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行政执法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自然资罚决字〔2020〕4号

  • 索引号:430S00/2020-05003039
  • 发文日期:2020-12-18 15:21
  •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自然资罚决字〔2020〕4号

XXX有限公司:

2020年6月,我厅经卫星图片和相关调查发现,你公司在未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委托常宁市东一环路工程建设指挥部与石洲村村民李广金签订施工合同,擅自占用宜阳办事处石洲村耕地进行中湖路建设。2020年9月28日,我厅委托省第一测绘院进行了现场勘测,确认违法占地2.98亩,地类为耕地,非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土地权属为宜阳办事处石洲村,符合《常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2.98亩耕地进行中湖路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占地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调查笔录3份,被调查人(胡烨、胡泽文、李广金)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3.常宁市东一环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安排实施常宁大道东湖村拆迁安置基础建设的请示》;

4.常宁市城市和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函;

5.常宁市东一环拆迁安置道路中湖路(砂石路面)施工合同;

6.常宁市石洲村中湖组中湖路道路连通规划方案;

7.常宁市东湖村中湖组安置规划;

8.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9.(2018)政国土字第134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

10.常宁市中湖路现状图。

我厅已于2020年12月15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自然资罚字〔2020〕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湘自然资罚听告字〔2020〕4号),依法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土地行政处罚”第一条“非法占用土地”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

1.责令你公司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2.98亩(1988平方米)耕地退还给常宁市宜阳办事处石洲村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处以罚款39760元(处罚标准:耕地20元/平方米)。你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401110183100002956,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长沙市先锋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以处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  俊     话:0731-89991130

  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8号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2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自然资罚决字〔2020〕4号

14100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