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083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6-10 17:07
王雄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延期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
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从法律上确立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浏阳市作为全国第一批入市试点的33个地区之一,以及我省深化入市试点的12个县市区之一,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及党中央、自然资源部文件精神,持续巩固入市改革试点成果,积极探索入市新路径,不断优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规范入市程序,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浏阳经验”,打造了因地制宜激活农村要素资源新动能的“浏阳样板”,在全省入市试点工作中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
因入市工作是我国土地制度的重大改革,涉及各方面重大利益调整,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审慎稳妥推进,在国家统一部署下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要求,我省浏阳市等12个县市区为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试点已于2024年底结束。深化入市试点结束后,按照自然资源部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审定,我厅向自然资源部上报了入市总结报告,并组织全省各市县开展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潜力评估,全面查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底数和条件成熟三年内可入市规模,实现标图建库。积极指导有入市意向的县市区进一步调查分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存量、规模和分布,摸清符合入市条件的项目,做好入市前期准备工作,夯实入市工作基础。
目前,自然资源部已经研究起草了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政策性文件,已于2025年4月向相关部门和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现正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建议,有关文件预计将于近期印发。
下一步,我厅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支持我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持续加强对各地入市潜力摸排、制度设计、项目储备、入市程序、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等相关方面的业务指导,积极推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二、关于集体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下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用地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33号)相关规定,集体土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在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规划,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分批次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在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农用地分批次转为建设用地,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将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3.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农用地转用,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授权批准。
4.省人民政府批准权限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含占用耕地),委托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综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对于不涉及占用耕地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项目,直接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2023年我省已将省人民政府批准权限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含占用耕地)委托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下一步,对于省级批准权限内的其他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涉及的农用地转用,我厅将按照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依规下放。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