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25-12002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自资规〔2025〕2号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5年12月24日
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推进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提升地质灾害防治能力,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具体项目类型包括:
(一)工程治理项目:是指对由自然因素诱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采取工程措施实施治理的项目。
(二)应急处置项目:是指对由自然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当地人民政府先行立项并投入资金实施治理,完成项目竣工验收、隐患点核销等工作的项目。
(三)避险搬迁项目:是指对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工程治理难度大或效益差的地质灾害,采取“集中安置”或“分散安置”方式对受威胁居民开展搬迁的项目。
(四)“微治理”项目:是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中级及以上风险斜坡单元和农村切坡建房户等采取简易工程措施,能有效消除或降低地质灾害风险的项目。
(五)监测预警项目:是指为提高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开展专业、普适型监测预警点建设及运行维护的项目。
(六)调查评价项目:是指针对一定区域内地质灾害开展系统调查,分析成灾模式,开展易发性、危险性和风险评价的项目。
(七)能力建设项目:是指为提升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开展的,以宣传培训、避险演练、科学研究、技术支撑、装备和信息化建设、群测群防员工作补助、农村建房地质灾害风险评估等为主要内容的项目。
第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确定年度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组织立项论证、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和绩效目标建议;指导和组织项目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落实绩效结果应用;开展项目技术审查、质量检查及项目在线监管平台运维。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项目申报,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指导开展项目初步论证、验收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立项申报、验收与绩效管理等工作,对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必要性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下达预算资金和绩效目标;指导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申报、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的全过程负主体责任,包括组织实施、进度管理、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及实施成效等。
第五条 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类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实施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经验。
第二章 立项申报
第六条 应当由铁路、交通、水利、住建、文旅、卫健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治理的地质灾害,以及建设工程、采矿活动等引发的地质灾害,不属于立项支持范围。
第七条 省自然资源厅联合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方向、申报具体要求,组织立项论证。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划、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及防灾需求,按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原则,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作报告,向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本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对辖区内的申报项目组织初步论证。论证通过的,联合向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申报立项。不按行政区域开展的项目,由有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校等按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直接向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申报立项。
第三章 项目储备库建设
第八条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全面储备、分类管理、强化重点、动态更新”原则建立省级项目储备库,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专项资金,3年未执行的在库项目自动出库。
第九条 省自然资源厅联合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按年度对申报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开展现场勘验和评审论证工作。论证通过的项目进行预算内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并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择优安排”原则,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挑选项目予以支持。
第十条 省自然资源厅通过项目在线监管平台,统一监管全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立项、实施、竣工验收、后期管护、绩效管理及预算执行等事项。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在线监管及信息报送,跟踪项目实施情况;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在线监管平台相关信息填报工作。不按行政区域开展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填报相关信息。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为县级人民政府的,项目责任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以书面形式明确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市州申报本级项目,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项目承担单位。不按行政区域开展的项目,省自然资源厅商省财政厅后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需要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应急处置项目确因险情紧迫无法及时履行法定招标或采购程序的,可经集体研究、会议讨论等内部决策程序确定实施单位,但须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说明项目紧急性、决策依据及实施单位选择理由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方案(设计)和批复,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加强管理和协调,确保项目质量、安全和进度,及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
第十四条 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履行各自法定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方案(设计)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工程治理项目涉及局部设计变更,不涉及项目范围、主体工程,且调整幅度在项目批复预算工程施工费10%以内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经项目承担单位与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证即可实施,并在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填报变更信息;其他项目工作内容或技术手段部分变更、不影响预期成果,且调整幅度在项目总费用10%以内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编制变更情况说明,并在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填报变更信息。
(二)工程治理项目涉及项目范围、主体工程的变更,或调整幅度大于项目批复预算工程施工费10%的;其他项目工作内容或技术手段变更较大、可能影响预期成果,或调整幅度大于项目总费用10%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编制设计变更文件,报原组织设计评审的单位组织专家审查通过批复后实施。
(三)因项目设计变更需调增预算的,调增部分由项目申报单位落实。
第十六条 项目工作应在任务书(合同书)规定期限内完成。如遇不可抗力需延长实施周期的,项目承担单位需在事件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立项批复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延长时间不得超过该项目的一个实施周期。
第十七条 实行项目进展实时填报和季(月)报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在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系统完成项目录入后,及时在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系统关联相关项目,并根据进展情况实时填报;工程治理、监测预警、调查评价项目按月编制月报,于每月25日前上报省自然资源厅,重要情况随时报告;避险搬迁、能力建设、“微治理”项目按季度编制季报,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工程治理、应急处置项目竣工后,应按相关规定开展公示工作,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管护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全面完成项目任务后,应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工程治理、避险搬迁、能力建设、“微治理”项目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监测预警、调查评价项目分为野外验收和竣工(成果)验收两个阶段。
第十九条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工程治理、避险搬迁、能力建设项目的初步验收,对项目完成工作量、工作质量、技术档案等进行评价并出具初步验收意见;负责组织辖区内应急处置和“微治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工程结算、技术档案等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工程治理、避险搬迁、能力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工程结算、项目档案等出具竣工验收意见。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监测预警、调查评价项目的野外验收、数据库验收、竣工(成果)验收,对项目完成野外工作量及工作质量、工作成果、工程结算、资料整理等出具验收意见。
第二十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部门或单位收到完整的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通过竣工(成果)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验收通过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财务决算,按行政区域开展的项目财务决算报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不按行政区域开展的项目财务决算报省自然资源厅出具审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立项、实施、验收、决算等成果移交及资料立卷、归档和汇交等工作。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落实后期维护和管理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监测预警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由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完成合同约定期限内的监测站点运行维护,并组织开展维保期结束后的运行维护工作。项目完成竣工(成果)验收和财务决算批复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2个月内完成最终项目资料汇交。
第六章 资金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项目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费用。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开展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因政策变化、计划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终止实施的,由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清算,收回结余资金。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按照湖南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在自然资源和财政系统内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公开通报,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安排、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及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要求,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第二十六条 参与项目立项论证、验收、绩效评价的专家原则上从省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经济专家库中抽取。实行专家回避制和终身责任制,专家对出具的意见签字确认并承担相应责任,不因离职或退休免除相关责任。专家出于个人故意或出现重大过失,导致提出的意见严重失实的,移出专家库并在系统内通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 省自然资源厅探索对实施单位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对实施单位在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履约情况、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全面记录。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终止并清算项目、追回项目资金、限制项目申报、扣减或取消下年度项目补助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在项目申报和实施中弄虚作假、伪造资料的;
(二)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或擅自改变资金使用方向、扩大支出范围的;
(三)项目实施中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项目不能按期实施,包括超过合同规定期限一年未完工,以及支出预算下达半年未开工的;
(五)未按规定时限要求完成资料归档的;
(六)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七)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承担项目勘查、设计、监理、施工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工整改、限期纠正或停止施工:
(一)提交的技术文件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伪造资料的;
(二)治理工程不按设计施工,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的;
(三)造成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提供虚假资质或使用他人资质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条 项目监督管理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在项目申报、立项、招投标和验收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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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5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