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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015/2017-85463
  • 发文日期:2017-08-22 00:00
  • 名称: 关于印发《湖南省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国土资发〔2017〕3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相关厅委、各直属相关机构:

《湖南省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2017年8月21日


湖南省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3 号)、《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56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0号)等有关精神,积极稳妥、科学规范、扎实有序推进我省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有利于强化农垦土地权益保护、有利于创新农垦土地管理方式、有利于促进农垦改革发展,依据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认农垦国有农场对其合法取得的土地等不动产享有物权,依法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实现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信息化管理,为夯实现代农业发展基础、促进垦区和谐稳定、推进农垦改革发展提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

严格按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土地确权政策的要求,开展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权属合法、程序规范。对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调处,确定权属。依法确权登记的原有成果继续有效,严禁通过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

(二)因地制宜

充分利用我省1:2000不动产统一登记基础数据建设、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工作成果,结合当地农垦国有农场管理现状,运用适宜的工作方法和技术手段,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条件具备或有改革需要的农垦国有农场,应将农场房屋和土地按照房地一体原则开展不动产权籍一体化调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先易后难

首先完成权属清晰、无争议的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同时依法积极调处农垦国有农场权属争议。对于存在权属争议且一时难以解决的农垦国有土地,划定争议范围,先完成无争议部分确权登记,争议地待争议解决后予以确权登记。

(四)注重时效

全省统一组织调查工作底图制作与下发,各农垦国有农场应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充分利用农垦国有农场、农村基层组织和其他土地权属单位的现有工作基础,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依据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按照“依法依规、因地制宜、先易后难、注重时效”的原则,加强组织、周密部署,采取有效措施,把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落到实处,确保2018年底前完成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任务,做到农垦国有土地“权属应确尽确、证书应发尽发”。

(二)主要任务

1明确登记发证主体,开展农垦国有土地权籍调查。根据国家农垦改革相关要求,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主体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的农垦国有农场。对上一轮农垦农场体制改革中没有保留农场建制的管理区(区、镇、社区),要按照中发〔2015〕33号和湘发〔2017〕3号文件精神,加快组建农垦集团公司(农垦公司、资本经营公司),明确农垦国有农场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合法主体。各农垦国有农场应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要求,充分利用已有调查成果资料,查清农垦国有农场依法使用的每宗国有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在全面查清权属状况、完成权属指界等基础上,采用合适的测量方法开展不动产测绘。权籍调查完成后,按照统一的不动产单元编码模式,形成包括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和权籍图等在内的调查成果,由农垦国有农场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对公路、水库等基础设施一并进行房地一体调查和测量。

2加快办理农垦国有土地登记手续。各级农垦主管部门在国土资源部门指导下,组织农垦国有农场完成各类土地权籍调查后,尽快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符合登记要求的成果资料,提出登记申请。各相关市州、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权籍调查成果通过审核的农垦国有农场合法使用的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办理登记手续。对于农垦国有农场依法使用的建设用地,具备条件的,与合法取得的地上房屋,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办理登记手续,暂不具备条件的,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对于农垦国有农场代管的集体土地,不纳入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范围。

3加强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各地要建立由政府牵头,国土资源和农垦主管部门参加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互利互让”的原则,依法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化解矛盾纠纷。对于争议已解决的农垦国有土地,农垦国有农场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文件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对于已有生效的农垦国有农场土地权属争议调解或处理结果,不得因有关方面人员变动或农场隶属关系变更而改变。对于权属争议一时难以调处的农垦国有土地,可将争议部分划出,不得扩大争议范围,将没有争议的土地先办理登记发证手续,争议土地待争议解决后再予以登记发证。

4规范管理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相关成果。各地农垦主管部门及农垦国有农场要及时整理完善农垦国有土地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处和登记发证相关成果,开展农垦国有土地管理信息库建设,实现信息化管理。同时,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登记信息共享服务,促进登记成果有效利用。

四、工作路线与方法

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制作外业调查工作底图,下发各农垦国有农场。各农垦国有农场组织相关技术单位,开展权籍调查,形成包括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和权籍图等在内的调查成果,利用调查成果和相关资料完成登记发证申请和数据库建设工作,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申请依法办理登记发证手续(工作流程图见附件)。同时建立由政府牵头,国土资源、农垦等部门参与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

(一)工作准备

1建立工作机制。各相关市州、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牵头,国土资源、财政、农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班子。农垦国有农场建立相应工作班子,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调”的工作格局,负责制订实施方案和组织实施。

2强化宣传培训。由省农委组织,广泛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活动,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对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为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3.资料收集与分析。根据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需要,省农委在省国土资源厅指导下,布置收集农垦国有农场范围、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登记发证成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和1:2000不动产登记基础数据。农垦国有农场组织技术单位全面整理历年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确权登记发证的成果资料,摸清已确权登记发证的宗地档案资料缺失、登记不规范及需补充房屋登记的情况。利用已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及农垦国有农场管理相关资料,摸清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存在的问题,掌握工作重点、难点。

(二)权籍调查

1工作底图制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底图制作的具体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工作底图制作专项经费。要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承担全省调查工作底图制作任务。工作底图制作时,应充分利用我省1:2000不动产统一登记基础数据、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和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已有工作成果,按照统一的数学基础,以1:2000比例尺制图。调查工作底图制作完成后,由省农委负责组织下发至各农垦国有农场。

