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4-18 09:42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促进矿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市县共享矿业权出让收益地方留成。矿业权出让收益为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收入,地方留成收入划分不与矿业权审批发证权限挂钩,省、市州、县市区按35∶10∶55比例分享。矿业权出让收益由各地税务机关征收,并严格按分成比例分级解缴入库。本通知实施前已签订的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不再调整,剩余缴纳部分统一按上述比例分成。
二、按储量或面积占比解缴跨区域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上由矿业权属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矿业权范围跨市州、县市区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上由矿业权命名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市州、县市区分成部分,应按储量或面积占比确定各方应得利益后,由征收地财政部门与相关财政部门结算。跨区域矿业权出让收益划分具体原则如下:按成交价征收部分,探矿权按面积占比、采矿权按储量占比划分;按出让收益率形式逐年征收的部分,按采矿权储量占比划分。其中,跨市州的矿业权收益划分比例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确定,同一市州内跨县市区的矿业权收益划分比例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报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备案,收益划分均通过财政年终结算办理。
三、加强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各级税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全面落实税费精诚共治、矿业权出让收益费源信息推送和征缴信息反馈各项工作要求,强化费源信息推送和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互联互通、共享共治,确保矿业权出让收益应收尽收。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