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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技术规程

时间:2017-09-19 16:46

(征求意见稿)

XXXXXXXXX发布                                 XXXXXXXXX实施

                         发布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3.1 地籍调查 2

3.2 权属调查 2

3.3 地籍测量 2

3.4 地籍总调查 2

3.5 日常地籍调查 2

3.6 宗地 2

3.7 界址线 2

3.8 界址点 2

3.9 宗地草图 2

3.10 地籍图 2

3.11 宗地图 2

4  总则 3

4.1内容 3

4.2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 3

4.3 调查单元 3

4.4 地籍编号 3

4.5 坐标系统 4

4.6 地籍图比例尺 5

4.7 土地分类 5

4.8 计量单位 5

5  地籍总调查 5

5.1 准备工作 5

5.2 土地权属调查 6

5.3 地籍测量 12

6  日常地籍调查 19

6.1 准备工作 19

6.2 日常土地权属调查 20

6.3 日常地籍测量 21

7  地籍数据库及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21

7.1 地籍数据库的内容和要求 21

7.2 地籍数据库的建设 22

7.3 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23

8  文字报告编写 23

8.1 工作总结报告 23

8.2 技术总结报告 23

9  成果验收及质量评定 24

9.1 检查验收制度 24

9.2 检查验收的内容 24

10  成果资料整理与归档 25

10.1 基本要求 25

10.2 文字报告 26

10.3 权属调查成果 26

10.4 地籍测量成果 26

10.5 数据库成果 26

附录A:(规范性附录)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27

附录B:(规范性附录)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 30

附录C:(规范性附录)指界委托书 34

附录D:(规范性附录)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5

附录E:(规范性附录)指界通知书 36

附录F:(规范性附录)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 37

附录G:(规范性附录)地籍图图式 38

附录H:(资料性附录)地籍图样图 39

附录I1:(资料性附录)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样图 40

附录I2:(资料性附录)集体土地使用权宗地图样图 41

附录J:(规范性附录)零星宗地记录手簿 42

附录K:(规范性附录)线状宗地记录手簿 43


   

本规程由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提出和归口。

本规程起草单位:湖南省第二测绘院。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张华、杨弘军、刘心成、王灿、郭双仁、刘专、詹剑青、雷双友、高磊、杨创等。


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内容、程序、方法、要求、成果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工作,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籍调查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程引用了下列标准。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4754—201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7930—2008  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

GB/T 7931—2008  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

GB/T 13977—2012  1:5000  1:10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

GB/T 13989—2012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

GB/T 13990—2012  1:5000  1:10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

GB/T 14912—2005  1:500  1:1000  1:2000外业数字测图技术规程

GB/T 15967—2008  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数字化测图规范

GB/T 18314—2009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

GB/T 18316—2008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GB/T 20257.1—2007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

GB/T 20257.2—2006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2部分:1:5000  1:10000地形图图式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4356—2009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TD/T 1014—2007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TD/T 1001—2012  地籍调查规程

TD/T 1008—2007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

TD/T 1015—2007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TD/T 1016—2007  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

CJJ/T 8—2011  城市测量规范

CH/T 1020—2010  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质量检验技术规程

CH/T 2009—2010  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3.1 地籍

记载土地的权属、位置、数量、质量、价值、利用等基本状况的图簿册及数据。

3.2 地籍调查

依照法律程序和技术规程,查清每宗地的权属、界址、位置、面积、用途等基本情况,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

3.3 权属调查

调查每宗地的权属、界址、用途等。

3.4 地籍测量

测量每宗地的界址点的空间位置、宗地形状、面积等。

3.5 地籍总调查

    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地籍调查。

3.6 日常地籍调查

    因宗地设立、灭失、界址调整及其他地籍信息的变更而开展的地籍调查。

3.7 宗地

    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

3.8 界址线

    宗地的边界线。

3.9 界址点

    土地权属界址线的转折点。

3.10 宗地草图

    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界址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现场记录。

