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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

  • 索引号:430S00/2023-015574
  • 发文日期:2023-02-15 16:59
  • 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厅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66号的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厅机关处室局和厅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处室局和单位)以厅名义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厅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处室局和单位办理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厅长信箱、网络咨询、行政相对人来函等事项办理工作流程,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 成立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厅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政务服务工作的厅领导为常务副组长,厅其他领导为副组长,处室局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设厅政务服务处,政务服务处处长兼任公开办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定相关制度,研究处理政府信息公开重大问题;公开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厅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件的拟分转送及回复文稿审核工作;各处室局和单位为厅政府信息公开主办单位,负责公开本处室局和单位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并对其具体行政行为负责;省自然资源事务中心配合主办处室局,协助做好依申请公开信息所涉及文件、案卷等查询工作;省第三测绘院负责归集整理各处室局提供的政府信息并在厅门户网站分类发布;厅政务服务窗口承担具体事务性工作,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接收、登记、相关文书的送达及存档,对年度依申请公开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各处室局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处室局和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二)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三)坚持“谁制作、谁公开,谁获取、谁公开,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六条 根据《条例》规定和厅职能职责,以下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自然资源管理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厅组织编制的其他规划;

(四)省自然资源统计信息;

(五)厅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厅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信息;

(八)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厅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地质灾害以及其他与自然资源管理有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报预警信息等;

(十一)厅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范围:除主动公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原则上都纳入依申请公开的受理范围。

同一政府信息多个申请人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由主办单位纳入主动公开范围。

第八条 不予公开政府信息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三类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四类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建立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各处室局和单位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三章 主办单位

第十条 属于厅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由具体制作或获取该政府信息的处室局和单位主办;制作或获取政府信息涉及多处室局和单位的,由牵头处室局和单位主办。

第十一条 不属于厅本级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但属于全省自然资源系统职能范围内的政府信息,由具备监管职责或对口的行业管理处室局办理。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多个处室局和单位难以确定主办单位的,由公开办协调确定主办单位;难以协调的,由公开办报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严格执行“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在政府信息公开前,主办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主办单位应当报公开办、保密办共同研究确定。

第四章 主动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四条 建立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厅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及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予以公开。厅门户网站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可根据需要同时采用多种途径予以公开。在厅门户网站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十五条 公文类政府信息,主办单位在起草文件时须标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报厅办公室和厅领导审核;确定为主动公开的,由主办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公开。联合发文,由主办单位与联合发文单位共同确定是否公开及公开方式。

第十六条 非公文类政府信息,主办单位确定可以公开的,由主办单位负责人审定后予以公开;主办单位不能确定可以公开的,由其提请领导小组审核并确定是否予以公开,必要时报请厅党组审核。

第十七条 在厅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发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由负责公开政府信息的主办单位,通过“湖南自然资源智慧平台”(以下简称智慧平台及时报送至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收信箱。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需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进行变更的,由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处室局和单位办理。

第二十条 厅政务服务窗口配备政府信息查阅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二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

(一)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厅政府信息的,应当按要求填写《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从厅门户网站下载,也可以直接到厅政务服务窗口领取,可通过现场提交、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形式递交申请。

(二)接收。厅政务服务窗口是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统一接收单位,若各处室局和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应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厅政务服务窗口。

(三)登记。厅政务服务窗口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对《条例》规定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的要素进行审查,并将该申请件等相关资料上传至智慧平台予以登记。

(四)办理。厅办公室通过智慧平台将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给主办单位办理答复;主办单位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告知书制作和相关材料准备,并将经本处室局和单位负责人审查后的告知书和材料转交厅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厅法规处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将其转交厅办公室校核;厅办公室在1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校核,并将其呈主办单位分管厅领导签发,签发后的告知书转厅政务服务窗口。

主办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需要厅直属单位协助的,由处室局填写《资料查询通知单》(见附件2),经处室局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办理,或直接通过智慧平台交办。

(五)送达。厅政务服务窗口在法定答复期限内按照一定的形式将告知书和相关材料提供给申请人。

(六)存档。厅政务服务窗口按要求将申请材料、告知书等相关材料整理归档。

详细办理流程见附件3。

第二十二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厅政务服务窗口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素齐全的,通过智慧平台给予登记受理。

(二)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素不齐全的,通过智慧平台向拟主办单位就是否对申请公开内容的描述进行补正征求意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出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见附件4)。

(三)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能够当场口头答复的,应当场给予口头答复。

第二十三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办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主办单位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自厅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可以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不予提供,告知获取的途径。

(三)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四)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五)经检索、查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六)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我厅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七)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八)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九)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对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其他诉求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能够作区分处理的除外,可以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二)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其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得公开。但是,领导小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五条 厅政务服务窗口审核、登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经公开办同意,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经公开办同意,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的,转有关处室局和单位办理。

第二十六条 主办单位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及送达方式。按照一定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直接到省自然资源事务中心档案资料部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如申请人需对查阅材料进行复制、摘录、拍照,应执行国家和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文书应统一格式、标题,统一编写发文号,统一加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告知书应当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内容、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

第二十八条 厅依申请公开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厅机关绩效考核范围。每年度末,由厅人事处和公开办对各处室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第三十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以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一条 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日,公开办应当组织相关业务培训及宣传推广工作,加强对全省自然资源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厅政府信息公开主办单位在法规处指导下负责相关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应诉事宜。

第三十三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受理举报、投诉和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提出的批评和建议,公开办应当及时妥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附件2:资料查询通知单.docx
附件3:依申请公开件办理流程图.docx
附件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docx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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