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自然资规〔2023〕7号)(以下简称《标准》),印发了《湖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办法》(湘自资规〔2024〕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围绕《办法》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依法实施征收”,同时规定“成片开发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2023年11月,自然资源部印发《标准》,调整了成片开发定义范围,增加了方案调整的要求,延长了《标准》适用年限。同时,我省于2021年11月印发的《湖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过有效期,且需与自然资源部新《标准》进一步衔接。基于以上情况,我厅开展了《办法》制定工作。
二、主要内容
《办法》系统梳理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全流程管理要求,重点优化和调整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成片开发定义。《办法》对标部《标准》,将成片开发范围由“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修改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有效解决了部分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实施土地征收问题。
二是明确方案申报主体。《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组织成片开发方案编制的主体。其中,市辖区需组织成片开发的,需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并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用地审批直报区,如湘江新区等,可作为主体编制成片开发方案并按要求上报。
三是优化方案片区划定。《办法》第四条明确市县可依据详细规划单元和产业园区范围直接编制申报成片开发方案,既可减轻片区划定工作量,又可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重复利用相关资料。
四是细化公益性用地比例。部《标准》规定成片开发范围内公益性比例一般不低于40%,各市县的具体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各地情况差异确定。根据实践和调研情况,《办法》第四条明确方案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低于40%,其中,省级以上产业园区方案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低于15%,开发范围内已批准实施的公益性用地可以纳入公益性用地计算比例。根据详细规划或产业园区范围分批编制成片开发方案,整体公益性用地比例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分批编制方案时可予以说明。
五是强调维护农民权益。《办法》第六条要求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充分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未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不得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
六是调整约束性指标。《暂行办法》明确,市县区域内批而未供土地规模超过近3年平均供地量2倍、闲置土地规模超过近3年平均供地量0.5倍的,不得申请成片开发。考虑到部《标准》未作出明确规定,且在实践中省自然资源厅对市县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率的年度、季度考核要求会根据自然资源部的目标任务进行调整,因此《办法》中未予量化。
七是明确调整方案审批层级。《办法》明确,成片开发方案调整涉及用地范围或者涉及公益性用地转为经营性用地的,调整方案按原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片开发方案调整涉及开发利用时序、公益性及经营性用地内部用途转变、经营性用地转为公益性用地的,调整方案按程序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八是强化监督管理。《办法》明确,成片开发方案获批后,应当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范围、用途、时序安排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应当合理安排方案实施进程,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真实性、合法合规性。省自然资源厅以“双随机”等方式,对市县成片开发方案组织实施及年度实施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视具体情况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审批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