3.11 地籍图

    按特定的投影方法、比例关系,采用专用符号,突出表示地籍要素的地图。

3.12 宗地图

描述一宗地位置、界址点线和与相邻宗地关系等要素的地籍图,是不动产权证书和宗地档案的附图。

4  总则

4.1内容

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工作内容包含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地籍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4.2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

  a)  在县级行政区内对地籍区、地籍子区进行划分。

  b)  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原则上不分割现有宗地。

  c)  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后,其数量和界线尽量保持稳定,原则上不随所依附界线或线性地物的变化而调整。

    d)  地籍区以乡(镇)行政区划为基础,结合主干道路、河沟等明显线性地物进行划分,原则上保留乡(镇)行政区的完整性。农村部分,在权属界线基础上,参照行政管辖范围划分地籍区、地籍子区;城镇部分,在行政管区界线的基础上,结合城市主干道划分地籍区、地籍子区,并根据城镇地籍库宗地层数据,估算地籍子区内宗地数量,保证地籍子区划分的合理性。

  e)  为了保证地籍区、地籍子区的完整性,跨行政区“飞地”宗地根据其座落位置,划入其座落的地籍区、地籍子区,不单独划分地籍区、地籍子区。

  f)  跨地籍区的铁路、公路、河流等线状地物宗地以及大型的水库,统一划分为特殊的地籍区,赋予特殊的地籍区编码999,地籍子区编码铁路为001、公路为002、河流为003、大型水库为004、其他为999

  g)  争议地界线取其中一侧界线作为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

4.3 调查单元

地籍调查的基本单元是宗地。

a) 在地籍子区内,划分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内,划分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b) 两个或两个以上农民集体共同所有的地块,且土地所有权界线难以划清的,应设为共有宗。

c) 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使用的地块,且土地使用权界线难以划清的,应设为共用宗。

d) 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地块可设为一宗地。

e) 城镇村庄内部的广场、停车场、道路、绿地、设施用地、空闲地等可单独设立宗地。

f) 跨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的线状地物,在所涉及的地籍子区范围内,划分为若干个宗地

4.4 地籍编号

4.4.1 宗地代码

4.4.1.1 代码结构

宗地代码采用五层19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权属类型、宗地顺序号。

4.4.1.2 编码方法

a) 第一层次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采用GB/T 2260规定的行政区划代码。

b) 第二层次为地籍区,代码为3位,码值为000999

c) 第三层次为地籍子区,代码为3位,码值为000999

d) 第四层次为宗地特征码,代码为2位。

各位代码值及含义见表1

1 宗地特征代码表

代码

含义

1

G

国家土地所有权

J

集体土地所有权

Z

土地所有权未确定或有争议

2

A

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

B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

S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

X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

C

宅基地使用权宗地

D

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

E

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林地)

F

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草地)

H

海域使用权宗海

G

使用权无居民海岛

W

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

Y

其它使用权土地

注:“Y”用于宗地特征拓展编码

4.4.2 界址点号

    a) 在地籍子区的范围内,应对界址点统一编号,并保证界址点号唯一。

b) 在地籍调查表和宗地草图中,可采用地籍子区范围内统一编制的界址点号,也可以宗地为单位,从左上角按顺时针方向,从“1”开始编制界址点号。

c) 解析界址点编号可采用J1J2、…表示,图解界址点编号可采用T1T2、…表示。

d) 界址变更后,新增界址点号在地籍子区内最大界址点号后续编,废弃的界址点号不再使用。

4.5 坐标系统

4.5.1 平面坐标系统与投影方法

a) 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

b) 投影方式及分带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3°分带,标准中央子午线。

4.5.2 高程系统

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4.6 地籍图比例尺

    a)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其地籍图基本比例尺为1:5000。有条件的地区或城镇周边的区域可采用1:10001:2000比例尺。

    b)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调查,其地籍图基本比例尺不小于1:2000;建制镇土地使用权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

