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指挥部:
我厅于2020年10月9日对你单位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后坪街道荷花社区非法占用土地修建澄潭大桥工程项目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依法审批,于2020年4月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后坪街道荷花社区动工修建澄潭大桥工程项目。经勘测,现场已建成部分桥墩桩基,违法占地面积5764.02平方米(8.646亩),其中耕地5022平方米(7.53亩),林地686平方米(1.02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56平方米(0.084亩)。经套合,该宗用地符合张家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你单位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用地的情况下,擅自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后坪街道荷花社区的集体土地上修建澄潭大桥工程项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地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调查通知书;
2.现场照片;
3.张家界市市政工程指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
4.询问笔录(张家界市市政工程指挥部相关负责人、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张家界市永定区后坪街道荷花社区居委委员);
5.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施工方);
6.公司法人身份证;
7.澄潭大桥新建工程立项批复文件;
8.环保意见;
9.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复函;
10.张家界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心备案意见;
11.工程招标批复;
1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3.征地拆迁会议纪要;
14.澄潭大桥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明细表;
15.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16.其他相关资料。
我厅已于2020年12月25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自然资罚字〔2020〕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湘自然资罚听告字〔2020〕6号),依法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条、《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的规定,决定如下:
1.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764.02平方米土地。
2. 没收该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
3. 罚款26594元(处罚标准:耕地5元/平方米,其他类土地2元/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我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长沙市先锋支行,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40111018310000295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以处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谢国元
电 话:18569063238
地 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8号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