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对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606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6-09-14 15:42
钟方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督促将部、省级发证矿山欠缴滞纳金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建议》收悉。我厅已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滞纳金征收的政策依据
现行有效的国家层面规定为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印发施行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其第三十三条规定:“矿业权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矿业权出让收益滞纳金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矿业权出让收益(含滞纳金)是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依法向矿业权人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于中央设立的政府非税收入。
二、关于建议将欠缴滞纳金作为历史遗留问题予以搁置的问题
矿业权出让收益及滞纳金作为中央设立的非税收入,在国家政策没有下放权限的情况下,省级无权自行决定减免。现行缓缴规定为财综〔2023〕10号文件第二十二条,“对于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明确要求支持的承担特殊职能的非营利性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确有困难的,经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该条仅适用于特定类型企业,不涉及一般性减免,也无法覆盖建议中所提的普遍性、历史遗留性搁置处理。因此,代表建议中提出的将部、省级发证矿山欠缴滞纳金“整体搁置”,目前省级层面不具备实施条件。
三、欠费清缴工作最新情况
经与税务部门核实,截至2026年6月30日,代表建议所提的23家部、省级发证矿山企业中,10家已缴清欠缴本金及滞纳金;其余13家仍存在欠缴情况,其中10家仍欠缴出让收益本金合计25150.51万元,13家仍欠缴滞纳金合计18426.97万元。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下一步,我厅将集中向自然资源部有关司局报告湖南面临的问题、困难,积极协调省直相关部门持续加大对矿业权人的政策落地和精准税费服务力度,督促市县属地部门“一矿一策”加快推进剩余欠费清缴,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用好现有信贷、贴息等纾困政策,减轻资金压力。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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