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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已由湘自然资规〔2021〕4号废止)

  • 索引号:430S00/2019-014906
  • 发文日期:2018-08-23 15:49
  • 统一登记号:HNPR-2018-14007
  • 信息时效期:2021-06-24

湘国土资规〔2018〕7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

为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统一管理

省国土资源厅监督、管理省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监督市、县矿产资源储量备案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工作。

未按规定进行评审、备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储量登记手续,不予受理采矿权新立、变更、延续和闭坑登记,不予受理矿业权转让等申请。

二、明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范围

以下矿产资源储量应进行评审备案:

1、供矿山开采利用的;

2、矿山年度检测的;

3、相关采矿登记或划定矿区范围需要进行储量核实的;

4、停办或关闭矿山时尚未采尽和注销的;

5、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备案的;

6、普查以上工作程度勘查项目提交的;

7、建设项目申请压覆的。

三、明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权限

(一)以下矿产资源储量由省国土资源厅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备案:

1、省级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核实的;

2、省级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闭坑剩余的;

3、省级颁发勘查许可证的;

4、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

5、自然资源部委托管理的。

(二)市级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和部、省级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储量年度检测报告,由市级国土资源局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备案。

县级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由市级国土资源局管理评审工作,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备案。

四、加强储量报告编制管理,提高报告质量

(一)报告编制的主体

1、勘查成果报告由具有相关技术人员的矿业权人自行编制或由矿业权人委托其他相关单位编制;

2、矿山储量核实报告、闭坑地质报告和资源储量年度检测报告可由具有相关技术人员的矿山企业自行编制,也可由矿山企业委托其他相关单位编制;

3、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可由具有相关技术人员的建设单位自行编制,也可由建设单位委托其他相关单位编制;

4、省国土资源厅有偿出让和受自然资源部委托有偿出让的采矿权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相关单位编制储量报告;其它情况需提交储量报告的,由申请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者自行编制或者委托相关单位编制。

(二)报告编制的质量责任

报告编制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送审报告进行内部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告由主编和单位总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告编制单位和主编应对报告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根据申请人要求,评审机构可以选派评审专家对矿产勘查和储量报告编写过程中的有关技术问题提供咨询。

(四)报告形式要求

1、地质勘查报告

按地质工作阶段,提交相应阶段的地质勘查报告。

2、矿山储量核实报告

在划定的矿山范围内核实资源储量,包括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矿山范围或矿种变更、工业指标变更、发现新的矿体(层)需提交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拟设采矿权范围核实矿产资源储量,提交拟设矿权范围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3、矿山储量年报

矿山生产期间,每年应开展一次矿山储量检测,检测时段为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检测完成后,提交矿山储量年报。停产矿山未动用矿产资源储量的,由县级国土资源局派人到现场查验,出具停产证明,并在市州国土资源局备案,免做矿山储量年报。

4、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矿山资源储量枯竭或因政策等原因需关闭矿山,矿山停产前应进行实地测量,提交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5、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建设项目确需压覆已探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分矿区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五、进一步提高储量报告评审效率

(一)送评资料完备

申请评审矿产资源储量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有效勘查(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申请人及报告编制单位对提交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报告主编的相关学历、职称证书,勘查项目的野外验收意见,储量报告(包括附图、附表、附件)。

(二)做好评审安排

评审机构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一般应当邀请各有关方面的专家和代表,召开会议对报告进行评审,并明确主审及副审专家。

对小型及以下规模的报告,主、副审专家接收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审意见;对中型规模报告,主审、副审专家应同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评审意见;对于大型规模报告,主审、副审专家应同时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审意见。主、副审专家应对报告第一次送审稿进行质量评分;主、副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评审机构应组织会议评审。

评审机构应综合会议评审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书或一次性提出修改意见并及时通知报告编制单位。

(三)及时修改报告

编制单位接到修改通知后,应尽快组织修改,小型及以下规模的报告每次修改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中型规模报告每次修改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大型规模报告每次修改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报告应一次性修改到位。报告修改稿经专家评审后,仍有较大差错,需要再次修改的,应视为不合格报告。不合格报告须重新编制,重新评审。

(四)强化评审机构及评审专家责任

评审机构应按时完成评审意见书。评审意见书完成后应及时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评审专家应对评审范围内以往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查询,评审机构可要求报告送评单位提交相关资料。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提供个人签名的评审意见,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评审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应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实地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

六、及时进行矿产资源储量备案

(一)备案所需提供的资料

评审机构办理矿产资源储量备案须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包括:评审专家签名的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书,与评审过程有关的其他材料,备案机关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备案机关对备案资料可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质量抽查,发现成果报告或评审意见与实际情况有明显差异且影响资源储量结果的,不予备案。

(二)备案结果的发布与管理

省国土资源厅制作备案证明后,即时通过内网将备案证明电子版发送至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市州国土资源局制作备案证明后,即时通过内网将备案证明电子版发送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应及时到矿产资源储量备案机关领取备案证明复印件,按相关规定进行资料汇交,凭资料汇交凭证领取备案证明原件。

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将辖区内市、县矿产资源储量备案情况每半年一次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七、加强监督管理

(一)确保资料的真实性

1、申请人因提供评审、备案的资料不真实所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资源储量报告编制者不到实地测量、不按国家或行业现行技术标准采集信息,提供虚假报告的,评审机构应停止受理虚假报告编制者新提交的报告。编制单位整改到位后,再重新受理报告送评。

(二)确保报告提交的质量和效率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定期向社会公开通报不合格报告的主编及不合格报告编制单位信息。

无法定事由或不可抗力影响,编制单位修改报告时间超过1个月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通报。

(三)加强核查和抽查力度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抽取的储量报告进行实地核查。省国土资源厅每年进行实地核查和抽查的报告数量不得少于评审报告总数的10%,原则上应覆盖所有报告编制单位。各市州国土资源局每年核查和抽查的报告数量不得少于评审报告总数的5%,原则上应覆盖所有报告编制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对市州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按3%~5%的比例进行检查。

本通知下发后,省国土资源厅于2014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27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8月23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已由湘自然资规〔2021〕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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