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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
实施意见

  • 索引号:430S00/2026-004038
  • 发文日期:2025-12-31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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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
实施意见

2025年12月31日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基,耕地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严格耕地保护,维护粮食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压实耕地保护责任

(一)全面做实田长制。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坚持量质并重、严格执法、系统推进、永续利用,坚持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一体化保护,尊重规律、因势利导、因地制宜、久久为功,确保全省耕地数量长期稳定、耕地质量不断提升、占补平衡制度逐渐完善,切实扛稳扛牢耕地保护政治责任。健全省、市、县、乡、村和网格“5+1”田长体系,完善田长制工作制度。

(二)严格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省对市州、市州对县市区按规定开展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将考核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工作评价、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按规定对突破耕地保护红线等重大问题实行“一票否决”,严肃问责、终身追责。

二、坚决稳住耕地总量

(三)严格守住耕地红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作为必须完成的重大政治任务,确保绝不突破耕地保护红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足额带位置落实到地块。确保到2035年底,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372.66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804.12万亩,力争将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四)实行耕地保护“一张图”管控。建立湖南耕地保护“一张图”,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充耕地资源、高标准农田、主要农产品生产空间等各类数据上图入库,实现信息资源动态更新、实时监管、共享共用。

(五)严控建设占用耕地。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实行分类管控,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除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外,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应尽量少占缓占耕地,明确占用规模和时序,着重保护好集中连片优质耕地。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加强节约用地评价,鼓励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强化园区亩均效益评价,降低建设占用耕地规模。

(六)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健全保障耕地用于种植基本农作物的管理体系,制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种植用途管控清单,明确利用优先序。农业结构调整、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占用耕地行为,应符合耕地保护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农业规划等要求。分类推进撂荒地治理利用。

(七)严格督察执法。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强化省级自然资源督察,建立法院、检察院等机关以及公安、审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督察执法联动机制。

三、切实提升耕地质量

(八)稳步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验收、管护机制。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拓宽投融资渠道。探索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耕地垦造协同推进新模式,优先将大中型灌区等水利灌溉条件较好的耕地建成高标准农田。强化高标准农田建设全过程监管,将高标准农田及时纳入全国农田建设监管平台。

(九)统筹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健全耕地质量监测体系,落实年度耕地质量调查、监测、评价与成果更新工作。实施有机质提升行动,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畜禽粪肥就地就近利用、秸秆还田、种植绿肥等工作。开展酸化等退化耕地治理,加强酸化耕地治理重点县建设。深化耕地重金属污染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持续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落实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制度。

四、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十)完善占补平衡落实机制。省级加强对省域内耕地占用补充工作统筹,确保年度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市县抓好落实,从严管控耕地占用,补足补优耕地。市级负责市域内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护目标工作统筹;县级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主体责任,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十一)完善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将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坚持以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耕地为辅的原则,依据耕地保护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在充分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优先补充适宜恢复为优质耕地的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以及未利用地、低效闲置建设用地,以补充水田为主。坚持“以补定占”,在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前提下,将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作为下年度非农建设允许占用耕地规模的上限。完善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制度,坚持以县域平衡为主、市域内调剂为辅的指标管理原则,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在项目审批时,做好补充耕地指标挂钩;其他占用耕地的,按照年度算总账方式落实占补平衡。国家、省级重大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指标由省统筹保障,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建设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将补充耕地上图入库。原库存指标在落实耕地保护目标的基础上可继续结转使用,库存指标较多的,原则上不使用新增指标。

(十二)严格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省级出台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细则,完善验收标准,强化补充耕地质量的刚性约束。补充耕地应当达到适宜耕作、集中连片、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要求,确保县域内各类补充耕地质量平均水平不低于各类占用耕地质量平均水平,质量不达标的不得用于占用耕地的补充。

五、持续优化耕地布局

(十三)协同推进汛旱并防与耕地置换。积极推动构建汛旱并防与耕地置换协同推进机制改革。因地制宜实施洞庭湖区和平原区耕地提质扩面工程,依托大中型水利灌溉工程等批量增加优质耕地。协同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改善耕地灌溉条件、机械化生产能力,引导小田变大田、分散变集中、低效变高效,提升耕地质量。不断优化耕地布局,实施耕地“山上”换“山下”,按照“先进后出、优进劣出、进出平衡”原则,有序将25度以上不宜耕种的坡耕地等难以稳定利用耕地置换为园地、林地

(十四)大力推动设施农业高效利用非耕地资源。引导设施农业产能向非耕地区域适度转移,大力推动高效设施农业充分利用非耕地资源,鼓励通过建设多层建筑用于设施农业生产,强化大中城市现代化都市设施农业建设。

六、充分调动保护耕地和种粮抓粮积极性

(十五)提高种粮农民收益。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精准落实各项惠农补贴,完善价格、补贴、保险政策。推进粮油等主要农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加快推广集中育秧、机插机抛、合理密植、侧深施肥、“一喷多促”等关键技术,鼓励开展适度规模经营,提升耕地产出率。

(十六)健全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利益补偿机制。建立省级耕地保护奖补机制,根据耕地保护考核等情况,对有关市县进行资金奖补。加大对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力度,探索建立跨区域补充耕地利益调节机制,激发共同保护耕地动力。对未占用耕地但已实施垦造耕地的,可给予适当的补偿。制定差异化的耕地开垦费标准并及时调整,将补充耕地后续培肥管护资金纳入占用耕地成本。

(十七)加强耕地保护文化建设。深入挖掘湖湘农耕文化资源,结合农业现代化建设,融合农耕文化与乡村产业振兴,推动耕地保护与产业发展良性循环。加强宣传引导,做好耕地保护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全社会保护耕地、珍爱耕地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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