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对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096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6-09-14 15:40
唐慧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妥善处理我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与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矛盾冲突的建议》收悉。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会办意见,结合全省矿业权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比对结果,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开展科学化评估与分类处置”的建议
(一)矿权重叠情况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与矿业权重叠的问题,基本上是矿业权设立在先、保护地划定在后。经我厅一一比对核查,目前与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的矿业权共计148个(探矿权37个、采矿权111个)。依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涉及矿业权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自资发〔2024〕49号),上述148个矿业权:无需处置的矿业权80个(探矿权21个、采矿权59个)、需处置的矿业权68个(探矿权16个、采矿权52个)。你市(常德市)需处置的重叠矿业权16个,其中探矿权1个、采矿权15个(省级发证13个、市级发证2个)。
(二)分类施策处置
1.重叠面积小的情形。重叠面积小,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影响小或无影响的,缩减重叠部分后,矿业权人可向有权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
2.调整、替代水源地的情形。根据省水利厅意见,对经评估确需调整的饮用水水源地,按照《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规定,由水源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方案;涉及另辟水源地替代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有关部门或供水管理单位严格开展替代水源论证。
3.边界划定不合理及不影响水源安全的情形。根据省生态环境厅意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对边界划定不合理、经科学论证不影响水源地安全的区域,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按程序申请调出保护区或降低保护等级,兼顾生态保护与合理发展;探索建立矿业权环境风险分级管控机制,联合相关部门对矿山开采环保达标、水源污染风险等情况进行专项论证,对经论证不影响水源安全且符合环保要求的矿业权,指导其完善环境影响评价、采用先进环保工艺,依法办理延续审批手续,避免“一刀切”处置。
4.整体补偿退出的情形。重叠区域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影响大且无法调整替代水源地、影响水源安全的矿业权,整体补偿退出。
二、关于“健全矿业权法治化退出与补偿机制”的建议
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意见如下。
省财政厅:矿业权出让收益实行中央、省、市、县分级分成管理,对因政策退出需退付剩余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可按规定由各级财政按现行分成比例分级退付。对矿山企业其他投入损失、固定资产补偿等,根据“谁管辖、谁负责,谁受益、谁补偿”及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应由属地政府依法依规统筹解决。
省生态环境厅:我厅将配合相关部门加快研究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与补偿实施细则,明确退出流程、补偿范围和标准,建立健全争议协调机制,保障程序公平公正。同时,积极推动建立各级财政分担机制,合理划分矿业权出让收益剩余部分退付比例,协调水源保护受益地区与矿山所在地政府共同承担固定资产及其他投入损失补偿,缓解地方财政压力,防范信访诉讼风险,切实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省水利厅:对因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或水源地更换需进行水厂异地重建、输水管网铺设的情形,将相关建设资金需求纳入补偿方案,保障人民群众供水安全和社会稳定。
下一步,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将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分头处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与矿业权重叠问题,联合研究、制定矿业权退出补偿相关标准并报省政府同意后执行。
三、关于“加大扶持力度引导企业绿色转型”的建议
我省积极支持矿山企业绿色转型,对退出的矿山,在符合相关规划和政策前提下,鼓励矿山企业利用原有用地与设施发展生态旅游、特色农业等产业,用好用足财税优惠政策,助推我省矿业绿色转型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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