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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自然资源领域数据提供使用销毁有关要求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26-026088
  • 发布日期:2026-05-15 12:44
  • 名称: 关于进一步明确自然资源领域数据提供使用销毁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数据领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和《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领域数据(以下简称“数据”)提供、使用与销毁工作,防范数据安全风险,现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严格数据使用前的审批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格审批管理,督促本辖区内各数据领用单位落实好数据管理的各项要求。涉密数据的提供使用,严格按照《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及我省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提供涉密数据。其余数据可参照《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审核数据申领单位的使用目的、使用范围和保管条件,统一本级负责数据保管和分发的机构,做好数据审批提供台账,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辖区内上年度数据审批提供台账报送至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加强数据使用中的监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已审批提供数据的监管职责,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做好相关数据使用过程的全流程管理,严查处不按申领目的使用、超范围使用、不妥善保管泄给第三方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加强对辖区内各数据领用单位的监管,指导督促其规范成果领取入库、存储保管、分发流动、加工处理、加工后衍生成果利用等使用环节的管理加强抽查检查监管作用的发挥,建立健全定期抽查检查机制,对发现的数据安全风险隐患,迅速采取补救措施,严肃查处数据失泄密、非法牟利等违法行为。

数据领用单位要做好数据分类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本单位数据保管,做到数据领取有依据、流动有登记、使用有防护,切实担起数据管理主体责任,确保数据不外泄。加强数据管理相关岗位的人员管理,设立专人负责数据出入台账和存储介质管理,落实好移交、登记、签收等手续;加强单位分立、合并与解散时数据的管理,及时将数据移交给承接其职能的单位,落实好移交、登记、签收等手续,单位解散的原数据领取单位要按相关规定销毁数据,并将销毁凭证提交至审批机关。

三、做好数据使用后的销毁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数据用后监管职责,进一步规范本级部门已审批提供的数据及授权运行载体的用后监管,确保数据的全流程管理形成闭环。督促各数据领用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内部清点、登记和审批手续,将使用到期和项目完成后的数据送当地保密主管部门指定的销毁机构销毁,销毁完成后将加盖单位公章的销毁记录或销毁凭证副本提交至数据审批机关。

数据领用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使用到期和项目完成后的数据执行销毁。重点加强对数据相关存储介质、计算机等设备的清点,确保销毁的数据与批准的数据一致,不得私自留存任何形式的数据副本加强销毁数据的登记管理,相关数据销毁后,销毁记录、销毁凭证等要长期保存。销毁工作执行不到位的单位,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暂停其数据申领,指导督促整改,拒不整改到位或多次不执行销毁工作的,应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联系人:厅地信处 谢婧0731-89991159

省第三测绘院 张鸿儒,0731-85313086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6年514


关于进一步明确自然资源领域数据提供使用销毁有关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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