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自资复决字〔2021〕第35号
申请人:李美文
被申请人: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娄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30号),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予以公开。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请求撤销《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娄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30号)。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将检索到的材料已经提供给申请人,未检索到的信息也已告知申请人该项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作出《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娄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30号)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1年4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1.娄底市第四批次(市政府搬迁建设用地(2001)政国土字第338号农用地转用使用集体土地审批资料);2.娄底市2001年度第四批次打捆项目(2001)政土报字第018号报批资料。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以“娄底市2001年度第四批次打捆项目”、“第四批次打捆项目”、“(2001)政土报字第018号报批资料”、“(2001)政土报字第018号”为关键词在其拆迁电子文档中进行检索,未检索到相关资料。5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娄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30号),将查找到的(2001)政国土字第33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单》提供给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经检索未发现娄底市2001年度第四批次打捆项目(2001)政土报字第018号报批资料信息。5月11日,被申请人将上述告知书及材料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2.《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娄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24号)。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娄底市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申请表;2.(2001)政国土字第33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单》;3.检索截图;4.《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娄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30号)、邮寄单。
本复议机关认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娄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30号)并邮寄送达至申请人,程序合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1项,被申请人将已查找到的(2001)政国土字第33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单》提供给了申请人;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2项,被申请人仅使用关键词在拆迁电子文档中进行检索,未在其他档案资料进行查找,未尽到合理检索义务,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
八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娄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30号)中关于第1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告知;
二、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娄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30号)中关于第2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告知,责令予以重作。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