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对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0542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6-09-14 15:57

张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系统化提升我省城市停车管理能力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涉及我厅职能职责的相关建议答复如下:

一、在动态优化配建标准方面

2021年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我厅等4部门印发了《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发改基础规〔2021〕951号),明确进一步建立健全停车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标准规范,各城市人民政府制定或修编居住建筑和不同类型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公交场站配建地方标准,合理确定配建指标,并适时评估调整。近年来,我省多个市州已对技术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停车配建标准较旧版均有不同程度的优化调整。如:《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年修订版)》相比2018年版,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机动车配建标准从1.0—1.2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提升到1.3—1.6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郴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5版)》相比2017年版,新增了各类建筑非机动车位配建标准等;《湘潭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版)》相比2018年版本,对住宅类别进行了细分,其中150平方米以上户型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提升至1.3车位/户。我厅将鼓励各地市县更新国土空间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依据实际发展情况因地制宜地更新停车配建标准,并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和土地出让条件中严格落实停车场配建标准,确保医院、学校、商圈及住宅等项目按要求配建停车泊位,并按不低于3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适应新能源汽车发展趋势。

二、在统筹利用空间资源方面

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中要求,停车设施用地的供给应充分利用城市边角地、闲置地等存量资源。要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扩大城市停车设施有效供给。为响应国家战略指引,2026年4月,我厅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关于实施〈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有关要求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鼓励城市更新项目对地上地下空间进行一体化规划设计和综合开发。推进城市零星用地利用,对城市建成区内权属清晰、无争议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建设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整合,优先用于补充口袋公园、公共停车等公共服务和市政基础设施。对利用城市边角地、闲置地、地下空间等进行集约化停车场建设的,鼓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容积率核定细则。实践指导方面,我厅于2026年4月发布了全省首批存量土地盘活增效25个基层优质示范样本,其中:长沙对内六区237处桥下空间进行盘活利用,将被忽视的闲置角落变身为便民停车场等,相关经验可推广至全省。

2024年,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完善重点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及开发利用政策体系,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在自然资源部意见指导下,我省各地市陆续出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如《益阳市城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益政办发〔2024〕11号)及《株洲市城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鼓励与地表建筑物配套的浅层地下空间开发(三层以内),如地下停车场建设。

为适应新业态发展需求,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范全省建设用地混合与兼容利用、既有建筑功能转换管理,我厅将印发《湖南省建设用地混合与兼容利用、既有建筑功能转换指导意见(试行)》,明确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等可混合和兼容社会停车场等用地功能,居住用地上的存量非居住用房、商业服务业用地上的存量建筑、绿地与广场用地上的存量建筑等可以转换为社会停车场,持续扩大城市停车供给。

三、在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方面

我厅积极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土地供应政策,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充分利用差别化地价、弹性年期供应等政策工具,降低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停车场建设的用地成本。同时,在保证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影响周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前提下,符合规定情形的可豁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清单及管控要求,进一步激发各类主体参与停车设施建设的积极性。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