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前言
1.1 规划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l号)、《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的通知》([1997]国土[规]字第100号)、《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编制本规划。
1.2 规划目的
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提高政府土地利用宏观调控能力,从全省一盘棋和长远利益出发,协调各产业、各部门、各地区用地关系,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和土地资产优化配置,有效控制新增非农建设用地,特别是城镇村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土地可持续利用,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省域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1.3 规划原则
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相平衡。
1.4 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为湖南省所辖全部土地,面积2118.55万公顷。
1.5 规划期限
1996年为规划基期年,2000年为规划阶段目标年,2010年为规划目标年,并展望到2030年。
1.6 规划效力
本规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具有法定效力。省域内任何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本规划相衔接,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本规划。
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因客观情况变化和实际需要,对本规划进行调整、修订的,须报经国务院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2 土地利用现状与供需形势
2.1 现状
2.1.1 土地利用现状结构。全省土地总面积2118.55万公顷,1996年土地利用现状结构为:农用地1772.94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3.69%,其中耕地395.30万公顷(25度以上坡耕地8.07万公顷),占22.30%,园地50.14万公顷,占乙83%,林地1175.39万公顷,占66.30%,牧草地10.63万公顷,占0.60%,水面141.48万公顷,占7.97%;建设用地142.04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70%,其中居民点工矿用地101.10万公顷,占71.18%,交通用地15.38万公顷,占10.83%,水利设施用地25.56万公顷,占17.99%;来利用土地203.57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6l%。
2.1.2 土地利用现状特点
(1)土地利用类型以农用地为主,农用地中以林地、耕地为主,人均耕地少。全省农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日3.69%,林地和耕地的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74.14%,高出全国37个百分点。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合计只占土地总面积的16.31%。人均耕地0.06公顷,较全国平均水平低45.45%。
(2)土地利用地域差异明显,利用水平不平衡。省域以雪峰山为界,东部区耕地、城镇村及工矿、交通用地占有较大比重,土地利用率高,农业与非农业用地矛盾突出。西部地区山地资源丰富,林地面
积大,城镇化水平较低,土地利用粗放,投入产出效益较差。
(3)土地利用程度较高,待开发土地数量相对较少。1996年,全省土地利用率达90.39%,高于全国74.22%的水平。人均可开发利用的后备土地资源239平方米,为全国平均水平的46%,其中人均后备耕地资源25平方米,为全国平均水平的45%。
2.1.3 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1)耕地面积大量减少。1988―1996年,全省因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9.71万公顷,灾毁耕地2.68万公顷,新增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3.23万公顷,三项合计减少15.62万公顷,年均减少耕地1.74万公顷。其中,各项建设占用的耕地大多数是城镇周围和交通沿线的优质高产水田。优质耕地的损失,很难靠开发荒地来弥补。
