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074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6-10 17:04
关心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建议》收悉。经商省民政厅、省林业局,现答复如下。
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是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移风易俗、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举措。《湖南省“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完善殡葬服务设施,围绕“一县一殡仪馆、一县一公益性公墓(骨灰楼)、一乡镇一农村公益性公墓目标”,在全省建设1000个以上乡镇农村公益性墓地。2021年至2024年,省民政厅争取资金11620万元支持293个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优化审批服务,依托湖南自然资源智慧平台加强项目前期选址指导,统一使用自然资源和林业部门的卫星影像底图,减轻项目单位制图负担。2021年至今,全省批准公益性公墓及配套设施用地199.7851公顷(约2997亩),保障了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石塘公益性公墓、武冈市永安殡仪馆及公益性公墓等41个项目用地,您建议中提及的益阳市大通湖区金盆镇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用地已于2024年1月5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针对用地用林保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高度重视,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并明确了下步努力的方向。
一、简化用地报批资料
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划编制、用地预审、项目立项、林地许可、环评水保等事项是用地审批的前置条件,任何一个环节不到位都不能批准项目用地。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从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将征收土地程序前置,增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并将征地拆迁资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等作为用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客观上增加了用地报批的前置环节和资料。您提及的益阳市大通湖区金盆镇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选址于国有农用地范围内,用地报批时虽无需提供土地征收资料,但仍需提供项目立项等其他资料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资料。同时,因申请用地时存在违法占地行为,故还需提供违法用地处罚的相关资料。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文本格式的函》(自然资办函〔2024〕1009号)要求,我省用地报批较之前已减少了报批单、项目呈报说明书等5项资料,用林审批取消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现状调查表)图件中由建设单位提供地形图底图的要求,改用自然资源和林业部门的卫星影像作为底图。目前,我们按照省委、省政府和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草协同审批要求,搭建用地用林用草协同审批平台,拟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用地用林“一套材料”统一上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一个窗口”受理申请,“一次意见”一并告知。同时,探索合并土地勘测定界和用林现场查验,出具一份报告,开展一次公示;取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并以现场查验APP自动生成现状查验表替代,进一步精简用地用林报批资料。
二、优化用地报批程序
农村公益性公墓用地属于建设用地,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涉及占用农用地,需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如需征收集体土地,则需同步办理征收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限主要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人民政府已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委托县级人民政府行使,其他项目因没有法律依据暂未授权或委托,以建设报备替代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不符合法律规定。
为简化审批流程,我省已将用地报批由县、市逐级上报调整为市县直报,省林业局向湘江新区赋予永久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2个省级审批权限,但因项目建设情况不同,其报批所需的时间可能会有不同,如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须完成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等程序,法定时间至少52天,少1天都是程序违法。您提及的益阳市大通湖区金盆镇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于2023年5月上报,因缺少违法用地查处、国有土地收回、压覆矿产资源查询等资料,省自然资源厅经审查后提出了补充资料要求,7月底地方补充资料后省自然资源厅下发了缴费通知,但因财政困难,地方人民政府于12月才完成缴费,之后省人民政府核发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为进一步提高审查效率,省自然资源厅将内部审查流程由串联改为并联,增加联审会议频次(每周至少一次),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做到项目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完成缴费的项目及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时,研发了省市县一体的建设用地智能组卷系统,自动开展图形分析、生成报批模板,实现组卷智能化、资料模板化、审查自动化、补正规范化。下一步,我们将依托用地用林用草协同审批平台,统一用地用林底图底数,实行“一次调查”现场核实,做到“一套流程”并联办理,实现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融合审批。
三、探索减免相关费用
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需收缴的费用,省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无权作出减免规定。为支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目前省民政厅按农村公益性公墓所在乡镇人口数分别给予每个公墓一定的建设费用补贴,省林业局按照最低标准收取公益性公墓项目森林植被恢复费。您提及的“调规技术服务费”“地灾压矿费用”和“林业技术服务费”等,是项目单位在用地用林申报过程中聘请相关技术服务单位开展技术服务所支付的费用,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取等方式选择相关技术服务并支付费用,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无权干涉。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根据此规定,农民宅基地享受了耕地开垦费的减免政策。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向国家部委和省直相关部门反映,合理评估公益性公墓纳入社会公益项目支持范畴的可行性,争取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参照农民宅基地享受部分费用减免政策。若今后国家政策予以支持,我们将严格按标准落实。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