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080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5-30 17:35
欧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妥善解决永州市补充耕地项目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明确规定,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明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印发之前,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稳妥审慎处理,不允许“简单化”“一刀切”,统一强行简单恢复为耕地。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耕地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我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一、鉴于永州市有6个2019年至2020年完工的耕地开发项目,大部分新开垦土地已得到有效利用,投入资金的经济效益初步显现,本着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的原则,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永州市应尽快制定问题处置方案。对于目前农作物种植符合要求的,或暂时撂荒但通过落实耕种措施满足新增耕地认定标准的地块,应尽快按补充耕地项目管理要求进行市级验收、省级审核、部级报备入库工作,完成补充耕地指标确认后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关费用。
二、对目前种植柑橘、油茶、其他果树和药材的地块进行合理评估,结合柑橘等产业发展情况确定处置措施。对于处于生长期、盛果期,且具有良好经济效益的地块,予以保留;对于经济效益较低、果树病害严重的地块,可在充分征询种植农户意见的基础上,整改为耕地,按要求做好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和指标确认工作;对无法作为新增耕地验收的地块,鉴于种植的柑橘、油茶、其他果树和药材已初步产生经济效益,可通过其他涉农补贴等形式,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清算等措施,按项目实际工程建设投入给予投资方经济补偿。
三、我厅将持续关注处置情况,在补充耕地项目后续的指标确认、报备入库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挂网交易等方面给予支持。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