(2)农用土地产出率不高。1996年,全省尚有低产田167.06万公顷,低产土57.31万公顷,低产园地11.68万公顷,低产林地296.8l万公顷,低产水面12.29万公顷。全省粮食播面单产为5.49吨/公顷,油菜籽单产为1.25吨/公顷,棉花单产为1.09吨/公顷,果园单产为3.77吨/公顷,用材林各龄组平均蓄积量为36立方米/公顷,油茶单产为45公斤/公顷,水产养殖单产为2.31吨/公顷,均低于先进省份产出水平。
(3)建设用地利用不充分。1996年,农村居民点人均用地159平方米,超出国家标准高限。1991―1996年,全省国家建设征而未用的闲置土地2715.9公顷,占同期建设征地总量的4.95%。
(4)土地退化、损毁严重。近些年,重用轻养,导致地力衰退,耕地土壤有机质含量由1982年的3.16%下降到2.84%。不合理的土地利用,加剧水土流失。1996年,全省水土流失面积达到4.53万平方公里,较1985年增加0.13万平方公里。土地生态系统失调,南旱北涝等自然灾害发生频率增大,近九年年均灾害损毁耕地2976公顷,特别是近两年的洪涝灾害严重,毁坏耕地很多。工农业生产和交通、城镇建设中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的土地破坏现象也日益严重。因农药、农膜、化肥的大量施用和工业“三废”造成的土地污染现象更是普遍存在。
2.1.4 土地开发利用潜力
(1)土地整理复垦。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村庄归并可提供作为其它用途的土地有15.57万公顷,其中耕地6.23万公顷;农田整理可增加耕地20.88万公顷;工矿废弃地复垦可增加耕地0.07万公顷。共可整理复垦出耕地27.18万公顷。
(2)土地后备资源。全省尚有153.71万公顷土地后备资源可开发利用,其中宜耕地15.82万公顷。
(3)城镇闲置土地。1996年,全省城镇土地利用系数为9l%,城镇人口人均建设用地118平方米。规划期内,通过内部挖潜,盘活存量,降低城镇特别是中小城镇人均用地指标,折算可供应土地2.50万公顷。
(4)农业用地。通过增加投入,提高科技含量,优化内部结构,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改造“四低”资源,提高各类农地生产水平,预计耕地和园地单位面积产量可提高15%以上,林地、牧草地和养殖水面单位面积产量也可有较大的提高。
2.2 供需形势
2.2.1 背景。规划期正处于世纪之交,承前启后的关键时刻。湖南将实现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和经济大省的跨跃,2010年全省国内生产总值接近9000亿元,人口控制在7000万人以内,城镇化水平提高、基础设施加强、工业化进程加快,非农建设与农业争地将进一步加剧,人地矛盾更加突出,退耕还林、退田还湖等生态环境建设任务艰巨,土地供应将面临十分严峻的局面。
2.2.2 农业用地。确保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实现增产增收。规划期末,全省粮食、棉花、油料、肉类、水产品总产量和林木蓄积量要分别达到3300、50、150、730、200万吨和30000万立方米,分别较1996年增产22.15%、163.16%、26.99%、80.38%、103.56%和22.43%。农业增产幅度大,任务繁重,必须保证充足优质的农业用地,以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
2.2.3 建设用地。实现省域经济协调、快速、高效发展,扭转我省水、电、路等基础设施落后局面,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抓好洞庭湖和四水流域的综合治理,提高城市防洪标准,解决湘南、娄邵和湘西三大片的水利灌溉问题;电力工业大力发展火电,积极开发水电,抓紧核电起步,通过电网与电源同步建设,从根本上改变我省缺电局面;交通运输建设“发达、便利、安全、及时”的以公路交通为重点的综合运输体系;城镇化水平要达到40%以上。建设规模大,用地需求多,土地供应必须作出科学、合理的安排。
3 土地利用目标与方针
3.1.1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规划期内,各项建设占用耕地总量控制在8.05万公顷以内,其中2000年前控制在3.22万公顷以内;生态环境建设退耕和预计灾毁耕地8.67万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和宜耕地开发等补充耕地17.06万公顷以上,占补相抵,耕地净增0.34万公顷。到201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少于395.64万公顷。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方案、建设占用耕地及补充指标落实到各州、市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见表1、表2。
3.1.2 非农建设用地目标。到2010年,城镇人均用地指标平均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农村村民住宅每户用地(包括住房、杂屋等),使用荒山荒地的控制在210平方米以内,使用耕地的控制在130平方米以内,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它土地的控制在180平方米以内。城乡居民点和独立工矿用地总规模增加0.88万公顷,交通用地总规模增加8.47万公顷,水利设施用地增加1.10万公顷。各项非农建设占用土地总量控制在24.76万公顷以内,其中2000年前控制在9.89万公顷以内。
