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对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58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6-09-14 15:32

沈海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结合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相关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政策现行规定

2023年,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十二条明确,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可分期缴纳: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不得低于出让收益的10%且不高于20%,剩余部分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清;矿山生产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均摊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一半。具体首次征收比例和分期征收年限,由省级财政部门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上述原则制定。

《办法》第二十八条同时明确,《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不再调整,矿业权人继续按原合同或批复执行。这一规定旨在维护已有合同的法律严肃性,保障市场交易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防止政策的追溯适用对交易各方造成不确定影响。

二、关于建议实施新老政策衔接过渡性安排的问题

您在建议中反映,湖南鑫众钙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依法竞得临澧樟树垭矿区石灰石采矿权后,《办法》随即于同年颁布施行,造成新老企业之间初始成本差异,希望对《办法》实施前已取得矿权、尚未完成价款缴纳的企业研究制定缓缴、分期或适度减免等过渡性安排。对此,我厅高度重视,已会同省财政厅认真研究。

经研究,《办法》第二十八条已明确规定,该政策调整仅适用于新出让的矿业权,对《办法》实施前依法签订合同、取得矿权的企业,其出让收益缴纳事项继续按原合同或批复执行,不作调整。该条款系国家层面的统一规定,属于中央事权范畴,省级层面无权对《办法》实施前已取得矿权的矿业权人的尾欠出让收益实施减免或缓缴的政策性调整。建议所提过渡性安排目前尚缺乏国家政策依据,省级层面暂不具备实施可行性。

我们理解贵公司在政策调整后面临的阶段性成本压力,也充分认识到在政策过渡期内确实存在客观的新旧企业竞争成本差异。我厅将持续关注国家层面相关政策动向,如国家出台新的衔接性政策,将第一时间积极跟进落实,切实维护合法矿业权人的正当权益。

三、关于加强面向民营矿业企业的金融支持问题

针对您提出的加强专项金融支持、探索创新矿业权融资担保方式的建议,我厅已会同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积极研究,梳理现有可适用政策如下:

一是信用贷款支持政策。根据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潇湘财银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单用户额度不超过500万元、期限3年、到期可重新申请的信用贷款。2026年2月11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湖南省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依托“湘企融”平台设立风险补偿资金,贷款额度提高至10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省财政给予40%的风险补偿,可有效降低企业融资门槛与成本。

二是设备更新与技术改造融资补贴政策。根据《湖南省工业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融资补贴实施办法》,工业企业设备更新融资申报门槛为200万元,贴息比例最高1.5%,期限最高两年。鑫众钙业股份有限公司若推进二期项目建设及技术改造,可按规定积极申报上述贴息补贴,以切实降低融资成本。

三是矿业权抵押融资。根据现行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采矿权可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鑫众钙业股份有限公司如有意向以采矿权证为增信手段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可持相关材料向我厅申请办理矿业权抵押登记,在合规情形下,我厅可予以办理。我厅亦可协助对接相关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指导与便利化服务。

四、关于建立健全政策调整平滑过渡机制的建议

您所提的在未来重大政策调整中设置合理缓冲期、充分听取市场主体意见的建议切实可行,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我厅对此高度认同。在今后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等重大利益政策的制定与调整过程中,我厅将积极向自然资源部、财政部门等反映省内市场主体的合理诉求,推动政策出台前广泛开展调研、论证和意见征询,尽量减少政策急剧调整对合规市场主体造成的不利影响,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