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自然资罚字〔2022〕1号
时间:2022-05-17 10:13
违法主体: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
法定代表人:吴兵良
案 由:违法测绘
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委会办公室关于落实<源江山煤矿“11.29”重大透水事故调查报告>的通知》(湘安办函〔2021〕58号)要求,2022年3月15日,我厅依法对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检查源江山煤矿巷道密闭不负责以及编制的《源江山煤矿巷道测量鉴定报告》与真实情况严重不符等违法测绘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2018年至2020年,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在源江山煤矿发现3号活动铁门密闭和4号孔状国土密闭都不符合密闭要求的情况下,均未向耒阳市自然资源局报告相关意见,且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报告的主观故意。由于未按合同和行业规范进行检测,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连续三年编制的《耒阳市导子煤业有限公司源江山煤矿巷道测量鉴定报告》鉴定结论都是“未发现超深越界情况”,均未真实反映源江山煤矿超深越界开采的情况,构成了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九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等规定,属于情节严重的“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违法测绘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导子煤业有限公司源江山煤矿“11.29”重大透水事故调查报告;
2.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导子煤业有限公司源江山煤矿“11.29”重大透水事故技术鉴定报告;
3.湖南省煤炭地质测绘院2020年12月提交的《耒阳市导子煤业有限公司源江山煤矿巷道现状测量报告》;
4.近三年来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编制《耒阳市导子煤业有限公司源江山煤矿巷道量鉴定报告》;
5.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甲级测绘资质证书》;
6.2018年《测绘合同》(合同编号:2018—CL0305)、2019年《测绘合同》(合同编号:2019—CL0129)、2020年《测绘合同》(合同编号:2020—CL0512)以及相关付款记账凭证;
7.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测绘地理信息二院院长谢小雄的任免文件、相关身份信息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
8.4名临时工(何文中、高军、聂去生、房卫东)的聘用合同书和身份信息、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
9.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10.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珠检一部批捕〔2021〕Z124号)。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我厅于2022年5月10日依法向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收到告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三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情节,我厅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停业整顿,并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然资源部或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人:高兵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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