3.1.3 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目标。土地利用率由1996年的90.39%分别提高到2000年的90.94%和2010年的92.02%,土地产出率由1996年每平方公里国内生产总值124.95万元分别提高到2000年的170.00万元和2010年的425.00万元。
3.1.4 土地生态环境改善目标。规划期内,积极推进江湖综合治理,大力治理水土流失,有效控制水土流失面积,严格控制工业“三废”对土地的污染,加强防治酸雨,除以热定电的热电厂外,禁止在大中城市城区及近郊区新建燃煤火电站。到2010年,退田还湖1.8万公顷,废除所有阻洪的巴垸、江心洲,蓄洪垸空垸待蓄,低水位种植,高水位还湖到解放初的洞庭湖水面面积;退耕还林4.67万公顷,森林覆盖率由1996年的50.70%提高到55.00%,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1996年的2.60%提高到6.00%。
3.2 土地利用方针
3.2.1 全面保护农用地。全面保护农用土地,特别注重对耕地的保护,严格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坚定不移地把耕地保护放在土地利用与管理的首位,确立用途管制规则,禁止农用地特别是耕地随意转为建设用地。
3.2.2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改变建设用地需求决定土地供应的做法,建立土地供给引导和制约需求机制,促进土地优化配置和地尽其用。
3.2.3 实行开源与节约并举。各项建设首先应利用存量土地和低效土地,各类农业用地应注重集约经营,通过节地挖潜,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和复垦,适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增加土地有效供给。
3.2.4 注重土地可持续利用。坚持土地开发、利用与整治、保护相结合,防止过度开发和掠夺式利用,调整用地结构,做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三统一。建设项目应选择低污染、低能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技术项目。
3.3 2030年土地利用展望
预计2030年,省域人口将达到8400万,城镇化水平达到60%,城镇布局趋于合理;交通运输业发达,公路呈“五纵五横”网状骨架布局,铁路呈“四”字形网络布局,航空建成10个机场;初步实现工业化,水利、能源和原材料工业成为省域经济的坚实基础。为保证上述构想的实现,保障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必须进一步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稳定农业用地面积,保持耕地面积稳中有增,大幅度提高农产品产出水平;保证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产业新增用地需求,适当安排城镇新增用地,大力提高城镇土地利用率,进一步缩小农村居民点规模;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土地生态环境显著改善,土地利用更加充分和合理。
4 土地利用规划方案
4.1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4.1.1 扩大农用地面积。为保证规划期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农用地面积扩大到1797.06万公顷,较1996年增加用地24.12万公顷。
(1)切实保护耕地,努力实现耕地占用与补偿后的净增长。2000年耕地保有量达到395.44万公顷,2010年耕地保有量达到395.64万公顷,分别在1996年的基础上净增耕地0.14万公顷和0.34万公顷。
(2)稳定园地面积,合理利用丘岗地。园地面积保持在50.14万公顷。园地的利用以调整布局、改良品种、集约经营与建设名、特、优生产基地为重点。
(3)增加林地面积,实行封山植树、退耕还林。林地由1996年1175.39万公顷增加到2000年的1181.09万公顷和2010年的1192.38万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由1996年的931.01万公顷增加到2010年的998.3l万公顷。
(4)适当增加牧草地面积,积极发展草食畜牧业。牧草地由1996年的10.63万公顷增加到2000年的11.62万公顷和2010年的12.96万公顷。其中,人工草场由1996年的0.78万公顷增加到2010年的3.50万公顷。
(5)增加水面面积,实行平垸行洪、退田还湖,加快洞庭湖及四水治理。水面2000年调整至142.72万公顷、2010调整至145.94万公顷。其中,水产养殖面积由1996年的39.46万公顷增加到2000年的41.68万公顷和2010年的49.00万公顷,新增水产养殖面积主要依靠提高可养水面利用率。