2权籍调查

权籍调查工作由各级农垦主管部门在国土资源部门指导下,组织农垦国有农场完成。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委甄选权籍调查技术单位,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各农垦国有农场应及时选定权籍调查技术单位,收集权属来源资料,利用外业调查工作底图,组织调查技术人员、相关指界人开展权籍调查,全面查清农垦国有农场依法使用的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原则上要划清农垦国有农场的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界限,分宗调查;未利用地和农用地可划为一宗地,但要调查清楚未利用地的范围和面积。有条件的农垦国有农场可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一并开展农垦国有农场范围的房地一体调查和测量。对于已有合法的权属调查成果,已经标绘或明确了农垦国有农场土地权属界线的,经核实权属界线无变化的,不再进行权属调查指界。

3内业编辑与公示

权籍调查完成后,农垦国有农场组织权籍调查技术单位,按照统一的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形成包括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和权籍图等在内的调查成果,并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制作权籍调查成果公示资料,按规定组织完成调查成果公示。

(三)登记发证

在农垦国有农场权籍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由农垦主管部门组织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符合要求的成果资料,提出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于农垦国有农场使用的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2条办理登记手续,登记为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并在登记簿、证书附记栏以及附图中对未利用地的面积和范围进行标注。对于农垦国有农场依法使用的建设用地,以及地上的生产经营用房、办公楼、医院、学校等,属于合法取得并具备登记条件的,应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办理登记手续。其他暂不具备房地一体登记条件的,可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待条件具备后,再连同地上合法取得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体办理登记手续。对已登记发证的宗地但缺失档案资料、登记不规范以及需补充房屋登记的,或因农场改制名称发生变化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开展不动产变更登记,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农垦国有农场长期使用、与相邻各方没有权属争议但权属来源资料缺失的国有土地,经相邻各方指界确认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将登记事项在其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公告30天,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直接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四)数据库建设

各级农垦主管部门及农垦国有农场要及时组织相关技术单位,整理完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调查、权属争议调处和登记发证相关成果,建立集影像、图形、权属为一体的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建设农垦国有土地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化管理。同时,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登记信息共享服务,促进登记成果有效利用。

五、进度安排

(一)全面推进阶段(2017年)

1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各相关市州、县市区于2017年8月底之前,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工作进度安排、组织实施、经费保障等,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省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狠抓任务落实,全面推进确权登记发证。目前全省未确权登记发证的农垦国有土地有261.82万亩,占全省农垦国有土地总面积的88.45%。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时间节点要求细化工作安排,落实人员和经费预算,抓紧组织实施,全面开展农垦国有土地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处和登记发证工作,确保2017年底完成农垦国有土地的权籍调查工作,完成50%以上的登记发证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委将根据各地工作推进情况,适时开展督导。

(二)基本完成阶段(2018年)

1积极推动权属争议调处。2018年一季度,各相关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农垦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排查,划定农垦国有土地争议范围,全面掌握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情况。2018年全年,各相关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大权属争议调处力度,努力化解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对争议解决的农垦国有土地,及时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2基本完成确权登记发证任务。2018年三季度前,在上年度工作基础上,完成90%以上的农垦国有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3系统整理工作成果,全面总结工作。2018年四季度,各相关市州、县市区集中力量系统总结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于2018年11月底前,以市州为单位将本行政区域内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结报省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级成立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委为成员的省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委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日常工作联系。各级要把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列入当地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承担确权发证主体责任。各相关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农垦主管部门,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将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列入政府推进改革工作的重要议事议程,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成立与省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协调小组相应的协调小组,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责任分工

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财政、农垦主管部门配合。其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部署督导、指导权籍调查工作的开展、协助政府调处权属争议、办理登记发证手续等工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及时拨付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农垦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农垦国有农场筹措经费、开展权籍调查、申请办理登记发证,指导并协调农垦国有农场做好权属争议调处,并组织做好农垦国有土地管理信息库建设等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按时完成中央部署的任务。

(三)保障工作经费

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由中央、地方各级财政和农垦国有农场共同负担。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的基础上,各相关市州、县市区财政和农垦国有农场统筹安排所需工作经费。各相关市州、县市区农垦、财政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根据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工作经费,严格规范使用,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四)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

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各农垦国有农场和相关权利人切身利益,涉及到大量、多类型国土资源基础数据使用,时间紧、要求高,宜选择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具备一定数据使用基础的技术单位开展此项工作。中央和省级补助经费,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委根据各农垦国有农场的工作量进行分解,拨付一定的工作和组织实施经费;各相关市州、县市区确权技术服务经费由各级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要求拨付给技术单位。

(五)加大宣传培训

各级要根据工作需要,充分利用媒体、报刊等宣传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适时组织开展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处等业务培训,让有关人员掌握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法律政策和技术规范。

(六)开展督促指导

建立全省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汇总统计分析和通报制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每季度末向上一级上报本季度、工作进展情况。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委将联合对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推进情况进行专项督导,重点督促检查工作进度慢、保障措施不力的地区,督导后整改不力的地区,将予以通报。

附件:湖南省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图


关于印发《湖南省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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