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对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048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6-09-14 15:30
卫莉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工作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综合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有关意见,现答复如下:
生态保护红线是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实施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构建国家生态安全格局的有效手段,是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绿色发展的有力保障。我厅高度重视生态保护红线科学划定、严格监管与优化调整工作。
一、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我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面积418.89万公顷,占全省国土面积比例为19.77%。划定过程中,我厅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积极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等省直部门意见,确保基础数据的权威性、准确性和现势性,统筹考虑自然生态整体性和系统性,基本实现了重点区域应划尽划。同时,基于三条控制线不交叉、不重叠、不冲突的原则,分类处理了生态保护红线与永久基本农田、矿业权、人工商品林、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城镇村的矛盾,严守了生态保护红线“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的要求,筑牢了湖南省“一江一湖三山四水”生态保护格局。
二、严格管控生态保护红线
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以来,我厅积极落实《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要求,及时研究出台并动态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实施细则等政策文件,于2024年7月与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湘自资规〔2024〕1号),该文件坚持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非必要不准入”的原则,对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的具体标准进行了明确。一方面,在国家规定的准入清单基础上,细化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有限人为活动准入项目类别;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类人为活动的审批程序,简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特别是对于无需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建设项目,如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修筑必要的生产生活设施、设施农业用地、林业直服设施等,由市县人民政府出具认定意见,为原住居民生产生活设施准入简化了办理流程。我厅严格按照自然资发〔2022〕142号及湘自资规〔2024〕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与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联合审查,持续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内建设项目准入意见办理工作,积极保障项目实施落地及原住居民生产生活设施建设。
我厅依托“天空地网”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动态监测,持续利用卫星遥感等信息手段,对生态保护红线变化情况进行常规监测,提取变化图斑形成疑似问题清单共享至市县;对于涉及自然保护地的疑似问题清单,按批次及时转交省林业局处置。建立了常态化的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规开发建设行为,维护了生态保护红线的严肃性与安全性。
三、按要求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优化调整
近年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及“对自然保护地进行调整优化,评估调整后的自然保护地应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发生调整的,生态保护红线相应调整”工作要求,我厅积极配合省林业局开展了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并与省林业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形成了《湖南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
在整合优化工作过程中,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与生态环境、林业部门加强配合,建立健全上下联动、部门协同机制,多次开展联合论证、联合审查,调出各类矛盾冲突地块29.86万公顷(包括永久基本农田12.92万公顷、城镇建成区2.11万公顷、矿业权0.46万公顷、重大项目预留0.39万公顷)。同时,经科学论证,将有保护价值的保护空缺区域去除矛盾冲突后调入自然保护地,面积为25.4万公顷,达到应保尽保要求。整合优化后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石漠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及风景名胜区中属于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的区域全部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划入面积为202.39万公顷,其中全省54.40万公顷风景名胜区中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面积为29.92万公顷。整合优化后的自然保护地占全省国土面积9.55%,占全省生态保护红线面积48.42%。该方案已于2025年12月以省人民政府名义上报国家林草局。
下一步,待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批复落地后,我厅将根据自然资源部部署,认真研究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联动调整相关规则,与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按程序联合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的评估及联动调整工作。同时,积极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做好省级生态保护红线准入审查工作、市县级生态保护红线准入政策指导工作,加强生态保护红线日常监管,切实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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