4.7 地籍图的分幅与编号

a) 1:5000的地籍图,以1:100万国际标准分幅为基础,采用192×192的行列分幅编号。图幅大小为经差152.5″、纬差115″。

b) 1:5001:10001:2000的地籍图可采用正方形分幅(50㎝×50㎝)或矩形分幅(40㎝×50㎝)。图幅编号按照图廓西南角坐标公里数编号,X坐标在前,Y坐标在后,中间用短横线连接。

4.8土地分类

集体土地分类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采用二级分类,其中一级类12个,二级类57个。

4.9计量单位

a) 长度单位可采用米(m)、厘米(cm)、毫米(mm)。当长度单位采用米(m)时,长度数据保留两位小数。

b) 面积单位可采用平方米(m2),保留两位小数;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采用公顷(hm2),保留两位小数,可将亩(mu)作为辅助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5  地籍总调查

    地籍总调查包括准备工作、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检查验收、成果资料整理与归档、数据库与地籍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5.1 准备工作

5.1.1 组织准备

    a) 地籍总调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计划,审核实施方案,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和问题。

    b)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5.1.2 技术准备

5.1.2.1 制定工作规定和技术方案

    包括工作制度、技术方案、实施细则等。

5.1.2.2 收集资料

a) 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包括:

1) 土地审批、征收、转用、划拨或出让、转让、登记以及土地勘测定界等资料。

2) 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书。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处理决定。

5)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b) 收集、整理有关测绘资料。包括航空正射影像、航天正射影像、地形图、控制网点和其他已有图件等。

c) 收集、整理土地调查、土地规划等资料。包括文字报告、图件(如土地利用现状图、已有地籍图等)、数据库等。

d) 收集、整理其他资料。包括行政区划、自然地理、社会经济、房屋普查、标准地名等资料。

5.1.2.3 业务培训

对行政领导、管理人员和专业队伍进行业务培训,内容包括相关的政策法规、技术规范等。同时,采用各种形式向干部群众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义、工作步骤及相关要求,统一思想,形成共识,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5.2 土地权属调查

5.2.1 权属调查的内容与工作程序

5.2.1.1 权属调查的内容和方法

a) 土地权利人。调查核实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土地权利人的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等。

b) 土地权属性质及来源。调查核实土地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土地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等。

c) 土地位置。对土地所有权宗地,调查核实宗地四至,所在乡(镇)、村的名称,所在图幅等。对土地使用权宗地,调查核实土地坐落、宗地四至、所在图幅等。

d) 土地用途。调查核实土地的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对土地使用权宗地,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或用地批准文件确定批准用途,并现场调查确定实际用途。对土地所有权宗地,不调查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宗地内各种地类的面积及其分布直接引用已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

e) 其他。包括土地的共有共用、土地权利限制等情况。

5.2.1.2 权属调查工作程序

a) 收集调查资料,准备调查底图;

b) 根据地籍区和地籍子区标绘调查范围;

c) 分区、分片发放权属调查指界通知书;

d) 实地进行调查、指界、签界;

e) 绘制宗地草图;

f) 填写地籍调查表;

g) 调查资料整理归档。

5.2.2 调查工作底图的选择与制作

5.2.2.1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工作底图的选择与制作

a) 应采用航空航天正射影像图(DOM)作为调查工作底图。

b) 工作底图比例尺应不小于1:5000

c) DOM应影像清晰、反差适中、色彩饱满、色调正常、不偏色,图幅之间色彩要自然过渡、协调一致,接边处的影像应采用同一张航片,保证接边处具有良好的视觉效果。

d) 工作底图应叠加以下要素:

