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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19〕第31号

  • 索引号:430S00015/2019000023
  • 发文日期:2019-07-24 11:09
  • 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19〕第31号

申请人 胡雅兰

被申请人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出3份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19328日作出的3份《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因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均涉及湖南华城国际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合并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形式违反《党政机关处理条例》,告知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且违法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193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5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11993110日前,贵机关收到湖南华城国际房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城公司)交付的四十万出让金后制作、保存的缴款凭证(附上华城的函);2199312月以后,贵机关收到华城公司交付的附件上所载792.77万元土地出让金后制作、保存的缴款凭证(附土地出让金征收情况表);319931229日以后贵机关收到华城公司交付的附件所载征用长沙市郊马王堆北角576.57亩集体土地征(拨)地总费用4750.01万后制作、保存的缴款凭证(附上国家建设征(拨)用地呈报表、来源);4、贵机关获取、保存的华城公司被冻结未开发土地拍卖成交的成交确认书;5、贵机关将华城公司被冻结未开发土地拍卖成交额中的80%支付给新桥村用于新桥村村民的制作保存的拨付、支付、转账凭证。同时,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栏中均填写了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工作处理条例》回复

2019年37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申请。328日,被申请人作出3份《告知书》(其中针对申请人的第123项申请信息合并作出1份《告知书》,第45项申请信息分别作出2份《告知书》),向申请人提供了《湖南华城国际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土地价款有关财务的说明》及金额分别为4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共计200万元的会计缴款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因华城公司未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故无法提供其申请公开第45项信息。4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告知书》,申请人于次日签收。 

另查明:申请人提供的《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呈报表》显示:1993年,华城公司申请使用长沙市郊马王堆东北角576.57亩集体土地,土地征(拨)地总费用为4750.01万元。申请人提交的《土地出让金征收情况表》载明:华城公司受让位于长沙市郊区新桥村、火炬村面积为386.88亩的土地,应交土地出让金为832.77万元。申请人提交的19931229日华城公司向原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的关于办理出让相关手续的函载明:华城公司将于1994110日前向原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支付40万元出让金,请求原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人提交的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41224日作出《关于较快处置华城公司未开发土地和其他遗留问题的备忘》指出对华城公司已司法冻结的未开发土地实行整体拍卖,拍卖所得资金80%用于新桥村村民安置,20%用于偿还华城公司的债务,由芙蓉区政府负责做好村民安置工作。申请人提交的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2005527日就华城公司土地拍卖后,解决新桥村拆迁安置及华城公司债权债务等问题作出《关于解决华城公司历史遗留问题的会议备忘》指出拍卖资金分配的总原则按照80%用于新桥村村民安置,20%用于偿还华城公司的债务,具体分配数量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芙蓉区单独协商,拆迁主体为原芙蓉区国土拆迁事务所,安置工作由马王堆街道负责,新桥村实施,对拆迁安置资金设立专门账户,实行资金全程监控,确保专款专用,所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和拨付由原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严格审查把关。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湘长申芙字胡〔20190001-000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华城公司向原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的关于办理出让相关手续的3、《土地出让金征收情况表》;4、《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呈报表》5、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关于较快处置华城公司未开发土地和其他遗留问题的备忘》;6、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华城公司历史遗留问题的会议备忘》73份《告知书》8、《湖南华城国际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土地价款有关财情况说明》;9、缴款凭证。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湘长申芙字胡〔20190001-000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3份《告知书》、投递记录;3、《湖南华城国际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土地价款有关财情况说明》;4、缴款凭证;52004-2010年土地出让成交结果统计表。

本复议机关认为: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37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于328日作出《告知书》,并于41邮寄送达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不符合上述法规规定的答复期限,程序违法。关于申请人主张的《告知书》形式违反《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因并未有相关规定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的形式,故对于申请人的主张,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本案中,对于第1项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为1993110前华城公司交付40万出让金的缴款凭证,被申请提供的均为19944月后华城公司的缴款凭证,与申请人所申请信息不符,且未进行说明,不符合上述规定;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第2项信息,由申请人提供的199312月填写《土地出让金征收情况表》可知华城公司应交土地出让金为832.77万元,已交40万元,欠交792.77万元,申请人要求公开199312月以后华城公司缴纳792.77万元出让金的缴款凭证,被申请人虽向申请人分别提供了4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缴款凭证,但对余下的缴款凭证并未进行答复,不符合上述规定;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第3项信息,被申请人在告知书中并未进行答复,属于遗漏答复事项,不符合上述规定;对于第45项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为华城公司被冻结未开发土地拍卖成交的成交确认书及拍卖成交额中的80%支付给新桥村用于新桥村村民的制作保存的拨付、支付、转账凭证,并非要求公开华城公司通过招牌挂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资料,而被申请人的答复均为因华城公司未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故无法提供,与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符,且从申请人提供的《关于较快处置华城公司未开发土地和其他遗留问题的备忘》及《关于解决华城公司历史遗留问题的会议备忘》可知,华城公司被司法冻结未开发土地确实经司法拍卖,被申请人的答复上述文件所反映的客观事实不符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均未告知申请人相应的救济途径存在瑕疵,在今后的工作中需加以改进。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2019年3月28日作出的3份《告知书》违法并撤销,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进行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在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19724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19〕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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