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免予处罚指导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建立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依据《行政处罚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部第12号令)等相关法律规章,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了《自然资源领域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免予处罚指导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指导清单》)。
一、明确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及要求
一是明确了违反土地、矿产、测绘等方面法律法规不予处罚的20种适用情形及依据。其中,“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事项,有符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复垦经验收合格的”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1种适用情形,“对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行政处罚”事项,有符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1种适用情形,其他9种行政处罚区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和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种适用情形。
二是对于“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明确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耕地种植条件实质性破坏等危害后果的”,属于不予行政处罚,即经核实后执法部门主动不罚。
三是对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或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动的行政处罚”等2个事项,明确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实质性动工建设等造成危害后果情形的”,属于不予行政处罚,即经核实后执法部门主动不罚。
二、明确免予处罚事项及要求
一是对于“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在符合“初次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未涉嫌犯罪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审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主动改正,恢复土地原状的”条件下,明确可以将免予处罚的时间条件放宽到违法案件立案后、审理作出决定前。
二是对于“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在符合“初次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未涉嫌犯罪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审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主动改正,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退还土地的”条件下,明确可以将免予处罚的时间条件放宽到违法案件立案后、审理作出决定前。
三、提出工作目标和原则
《指导清单》对建立健全对市场主体首违轻微违法的容错纠错机制,加快实现有温度的监管和有力度的执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依规、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原则,综合考虑违法主体的主观因素、违法行为性质、社会危害后果、利害关系人意见以及是否及时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等,将保护合法与打击违法有效结合,将裁量公平与鼓励诚信有效结合。坚持教育与查处相结合原则,综合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停止)、警示约谈等措施,促进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四、规范实施程序和要求
适用《指导清单》的案件,在对违法行为调查或立案的基础上,应经过集体讨论、负责人审批等必要程序,及时查询是否属于首次违法行为,坚决杜绝出现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违法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免予处罚案件。对于通过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等方式获得的案件线索,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将适用《指导清单》的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案件线索来源方。考虑基层自然资源执法实际,明确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依法履行立案查处涉及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职责的,可以参照执行《指导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