  1)  最新土地变更调查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数据,保留图斑线、地类符号。

  2)  省、市、县、乡镇行政界线及村权属界线。

  3)  条件许可的,还可收集行政村名,山谷、河流等自然名称。

e) 应以地籍子区为单位,将分幅影像拼接,打印工作底图或生成电子工作底图。

5.2.2.2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调查工作底图的选择与制作

    a) 宜采用不小于1:2000数字线划图(DLG)作为调查工作底图。

    b) 没有12000数字线划图的地区,可通过数字化测量方法对区域内宗地信息及权属相关信息进行110001500数字化地形图测量并制作调查工作底图,测量精度按CJJ/T 8《城市测量规范》等要求执行。

    c) 对部分区域内已有高分辨率大比例尺正射影像数据或大比例尺数字地形图(15001100012000)数据的,数据经编辑处理后套合权属调查范围界线直接打印出图作为工作底图。

5.2.3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

5.2.3.1 一般规定

a) 属同一农民集体拥有的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集体土地(含该集体的建设用地、宅基地)划分为一宗地。

b) 同一所有者的集体土地被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等面状国有或其他集体土地分割的,原则上应分别划分宗地。对宽度小于20米的线状地物,也可不单独分宗,但在调查时应界定线状地物的归属(国有、乡镇属集体、村属集体),并在宗地面积汇总时相应扣除其面积。

c) 权属调查时应对宗地范围内属于不同权属主体(国有、乡镇及村集体所有) 的线状地物进行调查核实,对土地利用数据库中没有的新增线状地物要进行补充调查。线状地物要调查权属单位名称、地类、面积等,并由本宗地指界人及线状地物权利人签字予以确认。外业调查时,线状地物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编号,编号方式为“XZ+3位顺序号。内业数据库正式编号为24位,具体组成为“线状地物所在宗地编号(19位)+XZ2位)+*(顺序号3位)”。

d) 有争议的土地,应在调解处理后再划入相关宗地,无法达成调解处理的,应单独立宗。

e) 对于农村宅基地各小组交叉分布难以准确划分界线时,可按历史习惯划分宗地权属界线,而不必细分。

f) 对于由多个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山地或水域界线不能细分时,可划为共有宗,并注明各个权属单位名称,如能细分面积的,还需注明各权属单位的所有权面积。共有宗以地籍子区为单元与其它宗地共同按宗地顺序号进行编号,共有宗在属性段内需对相关内容进行备注。

g) 宗地不论面积大小均需调查。耕地、园地、水域、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实地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其他土地实地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集体土地,都应按宗地调查土地权属边界,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一块土地有多种地类的,选取的面积指标按主要的地类执行。

h) 集体土地确权时,乡村属集体土地如学校、卫生院、敬老院、水库、沟渠、农村道路、乡镇及村属企业等要分别调查清楚。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资料的乡镇、村属集体土地,要按建设用地界线范围进行所有权确权。

i) 省、市、县、乡镇行政界线、村权属界线可以调用原权属界线与文书,但当界线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或发生变化时,需根据套合工作底图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并根据实地调查的情况进行确认、修改处理。

j) 界线符号采用与全国土地调查一致的界线符号。

5.2.3.2 界址调查

5.2.3.2.1 指界人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由该农民集体依法推举产生,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指界人为该国有土地使用者,可以是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5.2.3.2.2 指界通知

按调查工作计划,分片公告通知相关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到场指界。

5.2.3.2.3 界线调查

a)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中核定的权属界线,经复核无误的,可不再重新调查、指界和签字。手续不完善的,应补办相关手续。未签权属界线协议的,要对权属界线进行补充调查。

b) 调查时须由调查员会同双方指界人共同到现场指界。经双方认定的界线,由双方指界人在权属界线协议书上签字盖章。

c) 确定土地权属界线时,相关国有土地使用者应由法人代表亲自出席指界,若不能亲自出席指界时,必须由其指定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提交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书及指界委托书。

d)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没有明确使用者的国有土地的权属界线,由该集体土地指界人指界、签字,根据有关法规和实地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e)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有明确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的权属界线,由该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和国有土地使用者共同指界、签字。

f)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之间的土地权属界线,双方有边界协议或正式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已办结土地登记手续的,应直接引用协议、法定界线、界址,不再调查、指界。

