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23 11:41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推进“多规合一”,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推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提高审批效能和监管服务水平,近日,省厅印发《关于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实施范围、核发依据、办理流程等进行了规范和调整。
实施范围
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以下简称非村民住宅类乡村建设项目)、村民住宅等乡村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民住宅类乡村建设项目,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非村民住宅类乡村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核发依据
依据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可依据县或乡镇“通则式”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当地特殊管控单元详细规划可作为许可依据。
涉及长株潭生态绿心的乡村建设项目,按《湖南省长株潭生态绿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办理流程
村民住宅类乡村建设项目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按照《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非村民住宅类乡村建设项目,按申请、受理、审查、批前公示、核发、批后公布、延期等程序办理。
《通知》明确,村民住宅类乡村建设项目应按照《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办理放线验线及规划核实。非村民住宅类乡村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申请规划核实。发证机关严格依据规划条件开展规划核实、出具核实意见书,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得通过规划核实,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通知》要求,各市州、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应建立覆盖全周期的责任体系和制度流程,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违法违规许可行为实施预警纠错;同时,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业务指导和监管,提升其履职能力。
下一步,省厅将开展文件解读、宣传培训,“四下基层”,加强《通知》贯彻落实。(厅用途管制处 刘红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