4.1.2 新增建设用地。为保证规划期国家和省交通、水利、能源、原材料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面积增加到152.49万公顷,较1996年增加用地10.45万公顷。
(1)适量安排城镇发展用地,大力推进城镇化、工业化建设步伐。城乡居民点和独立工矿用地应立足于内部挖潜,严格控制用地规模扩大,积极推进村庄缩并、引导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城镇村及独排城乡用地,搞好城镇体系和交通网络布局,建设好冶金、机械、电子、轻工、化工、建材和纺织业基地。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群的辐射作用,盘活土地存量,着力提高城镇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搞好土地整理,保护好城镇周围的优质耕地,抓好“菜蓝子”工程建设,大力发展城郊农业,搞好酸雨污染防治为主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
4.2.3 湘中区。该区含娄底、邵阳两地、市,是全省能源、原材料的重要产区,区内人口密度大,人均土地少,早灾发生频率大,水土流失严重,工矿企业分布较多。区域土地利用的方向和重点是,科学利用丘岗山地,加强水土流失治理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建设好水果生产基地,积极安排陡坡耕地退耕还林、还牧。
4.2.4 湘南区。该区含衡阳、郴州、永州三市,是国家重点支持的农业综合开发区,区内干旱威胁大,待开发土地资源比较丰富,矿山废弃地多。区域土地利用的方向和重点是,努力改善水利条件,搞好农田基本建设,在保持水土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宜农荒地,组织好矿山废弃地复垦。依托紧邻沿海经济带的区位优势,狠抓沿海内移工业基地和沿海与港澳鲜活农产品供给基地建设。
4.2.5 湘西区。该区含怀化、湘西自治州和张家界三州、市,是重点扶贫区,区内少数民族人口分布多,山地资源比较丰富,土地利用粗放,城镇化水平低,土地投入产出效益较差。区域土地利用的方向和重点是,抓好竹木果品药材基地、绿色食品基地和张家界国际旅游开放开发区建设,搞好沅、澧两水中上游防护林建设,注重水土保持,杜绝陡坡开荒,积极安排陡坡耕地退耕还林、还牧,确保粮食自给生产面积,合理利用山丘地,努力提高土地产出率,促进脱贫致富步伐。
3 耕地保护
4.3.1 耕地全面保护。保护耕地,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建立耕地整体保护机制,全面保护省域内所有耕地及宜耕后备资源。耕地保护面积395,30万公顷以上,保护宜耕后备资源15.82万公顷。
4.3.2 耕地特殊保护。将城市郊区、村镇周围、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生产条件较好、集中连片、产量较高的粮、棉、油、蔬菜等生产基地的耕地,列为基本农田,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实行特殊保护。全省基本农田保护率为85%,面积336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分解见表4。
4.3.3 耕地动态保护。规划期内,安排各项建设占用的8.05万公顷耕地,在开工建设前应予以保护,不得撂荒和挪作他用;规划退耕的4.67万公顷陡坡耕地和1.80万公顷还湖的耕地在退耕前做到保护利用;除难似恢复的灾毁耕地外,其它的得到及时恢复和利用;实行占用与开发、复垦挂钩,“谁占谁开、随占随补”,整理、开发和复垦等补充的17.06万公顷耕地及时做到有效保护和利用,以实现各个时段耕地总量不减少。2000年前,建设占用耕地量做到不高于规划指标的40%,整理、开发和复垦补充耕地量不低于规划指标的40%。
4.4 建设用地控制
4.4.1 新增建设用地。新增非农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按照保证重点项目、适度供应城镇发展、缩并村庄用地的思路进行。各类非农建设用地,均应以内涵挖潜为主,尽可能利用非耕地和劣地。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为24.76万公顷,其中占用耕地控制在8.05万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分配方案为:城镇:(含独立工矿)建设占用土地9.42万公顷,其中占耕地2.62万公顷;农村居民点占用土地2.21万公顷,其中占耕地o.47万公顷;交通建设占用土地8.63万公顷,其中占耕地3.81万公顷;水利水电建设占用土地4.50万公顷,其中占耕地1.15万公顷。
4.4.2 设市城市建设用地总规模。2010年控制在11.06万公顷以内,较1996年扩大3.71万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2.97万公顷。
4.4.3 建制镇(含独立工矿和特殊用地)建设用地总规模。2010年控制在20.62万公顷,较1996年增加7.90万公顷。特殊用地中,优先保证国防科技工业用地和军事用地。限制实心粘土砖产量,限制新、扩建砖瓦厂,努力满足新型建材项目用地。各地、州、市建制镇建设用地规模总量控制见表5。
4.4.4 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总规模。2010年缩并到70.30万公顷,较1996年减少10.73万公顷。
