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解读
- 索引号:430S00/2024-179030
- 发文日期:2024-07-12 08:41
- 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解读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解读
2024年7月11日,经报请省政府同意,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林业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2022年8月,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重点是规范管控有限人为活动,要求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监管。《通知》是经过一段时间政策的执行,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国家文件精神进一步配套制定的实施细则。
二、《通知》制定的主要内容。
答:一是在国家规定的准入清单基础上,细化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有限人为活动准入项目类别。二是按照是否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等情形,分类明确有限人为活动准入管理。三是分类优化省级认定意见办理流程,不重复论证。四是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综合监管体制机制。压实属地政府责任,明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主管部门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职责分工。
三、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准入的项目类型有哪些?
答: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土空间规划中的重要管控边界,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人为活动的准入,坚持“非必要不准入”的原则。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准入的项目包括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以及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
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意见基础上,《通知》将142号文9大类有限人为活动准入项目类别,细化为32小类。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类型与国家规定一致,共6大类。
四、允许准入的有限人为活动相应的管理权限?
答:主要以是否需要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为标准划分。涉及需要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农用地转用),由省人民政府出具认定意见,其中,对于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修筑必要的生产生活设施,从便民利民的角度出发,由县市人民政府出具认定意见;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如设施农业用地、林业直服设施以及原建设用地上的改建项目等,由市县人民政府出具认定意见。考古调查发掘、自然资源调查、地质勘查、林木采伐等不涉及建设行为的其他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无须办理认定意见,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五、办理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的具体流程?
答:省级出具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示中需明确关于项目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初审意见),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组织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同意。仅涉及自然保护地的,由省林业局牵头组织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由省自然资源厅汇总;同时涉及自然保护地及自然保护地以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的,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论证并报省人民政府,不重复组织审查。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可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人民政府出具认定意见的流程,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六、生态保护红线内需要临时用地的怎么处理?
答:临时用地,应尽量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确实无法避让、符合《通知》规定的,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使用范围、选址、使用期限等有关要求,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
七、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职责如何划分?
答:市县人民政府是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监管的责任主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监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做好生态环境监督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将批准的生态保护红线逐级汇交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与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生态环境监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