g) 因依法征用、调整土地等引起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已核定的土地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应直接引用征用、调整土地的法定文件、图件,不再办理指界、签字手续。若图上界线不明确或与实地不一致的,应进行补充调查,补办必要手续。

h)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误将国有荒山、荒地、河流、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等错划土地权属性质及范围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i) 权属调查时应详细问明本宗地内是否有飞地存在,或本权属单位在别的宗地内是否有飞地存在,并作好记录以防错漏。飞地可由飞入方单方指界,调查结果通知飞出方,若双方无异议,则认可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则由飞出飞入方共同重新指界。

j) 土地权属界线原有争议的,按照争议原由书进行调解处理后确定权属界线;没有争议原由书或不完备的,应进行必要的举证和补充调查后,再进行调解和处理。权属争议界线按界线段所在顺序号编为“ZL+*(顺序号)-1-2(或-3)”。争议调处后界线段号仍改回编为“L+*(顺序号)”。涉及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宗地编号为“ZA+*(顺序号)”,争议调处后宗地编号仍改回编为“JA+*(顺序号)”。

k) 在界址调查过程中,对不易判读、容易产生错误的界址点应进行点位注记。

l) 如一方指界人未在规定时间出席指界,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应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由申请人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经公告15日后,视同对确定的界线无异议。

m) 指界人若无正当理由不在地籍调查表、权属界线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则视同缺席,参照第l) 条的规定处理。

5.2.3.2.4 界址点和界标设置

a)  界址点设置不受距离限制,所设界址点应能准确说明界线位置,控制界线走向。

  1) 土地权属界线相交处应设置界址点。

  2) 土地权属界线明显转向处应设置界址点。

  3) 土地权属界线依附于沟、渠、路、河流、田坎等线状地物的交叉点应设置界址点。

  4) 在一条界址线上存在多种界址线类别时,变化处应设置界址点。

  5) 对于无明显标识地物地貌处的界址点可直接采用坐标代替界址点描述

b)  权属界线调查时,要注意界址点位置、密度设置的合理性,需要实测界址点坐标的要设置临时界标。

5.2.3.3 宗地草图绘制

5.2.3.3.1 一般规定

    a)  宗地草图是处理土地权属的原始资料,不得涂改,只允许划改,地籍调查人员在现场绘制,应保证权属清楚,界址准确,注记清晰规范。

    b)  宗地草图按约略比例,线条字迹要清楚,注记字头大致向北向西书写。注记过密的部位可移位放大处理。宗地过大的草图可分幅绘制,并标注相关位置。

c)  面积较大、界线复杂的宗地可不绘制宗地草图,宜利用DOM绘制土地权属界线附图。

5.2.3.3.2 宗地草图的内容

a) 本宗地所有者;

b) 本宗地界址点、界址线;

c) 与界址点有直接关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重要建筑物和构筑物;

d) 相邻宗地的地籍编号和权利人名称;

e) 地理名称包括道路、水系等;

f) 指北针、丈量者名称、审核员名称以及绘图日期;

g) 调查人员认为其他有必要的内容。

5.2.3.4 地籍调查表的填写

地籍调查表的填写内容和方法按照TD/T 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要求执行。

5.2.3.5 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的制定与签订

面积较大、界线复杂的宗地宜制作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填写内容和方法按照TD/T 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要求执行。

5.2.3.6 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的制作与签订

对于争议宗地,制作权属争议原由书,填写内容和方法按照TD/T 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要求执行。

