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对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085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6-09-14 15:39
李中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新〈矿产资源法〉落地实施的建议》收悉。经商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完善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配套法规体系
为落实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按照自然资源部有关要求,2025年我厅印发了《关于〈矿产资源法〉实施衔接过渡期省级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自资发〔2025〕48号),明确过渡期内矿业权出让、登记、勘查开采许可等有关事项,并正式颁发矿业权不动产权证和勘查开采许可证。
2026年5月15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进一步细化了矿业权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各环节相关制度措施,依法加强矿产资源全链条管理,科学确定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完善资源储备和应急制度,为我省修订《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及出台相关管理政策提供了依据。目前,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厅已将《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纳入2026年立法调研项目,计划于2027年正式出台。
二、关于基础地质投入、释放市场活力
一是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投入湖南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并统筹省级财政资金开展基础地质调查工作。二是进一步优化省地质勘查基金布局与运行机制,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重点支持战略性矿产勘查,同步投向公益性地质项目,通过市场化运作撬动国有资本,提升我省矿业发展实力和资源供应保障能力。三是开展社会资本投入战略性矿产调查试点,进一步拓宽资金渠道、激活市场活力,推动全省矿业产业链发展。四是加大矿业权出让力度。优选国家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项目成果,有序投放商业性探矿权,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找矿突破。2023年以来,全省批复省级探矿权公开出让计划90个,成交37个,为全省矿业发展提供了资源要素保障。
三、关于加强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
一是完善矿产资源储备机制,推动构建“央地企”协同的储备体系,常态化开展矿产资源储备地监管保护,开展储备勘查和调整动用。二是以战略性矿产为重点,优先在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内部及周边划定战略性矿产储备地。推进储备勘查,拓展矿产地储备来源,合理利用财政资金开展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地内补充勘查,鼓励矿山企业在现有矿山周边开展储备勘查,提高资源勘查程度。
四、关于统筹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
一是支持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保护协同推进,指导开展绿色勘查,推广低影响勘查技术,督促矿山企业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要求,加强矿区生态修复和污染治理,推动实现“开发—治理—再利用”的良性循环。二是对深部资源开采项目,指导企业科学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强化地调生态保护,防范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风险。三是依法依规做好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开辟“绿色通道”,提前介入指导,提升审批效能。
五、关于推进资源整合、盘活存量矿权
一是积极倡导“政府主导、国企推动”的矿产资源整合模式,将同一矿体分属2个以上不同开采主体的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不满足相关规定的矿山、以山脊划界的砂石露天矿山和位于矿产资源聚集区并已纳入矿产资源整合规划的矿山作为整合重点,推动临武尖峰岭地区锂矿和永州零陵地区锰矿资源等矿区整合开发。二是持续开展禁止限制区内矿业权和过期矿业权清理退出,为新投放矿业权腾退空间。基本完成407宗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的省级发证矿业权清理整治任务;大力开展过期矿业权公告注销,2020年以来,我厅累计公告注销矿业权522宗,其中探矿权255宗、采矿权267宗。全省矿业权数量由2023年初的2800多宗减少至1882宗(截至2026年5月底),中大型矿山比例由不到30%提高到50%以上。三是部署开展探矿权“圈而不探”专项整治行动,盘活存量探矿权。根据自然资源部统一安排部署,2026年我厅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探矿权“圈而不探”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全省存量探矿权,摸清底数,依法不予续期一批、督促整改一批,盘活勘查区块,筛选有找矿前景的区块组织出让,助力国家找矿突破战略行动。
六、关于放宽矿区深边部勘查开发条件
2023年,我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自资规〔2023〕5号)明确,非砂石土矿类采矿权人在矿区范围深部、上部开展勘查工作,无需办理探矿权新立登记,仅需编制勘查实施方案,评审通过后就可开展勘查工作。目前,全省已有超过20个采矿权编制了深部(或上部)勘查(实施)方案,其中超过5宗采矿权增加了资源储量并办理了延续变更登记,延长了矿山服务年限。
对于协议出让,部省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我厅已研究制定已设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协议出让操作细则,适时予以发布。
下一步,我厅将会同省直相关单位,加快修订出台《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矿产资源管理配套政策,持续推进全省绿色矿业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美丽湖南贡献力量。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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