4.5 土地整理、开发和复垦
4.5.1 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土地整理以农地整理为主,坚持因地制宜、先易后难、量力而行, 由点到面逐步展开。按照平湖区移民建镇,山丘区住宅靠山,积极推进农村居民点集中建设;农村山、水、田、林、路进行综合整理出耕地6.73万公顷,村庄整理出耕地3.94万公顷。土地整理的重点地区是湘北和湘东区。
4.5.2 适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在保持生态效益的前提下,到2010年,全省开发后备土地资源33.17万公顷。其中开发耕地6.35万公顷,园地4.61万公顷,林地19.81万公顷,牧草地1.58万公顷,建设用地0.82万公顷。土地开发的重点是,加强湘南的耕地开发,湘南和湘西的园地开发,怀化、郴州、永州、株洲、湘西自治州和邵阳六地(州、市)的林地开发,湘北的养殖水面开发。建设用地开发主要作为:
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
4.5.3 大力组织复垦各类废弃土地。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必须统一规划,同步进行。复垦土地应优先用作耕地,同时遵循土地适宜性和经济合理原则,做到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建则建。规划期内,除新的工矿废弃地要及时复垦外,还要复垦老的工矿废弃土地0.32万公顷,其中复垦出耕地0.04万公顷。土地复垦的重点区域是娄底、邵阳、永州、衡阳和株洲五地市。
4.6 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用地安排
4.6.1 重点区域土地利用。规划期内,重点抓好“一点一线”的土地利用。围绕长、株、潭中心城市群与京广铁路和京珠高速公路沿线经济走廊建设,优化用地结构,运用土地经济杠杆,合理配置土地资产,为使该区域带成为我省一条高效益商贸走廊、高科技工业走廊、外向型.经济走廊提供土地保障。特别是要把长沙市作为这条优先发展区域带的重中之重,努力建设成为科教先进、经济发达、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的省会城市。
4.6.2 农用地加强基地建设
(1)农业基地建设。突出抓好洞庭湖区和湘南区的农业综合开发。重点建设好株洲等66个县的106.7万公顷吨粮田基地和53.5万公顷高档优质稻基地,安乡等“县17.0万公顷优质棉基地,桂阳等3县1.5万公顷优质烟叶基地,长沙等8市1.4万公顷蔬菜设施周年多样化栽培基地,沅江等8县1.7万公顷优质苎麻基地,长沙等4市o.5万公顷设施茶树栽培示范基地,茶陵等19县4.o万公顷优质水果基地和沅陵等10县2.7万公顷蚕桑基地,江永等8县(场)2.3万公顷机制甘蔗糖料基地。
(2)林业基地建设。重点建设临湘等53县30.0万公顷工业原料林基地,桃江等21县21万公顷楠竹基地,永兴等17县13.3万公顷油茶丰产基地,慈利等7县3.3万公顷林药基地,平江等32县9.9万公顷速生丰产林基地和10.o万公顷生态防护林基地(包括长江中上游防护林工程、洞庭湖兴林灭螺工程和德援造林项目)。
(3)牧业基地建设。重点是加强新宁黄金牧场等12个县6.4万公顷人工草场专业化牧场商品生产基地,浏阳等20个县210.0万公顷草地商品羊生产基地和新晃等16县85.8万公顷草地商品牛生产基地建设。
(4)渔业基地建设。建设重点是:洞庭湖等3市1.0万公顷名特优水产品基地,长、株、潭、衡等4市0.3万公顷单性罗非鱼基地,华容等2县3.3万公顷银鱼基地,华容等3县0.1万公顷鳜鱼基地,长沙等4市5.3万公顷中华绒蟹鳖基地,汉寿等4县0.1万公顷中华鳖基地。
4.6.3 非农用地重点建设项目安排
(1)水利水电。重点抓好洞庭湖防洪堤、安全设施、平垸行洪、移民建镇、湘资沅澧四水治理与开发、长江整治与堤防建设,长沙、株洲、湘潭、衡阳、岳阳、常德、益阳等城市防洪设施,江垭、皂市、涔天河、单江、古宅、凌津滩、大源渡、洪江、碗米坡等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搞好沅水、澧水流域开发。
(2)交通。公路重点建设京珠、上瑞、衡昆、319、209、207等国道,抓好站场建设。铁路重点新修洛湛、渝怀、贵福等铁路,改造京广、焦柳和株六铁路,以及搞好湘桂复线、石门怀化电气化、武广客运转线、株洲枢纽和和衡阳枢纽等项目建设。民航重点扩建黄花、张家界、斗姆湖,新建芷江、南岳、岳阳、永州机场。港口重点建设好长沙港口主枢纽、常德阎关铁水中转港区和益阳铁水联运港区。
(3)能源。重点新(扩)建长沙、石门、金竹山、鲤鱼江、益阳、怀化、湘潭电厂、抽水蓄能、核电一厂及电网改造。
(4)石化。重点抓好株化、资氮、湘氮、海利和郴化等企业的改建和岳化石油化工、湘潭精细化工、湘西冶炼化工、衡阳盐化、益阳生物化工等基地建设。
(5)冶金。重点抓好湘钢、涟钢、衡阳钢管厂和冷钢的改扩建。
(6)有色金属。重点抓好水口山、柿竹园、瑶岗仙、川口、锡矿湘东等企业的改扩建。
(7)电子。4435厂集成电路微封装二期、LG曙光二期、可视电话二期、湘计算机显示器等项目。
(8)其它。湘泉集团二期扩建、邵阳化纤、岳阳纸厂、怀化纸厂等项目。
4.7 土地生态保护与整治