5.2.4 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调查

5.2.4.1 一般规定

    a) 应调尽调,不论实际情况是否合法,均应按现状予以测绘和调查,并在调查记事中详细说明。

    b) 宅基地以为单位申请。

    c) 宗地权属调查要能准确反应宗地的现状及权属构成,包括宗地的主体房屋、杂房、牲畜房、厕所、房前屋后的坎、沟、固化坪或围墙圈拢的菜地旱土等。砌有围墙的需调查院内用地状况,独立且简易的畜舍不予调查。房前屋后已固化的空坪只在说明栏内注明,不作为建筑占地。

d) 有围墙的,按围墙范围调查;没有围墙的,按实际使用范围调查。

e) 分别调查宗地的合法使用范围超面积范围合法使用范围用红色界址线表示,超面积范围用蓝线表示。

f) 村庄内部道路、排水沟,不划入各户使用范围。

g) 几户共用一处宅基地,且难以划分使用范围的,作共用宗处理。各户可先自协议分摊使用面积,或按各户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共用面积。

h) 权属界线的认定,宗地周边有住户或单位相邻的,由周边的住户或单位与该户分别签字认定,周边没有住户或单位相邻的,先由该户签字指认后,再由村民小组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字认定。

5.2.4.2 界址调查

    界址调查包括指界、界标设置、界址边长丈量等工作。

5.2.4.2.1 指界人

    界址调查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的权利人或委托代理人到现场指界。单位使用的宗地,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个人使用的宗地,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户籍簿;法人代表和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可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及指界委托书;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由共有人共同指界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指界委托书。

5.2.4.2.2 指界通知

a) 根据调查计划,将指界通知书送达调查宗地和相邻宗地权利人并留存回执。

b) 土地权利人下落不明的,可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出席指界。

5.2.4.2.3 界址调查

a) 界址确认应执行当地国土管理部门的规定。

b) 界址调查必须查清本宗地的座落,界址点、界址线位置,界标物类型,以及与四邻宗地的相关位置。

c) 实地界址认定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 本宗地与邻宗地界址间距小于0.5米的,必须由双方指界人指界认定,并在界址调查表上签名(盖章)认可或签字按手印。

2) 界址线临街、临巷或宗地与邻宗地界线间距大于0.5米的,可只由本宗地指界人指界,并签章认可。

3) 共同界址线必须由双方共同指界认定,并在界址调查表上签名(盖章)认可。

4) 本宗地与邻宗地的界标物必须查清自墙、共墙、借墙、并墙等关系情况。

5) 土地使用者已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用地红线图上界线与实际界线吻合的,由本宗地指界人指界、签章认可,可不再经邻宗地指界认可。

6) 有争议的界址,调查现场不能处理时,应记录争议情况,待后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处理。

d) 宗地的座落包括地名和门牌号码,地名应采用标准地名。

e) 与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确权有关的建、构筑物需要调查房屋的建造时间(最近翻建、改建时间)、取得的方式(自建、购买、继承、赠与等)、用途(居住、厕所、饲养牲畜、杂屋等)、占用地类情况(耕地、荒山荒地和其他土地)、一户多宅情况。已固化的房前屋后空坪应如实在宗地草图上表示,并在说明栏内注明。

f) 违约缺席指界:

  1) 如一方缺席,其宗地界线依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及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2) 如双方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人员依据土地权属资料、实际使用现状及地方习惯确定。

    g) 指界人在认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参照TD/T 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违约缺席指界的办法处理。

5.2.4.2.4 界标设置

界标应由调查员会同双方指界人在现场设置。界址标志种类一般采用喷涂标志,现场不要求喷设界址点号。

5.2.4.2.5 界址边长丈量

a) 应实地丈量界址边长。

b) 解析法测量的界址点,每个界址点至少丈量一条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或条件距离;未采用解析法测量的界址点,每个界址点至少丈量两条界址点与邻近的相关距离或条件距离。

c) 采用钢尺(尺段规格为30米或50米)丈量界址边长时,应控制在2个尺段以内。超过2个尺段时,解析法测量的界址点,可采用坐标反算界址边长,并在界址标示表的说明栏中说明。

d) 采用手持测距仪丈量界址边长时,要确保手持测距仪的零点与界址点在同一铅垂线上,光线保持水平。

5.2.4.3 宗地草图绘制

5.2.4.3.1 一般规定

    a) 宗地草图是描述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所在位置、界址点、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实际资料,地籍调查人员需在现场绘制,应保证权属清楚,界址准确,注记清晰规范。

