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有限公司:
我厅于2020年8月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19年10月占用韶山市清溪镇花园村集体土地修建韶山市航天科技小镇配套道路。至我厅立案调查时,道路已硬化完工。我厅委托湖南省第二测绘院进行了现场勘测和测量,根据勘测结果,非法占地共3200平方米,其中水田2736平方米,坑塘水面464平方米,全部为韶山市清溪镇花园村集体土地。非法占地全部为农用地,无基本农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中共韶山市委办公室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韶山航天科技小镇”项目建设指挥部的通知》;
2.韶山航天科技小镇项目工作推进调度会会议纪要;
3.《关于韶山航天科技小镇配套道路基础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4.韶山市自然资源局韶山航天科技小镇配套道路基础设施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审查意见;
5.《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
6.《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询问笔录5份;
10.现场勘测笔录及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厅向你公司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未要求听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关于非法占用土地处罚基准的规定,同时考虑到你公司建设的韶山市航天科技小镇配套道路属公共事业,且办理了立项、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等审批手续,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等情形,我厅决定对你公司的非法占地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韶山市人民政府处理);
3.处以罚款25600元(按8元/平方米处以罚款)。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1613000018160074329,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厅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