4.7.1 土地生态建设。土地生态保护是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前提和保证。必须采取严格措施,强化以洞庭湖平原区国土综合整治和“四水”中上游山丘区水土流失治理为中心的土地生态保护。在洞庭湖区,实施“蓄泄并重、标本兼治”的治水战略,着力抓好平垸行洪、退田还湖、加固干堤、清淤疏浚,大力开展以治水为中心的国土综合开发整治,坚持退田还湖与清淤疏浚结合,加固堤防与重点堤垸建设结合、移民建镇与产业结构调整结合。在山丘区域,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着力抓好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切实治理水土流失,坚持陡坡退耕与建设基本农田结合、营造水保林草与建设果、茶、桑商品基地结合、保持水土和利用水土结合,加快四水建库,坚持防洪调洪与发电、灌溉相结合。逐步形成田、土、山、河、库、湖协调均衡的土地生态平衡体系,利于社会、经济、生态协调发展。
4.7.2 森林生态系统建设。大力植树造林,保护天然林,加强长江中上游防护林和水源林建设,增加植被覆盖,并加强水土流失防治。水土流失的预防,建立三个重点监督保护区,即湘东南工矿重点监督区、湘西一湘西南天然植被重点保护区和湘东北人工植被预防保护区。水土流失的治理,重点抓好湘西武陵山区、湘中红壤丘陵区和湘南山丘区的治理,并积极开展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为中心的小流域综合治理。有计划地逐步将25度以上的坡耕地退耕还林、还园、还牧,同时抓好25度以下坡耕地的坡改梯。到2010年,省域森林覆盖率提高到55%。
4.7.3 水域生态系统建设。重点抓好洞庭湖和四水下游整治,确保防洪、供水和航运,发展水产、改善永质,灭螺扫障,减轻灾害,发挥其降解、稀释、净化等多种生态功能。加强四水水库群建设,近期重点加快没有防洪控制工程的澧水建库。有效管理和利用省域丰富的水资源,发挥其调蓄水量,减灾防灾功能。根据江湖关系变化,继续加固堤防,增强堤垸排涝能力,保护洞庭湖湿地生态系统。
4.7.4 农田生态环境保护。着力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扩大农田灌溉面积。大力改造中低产田土,将167.10万公顷的中、低产田分别改造为中、高产田,将57.27万公顷的低产旱土改造为中高产旱土。采取综合措施防治工业特别是乡镇企业“三废”对土地的污染,控制高残留化学膜和农药的使用,不断改良土壤,培肥地力,提高耕地质量,搞好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确保耕地资源永续利用。
4.7.5 扩大自然保护区。到2010年,保护区数量达到80个以上,面积达到127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6.00%。确定适当规模,做好区内土地利用规划,搞好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建成一个类型齐全、结构合理、功能优化、效益显著的自然保护区体系。
5 实施规划的政策与措施
5.1 确保本规划权威
5.1.1 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充分运用和发挥法律法规赋予本规划的权力和龙头地位,执行到位。
5.1.2 制定出台《湖南省土地利用规划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修订和实施。
5.1.3 在本规划的指导和控制下,逐级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行业用地规划,建立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将本规划提出的土地利用目标、方针、主要设想和各项控制指标落实到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
5.1.4 本规划主要构想和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指导省域内一切土地利用活动。
5.2 加强规划管理
5.2.1 建立“规划一计划一项目”管理制度。依据本规划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一经下达,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必须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后方可申,请用地。
5.2.2 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依据规划,对土地用途转变实行规划预审、农用地转用审查制度。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农地农用的转用受规划约束和指导,合理有序转用;农地向非农地转移,须符合规划确定的用途方向,须经转用审查,定位布局;后备土地资源的利用管理,应当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的前提下,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经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禁止在“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开发利用应遵循耕地优先的原则。
