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自资复决字〔2021〕第37号
申请人:付红梅
被申请人: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娄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23号),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予以公开。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请求撤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娄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23号)。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将检索到的材料已经提供给申请人,未检索到的信息也已告知申请人该项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娄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23号)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1年4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2001-2005年期间征地拆迁安置相关文件、高压走廊龙泉花园商业开发项目经湖南省政府审批的第338号及521号相关审批资料。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以“高压走廊龙泉花园商业开发项目”、“高压走廊”、“龙泉花园”为关键词在其拆迁电子档案进行检索,未检索到相关资料。4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并送达《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娄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23号),告知申请人已于2021年3月18日将《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城乡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规定>的通知》(娄政发〔2003〕29号)公开给申请人,不重复处理;将查找到的《湖南省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调整娄底地区城乡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规定的通知》(娄署发〔1995〕39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拆迁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娄政发〔1999〕37号)提供给了申请人;并告知,经检索,未发现高压走廊龙泉花园商业开发项目经省政府审批的第338号及521号相关审批资料等信息。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娄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23号)。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娄底市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申请表;2.《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单》((2001)政国土字第338号);3.检索截图;4.《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娄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23号)、邮寄单。
本复议机关认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于法定时间内作出并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提供了相应的信息材料,被申请人的告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本案中,对申请人要求公开“2001-2005年期间征地拆迁安置相关文件”的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将已查找到的相关文件提供给了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已经公开过的政府信息不予重复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对申请人要求公开“龙泉花园商业开发项目经省政府审批的第338号及521号相关审批资料”的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仅在拆迁电子文档中检索,未在其他档案资料中查找,未能尽到充分合理的检索义务,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
八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娄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23号)中关于“高压走廊龙泉花园商业开发项目经湖南省政府审批的第338号及521号相关审批资料”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申请人的此项申请;
二、维持《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娄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23号)中的其他答复事项。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