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对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485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发布时间:2025-05-14 16:20

省发展改革委:

刘激扬委员提出的《关于优化、完善绿心片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相关手续批复权限和流程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关于分层级下放长株潭生态绿心地区项目的审批权限至市县两级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在市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对于不涉及占用耕地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项目,直接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无需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我省已将省人民政府批准权限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含占用耕地)全部委托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下步,我厅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依法推进简政放权。

二、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湘江新区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相关文件精神,已授权长沙市、湘潭市、湘江新区核发长株潭生态绿心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下步,我厅正在制定长株潭生态绿心地区规划管理办法,研究将生态绿心地区的省级规划许可核发权限下放相关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按照“多审合一、多证合一”要求,进一步精简办事流程、合并审批环节、压缩办理时限。

三、关于长株潭生态绿心地区农村道路、水利设施改造项目没有用地红线,无法推进取得用地手续的问题。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4号)规定:

1.农村道路是指在村庄范围外,≦8米,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乡道及乡道以上公路)之外,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按照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水利设施: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主要指人工修建,宽度≧1.0米,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渠堤、附属护路林及小型泵站)等人工陆地水域按照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人工修建的闸、坝、堤林路、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构)筑物用地,包括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水工设施用地需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以上意见供你单位统一答复提案者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