    b) 宗地草图按约略比例,线条字迹要清楚,注记字头大致向北向西书写。注记过密的部位可移位放大处理。宗地过大的草图可分幅绘制,并标注相关位置。

5.2.4.3.2 宗地草图的内容

    a) 本宗地界址点、界址线、注记界址边长。

    b) 本宗地的门牌号。

    c) 与界址点有直接关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重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及相关信息,如“层数”等。

    d) 相邻宗地的地籍编号、门牌号和权利人名称。

    e) 地理名称包括道路、水系等。

    f) 指北针、丈量者名称、审核员名称以及绘图日期。

    g) 调查人员认为其他必要的内容。

5.2.4.4 地籍调查表的填写

地籍调查表的填写内容和方法按照TD/T 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要求执行。

5.3 地籍测量

5.3.1 地籍控制测量

5.3.1.1 一般规定

    a) 地籍控制网分为地籍首级控制网和地籍图根控制网,各等级控制网的布设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分级布网”的原则。

    b) 地籍平面控制网的基本精度应符合下面规定:

      1) 四等网或E级网中最弱边相对中误差不得超过1/45000

      2) 四等网或E级以下网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 cm

    c) 乡(镇)政府所在地至少有两个等级为一级以上的埋石点,埋石点至少和一个同等级(含)以上的控制点通视。

    d) 控制点的选点、埋石、标石类型、点名和点号等按照CJJ/T 8《城市测量规范》等标准执行。

5.3.1.2 地籍首级平面控制测量方法

地籍首级平面控制网点的等级分为三、四等或DE级和一、二级。主要采用静态全球定位系统定位方法建立地籍首级平面控制网;一、二级地籍平面控制网也可采用导线测量方法或者基于实时动态控制系统(RTK)方法施测。

5.3.1.2.1 已有平面控制网的利用

已有的国家二、三、四等三角点和国家BCDEGPS点可直接作为地籍首级平面控制网点。已有的三、四等城市平面控制点(含GPS)和一、二级城市平面控制点(含GPS)可直接作为地籍首级平面控制网点。利用已有控制点成果前应进行检查和分析。在投影面上,相邻控制点的水平间距与原有坐标反算边长的相对误差不超过表2的规定。

2 已有相邻控制点间距检查的规定

等  级

相邻控制点的水平间距与原有坐标反算边长的相对误差小于或等于

二等、C

1/120000

三等、D

1/80000

四等、E

1/45000

一级

1/14000

二级

1/10000

5.3.1.2.2 地籍平面控制网的加密

    a) 根据调查区域已有首级平面控制网点的情况,可采用静态、快速静态全球定位系统方法加密二级以上的地籍首级平面控制网点。也可采用光电测距导线或基于实时动态控制系统(RTK)等方法加密一、二级地籍平面控制网点。加密各等级平面控制网点时,应联测3个以上高等级平面控制网点。

    b) 地籍首级平面控制网加密观测和计算的技术要求按照GB/T 18314《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或CJJ/T 8《城市测量规范》或CH/T2009《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等标准执行。

5.3.1.2.3 RTK加密一、二级地籍平面控制网的技术要求

    a) 采用RTK方法加密一、二级地籍控制网的基准站,可以是湖南省连续运行卫星服务系统(以下简称HNCORS),或各地方建立的CORS,或级别不低于四等和E级的控制点。

b) 流动站观测时应采用三角架对中、整平。

c) 当进行一、二、地籍平面控制网加密时,每次观测历元数应不小于20个,采样间隔2s~5s,各次测量的平面坐标较差应不大于±4cm

d) 当加密一级地籍平面控制点时,需至少更换一次基准站进行观测,每站观测次数不少于2次。

e) RTK技术施测的控制点成果应进行100%的内业检查和不少于总点数10%的外业检测,平面控制点外业检测可采用相应等级的静态(快速静态)相对定位技术测定坐标,全站仪测量边长和角度等方法,检测点应均匀分布测区。检测结果应满足表3的要求。

