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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自然资罚字〔2019〕2号

  • 索引号:430S00/2020-01005213
  • 发文日期:2019-09-04 10:45
  • 名称: 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自然资罚字〔2019〕2号

体:洞口县鑫旺建筑石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扬明

      由:非法采矿(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

2019610日,我厅根据2018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发现及现场核查,对洞口县鑫旺建筑石料有限责任公司非法采矿(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洞口县鑫旺建筑石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4月至20195月在洞口县竹市镇大水村,未经批准擅自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越界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储量为12.4733万吨,非法开采采出的矿产品价值为47.3985万元;在开采过程中,未按开发方案要求进行采矿,导致矿床开采条件破坏,造成矿产资源严重浪费,属破坏性开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洞口县竹市镇大水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许可证三份;

2.洞口县鑫旺建筑石料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四份;

3采矿权申请、出让合同、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一套;

4.询问笔录六份;

5.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6.卫片数据及历年影像对比资料一份;

7.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八队《湖南省洞口县竹市镇大水建筑石料用灰岩开发利用可行性报告》一份;

8.洞口县自然资源局2015-2019年日常巡查台账一套;

9.洞口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矿山基本情况、历史违法查处情况、以及矿山民采区域证明等相关材料一套;

10洞口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原矿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

11.湖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洞口县竹市镇大水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出的矿产品价值评估报告》及认定意见一份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我厅于2019827日依法向洞口县鑫旺建筑石料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洞口县鑫旺建筑石料有限责任公司收到告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及《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情节,我厅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洞口县鑫旺建筑石料有限责任公司违法所得47.3985万元;

二、处以洞口县鑫旺建筑石料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三、责成原发证机关洞口县自然资源局吊销采矿许可证。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洞口县鑫旺建筑石料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自觉履行(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长沙先锋支行,账号:7401110183100002956)。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洞口县鑫旺建筑石料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然资源部或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香玲   

  话:0731-89991165

  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8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1993


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自然资罚字〔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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