何条件的退货。使用方自己负责安装与使用。技术培训、技术合作、数据更新须与提供方另行签订协议。
5、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
6、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将协商解决。
附件:使用许可协议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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