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务公开>政策法规>法律法规>法律、行政法规等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办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23-013125
  • 发文日期:2022-05-25 14:48
  • 名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
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2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2524

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22429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发生倒塌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国务院安委会召开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具体安排。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扎实推进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进分类整治消化存量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完善相关制度严控增量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

1.排查范围。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确定具体范围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2.排查内容。各地要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

3.排查方式。各地要组织产权人自查、部门和街道(乡镇)核查专业技术力量参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建立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逐一归集排查信息。力争2023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

(二)开展“百日行动”。各地要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行动”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确保管控到位。要制定“百日行动”实施计划明确行动目标确定时间表、路线图逐级压实责任尽快取得明显进展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加强部门联动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

(三)彻底整治隐患。

1.建立整治台账。各地要组织专业力量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开展安全鉴定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2.实施分类整治。要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四)加强安全管理。

1.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2.加强日常检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落实街道、乡镇等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3.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一经查实予以奖励。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市、县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乡镇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完善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加快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成立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地方党委和政府落实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为牵头单位成员由中央统战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电影局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坚持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严格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狠抓落实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省级负责人名单报国务院安委会抄送协调机制办公室。各地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安排专门资金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部门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建设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统战部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的相关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影院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三)加强支撑保障。各地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强化技术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鉴定工作同时加强规范管理对于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各地要将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各级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

(四)强化督促指导。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督促指导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各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导督促专项整治工作推动纳入同级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范围。协调机制办公室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百日行动”等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导评估。

(五)做好宣传引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广泛宣传使社会各方面充分认识房屋安全的重要性。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居民房屋安全意识。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使广大群众积极支持专项整治工作。

各省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于2022531日前将本地区实施方案报送协调机制办公室20226月起每月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9246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