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6-12-11 00:00
蓝山县塔峰镇非法占地兴建木业市场案
2006年7月,蓝山县塔峰镇非法占地兴建木业市场案被列为省国土资源厅与省监察厅联合查办的案件之一。8月,省国土资源厅派出调查组赴现场调查,经调查认定,蓝山县塔峰镇以土地入股,固定分红的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出租办厂,并擅自动工推土92.38亩(其中耕地39.9亩,林地52.48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条的规定,构成未批先用非法占地。蓝山县塔峰镇政府具体实施了租赁合同以及施工合同的签订,是违法占地的主体。蓝山县政府作为该项目的招商引资单位,负责召开了专题会议,成立了工程建设指挥部,因此应对塔峰镇政府的非法占地行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鉴于蓝山县政府对上述非法占地行为已有较深刻认识,并已作深刻检讨,蓝山县政府以蓝政函〔2006〕7号撤销了蓝府阅〔2004〕15号文件,解除了与香港南大木门有限公司的用地协议,并对其做出了损失赔偿;而对该非法占地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原蓝山县政府县长张兆湘同志已去世,依法不再追究其领导责任。同时考虑到塔峰镇政府于2006年7月已将原永州南大木门有限公司用地进行复垦,并出租用于农业开发,非法占地的危害后果已主动消除,故不再追究塔峰镇政府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决定作出如下处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罚款307000元。目前该案已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