5.2.3 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全程管理。在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的用地要求提出审定意见,符合规划的纳入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安排。在建设用地审批阶段,对项目用地规模、布局、耕地占补挂钩的具体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并根据项目所在地区年度用地计划,提出用地审批意见,符合用途管制和建设用地有关规定的,颁发《土地规划许可证》,方可用地。在建设项目用地验收阶段,须同时检查验收项目用地、耕地占补挂钩的落实情况。
5.2.4 搞好城、镇、村规划审核工作。把城、镇、村规划审核作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工作内容。城、镇、村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建设用地规模,特别是占用耕地指标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与建设用地区范围必须一致。在审核过程中,对建设用地的总规模、总体结构和使用效率进行考核,以确定年度供地计划。通过计划调节,加强对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
防止建设用地总规模再度膨胀。农村居民点建设应按照村镇建设规划进行,农村居民每户只能依法取得一处符合标准的宅基地,多出的宅基地必须依法收归集体所有。乡镇企业用地必须与小城镇建设结合,合理布局,适当集中,集约用地。
5.2.5 加速规划管理信息化、现代化和科学化。运用遥感技术,对土地利用进行动态监测。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进行规范化、程序化、动态化管理。
5.3 制定规划配套政策和措施
5.3.1 建立和推行政府领导目标责任制。把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各级政府强化宏观调控,搞好土地管理的职责;将耕地保护,节地挖潜,防止违法违规用地等情况作为考核政府工作和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
5.3.2 建立土地预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条款,建立土地预警制度,落实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包括耕地总量动态平衡预警、占用耕地指标预警、补充耕地预警、非农建设规模预警、年度用地计划预警等子制度。
5.3.3 建立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资金。按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集中各种土地收益,建立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资金,专款用于耕地保护、整理、开发、复垦和改造。利用此资金逐步建立土地储备制度,以加强政府对土地利用宏观调控能力。对采用或推广先进技术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取得显著成绩的;实施规划措施得力,取得显著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的;查处违反土地利用规划行为,成绩显著的,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5.3.4 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理顺土地经济关系。改变单一的土地出让形式,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积极推行租赁制,加大把土地要素推向市场力度,建立和完善市场机制,促使土地利用按照本规划要求,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5.4 强化规划实施监督监察
5.4.1 实行公示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内容,以利于社会和公众对土地利用和管理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和违规行为。
5.4.2 建立监察制度,实行定期督查。将规划实施纳入土地监督监察范围,对年度计划是否符合规划;项目用地是否符合用途管制规则、获得规划许可、取得供地计划;耕地占用与开发、复垦是否挂钩等内容进行定期或集中监督监察。
5.4.3 加大规划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破坏耕地等违法行为,对不按规划用途利用土地的,及时制止;对未获得用地计划的项目,责令停工;对不按照土地总体规划指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批准文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