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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主体 |
类别 |
权力事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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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35条 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第4条 |
矿保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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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许可证补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11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8条第2款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第3款、第22、24条 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4条 4、《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6条 |
矿业权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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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许可证补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11第2条、第16条第3款、第18条第2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8条第2款、第8条第4款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第3、5款 4、《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4条 5、《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16条、第17条、18条 |
矿业权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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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行政许可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丙级资质审批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22、36条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5条第2款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4条第2款 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4条第3款 |
地质勘查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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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行政许可 |
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外发掘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许可 |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11条 2、《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20条 |
矿保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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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行政许可 |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许可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26、27条 |
矿保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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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行政许可 |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乙级、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28条第1款 2、《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国测管发〔2014〕31号)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17条第3、4款 |
国土测绘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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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行政许可 |
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
1、《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17、18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地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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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行政许可 |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43条 2、《湖南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第11条 |
国土测绘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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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涉密地质资料出境批准 |
1、《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3、1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5条 |
矿保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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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行政许可 |
地图审核 |
1、《地图管理条例》 第18、19条 2、《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6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27条 |
地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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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55条 |
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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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56条 |
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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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单位违法转让测绘项目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58条 |
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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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不汇交及逾期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60条 |
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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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63条 |
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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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行政处罚 |
对地图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
《地图管理条例》第49、50、51条 |
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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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行政处罚 |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处罚 |
《地图管理条例》第52条 |
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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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处罚 |
《地图管理条例》第53条 |
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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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通过互联网上传标准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处罚 |
《地图管理条例》第54、55条 |
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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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的处罚 |
1、《土地管理法》第73条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8条 |
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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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耕地的处罚 |
1、《土地管理法》第74条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0条 |
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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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的处罚 |
1、《土地管理法》第76条、第78条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 |
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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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将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的处罚 |
1、《土地管理法》第81条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9条 |
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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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行政处罚 |
对探矿权人在勘查活动中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9条、第26条、第27条、第2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5条 4、《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36条 |
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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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行政处罚 |
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不按期缴纳规定费用,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行为的处罚 |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21条 3、《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43条 |
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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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行政处罚 |
对越界采矿拒不退回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29、30、40、45条 2、《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37、43条 |
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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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29、30、44、45条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6项 3、《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37、38条 |
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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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行政处罚 |
对采矿权人不按规定进行采矿权人信息公示、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8条 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第26条、第31条 |
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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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转让矿业权,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42、45条 2、《探矿权采矿权登记转让管理办法》第14、15条 |
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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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行政处罚 |
对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行为的处罚 |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30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22条 |
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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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行政处罚 |
对矿业权人未按规定申报登记矿产资源储量、未按规定汇交地质勘查成果资料、未按规定填报年度基层矿产资源储量表,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14条 2、《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14条 |
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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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资料汇交人未按期汇交地质资料的处罚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20条 |
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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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21条 |
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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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42、43条 |
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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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行政处罚 |
对地灾防治单位在地灾防治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 |
1、《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43条 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44、45条 |
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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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行政处罚 |
对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 |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37条 |
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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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行政处罚 |
对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的处罚 |
《土地管理法》第78条、79条 |
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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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行政强制 |
矿业权出让收益滞纳金缴纳 |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2014年修订)第31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修订)第21条 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第24条 |
财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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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行政征收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
1、《土地管理法》第2条 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第5条 3、《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 |
政务服务处、财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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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行政征收 |
耕地开垦费 |
1、《土地管理法》第31条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8号)第5、6、7、8、9条 |
政务服务处、财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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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行政征收 |
矿业权出让收益 |
1、《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 2、《关于国土资源部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06]365号 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 4、《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 5、《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
矿业权处、矿保处、财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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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行政征收 |
探矿权、采矿权占用费收入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办法》(国务院令240号,2014年修订)第8条、第12条、第14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第6条、第9条 |
矿业权处、矿保处、财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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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行政检查 |
对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4条 2、《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5、34条 |
矿业权处、 地勘处、 生态修复处、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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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其他类 |
权限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 |
1、《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5条; 2、《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15条; 关于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05号)第六条 |
矿保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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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其他类 |
采矿权抵押备案 |
1、《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58条; 2、《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56号) |
矿业权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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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其他类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含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23条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4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6条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23条 5.《风景名胜区条例》第28条 6.《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31条 7.《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用途管制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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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其他类 |
省属企(事)业单位土地资产处置 |
1、《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第5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5条 |
所有者权益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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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行政检查 |
权限内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51条、第5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7条 |
国土空间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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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行政许可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24条 |
国土空间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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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行政处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逾期不予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3条 |
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