3  RTK平面控制点检核主要技术要求

等 级

边长校核

角度校核

坐标校核

测距中误差/mm

边长较差的相对误差

测角中误差/

角度较差限差/

坐标较差中误差/cm

一级

±15

≤1/14000

±5

14

±5

二级

±15

≤1/7000

±8

20

±5

5.3.1.2.4 首级高程控制测量

    a) 首级高程控制网点可采用水准测量、三角高程测量等方法施测。原则上,只测设四等或等外水准点的高程。

b) 在首级高程控制网中,最弱点的高程中误差相对于起算点不大于±2cm

c) 首级高程控制网加密观测和计算的技术要求按照CJJ/T 8《城市测量规范》等标准执行。

5.3.1.3 地籍图根控制测量

5.3.1.3.1 地籍图根控制测量的方法

    a) 可采用动态全球定位系统定位方法、快速静态全球定位系统定位方法或导线测量方法建立地籍图根控制网点。

b) 当采用静态和快速静态全球定位系统定位方法时,观测、计算及其技术指标的选择按照CJJ/T 8《城市测量规范》规定的二级GPS点测量的要求执行。

5.3.1.3.2 RTK(CORS)图根点的测量

a) 采用RTK方法布设图根点时,应保证每一个图根点至少与一个相邻图根点通视。

b) 基准站可以是HNCORS,或各地方建立的CORS,或级别不低于二级的控制点。

c) 流动站观测时应采用三角架对中、整平。

d) 为保证RTK测量精度,应进行有效检核。检核方法有两种:

1) 每个图根点均应有两次独立的观测结果,两次测量结果的平面坐标较差不得大于±3cm、高程的较差不得大于±5cm,在限差内取平均值作为图根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这种检验方法适合于县级行政辖区内所有采用RTK方法测量的地籍图根控制点。

2) 在测量界址点和测绘地籍图时采用全站仪对相邻RTK图根点进行边长检查,其检测边长的水平距离的相对误差不得大于1/3000

e) RTK图根点测量的观测和计算等按照CH/T 2009《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执行。

5.3.1.3.3 图根导线测量

a) 图根导线测量的起算点可以是二级以上的GPS(RTK)或导线点。如果采用全站仪测量相邻RTK图根点之间的边长,在不做高斯投影改正的情形下,其边长相对中误差小于1/6000,则RTK图根点可以作为图根导线测量的起算点。

b) 当采用图根导线测量方法时,导线网宜布设成附合单导线、闭合单导线或结点导线网,其主要技术参数见表4

4 图根导线测量技术指标

等级

附合导线长度/km

平均边长/m

测回数

测回差/

方位角闭合差/

坐标闭合差/m

导线全长相对闭合差

DJ2

DJ6

一级

1.2

120

1

2

18

±24

0.22

1/5000

二级

0.7

70

1

±40

0.22

1/3000

c) 图根导线点用木桩或水泥钢钉作标志,其数量以能满足界址点测量和地籍图测量的要求为准。

d) 导线上相邻的短边与长边边长之比不小于1/3

e) 如导线总长超限或测站数超限,则其精度技术指标应作相应的提高。

f) 图根导线按照CJJ/T 8《城市测量规范》规定进行平差计算。

g) 因受地形限制图根导线无法附合时,可布设图根支导线,每条支导线总边数不超过2条,总长度不超过起算边的2倍。支导线边长往返观测,转折角观测一测回。

5.3.1.3.4 图根高程控制测量

图根高程控制网点采用三角高程测量技术施测,高程线路与一级、二级图根平面导线点重合,其技术要求按照CJJ/T 8《城市测量规范》执行。

5.3.2 界址点测量

5.3.2.1 界址点测量方法

界址点测量方法包括解析法和图解法。

a) 解析法是指采用全站仪、GPS接收机、钢尺等测量工具,通过全野外测量技术获取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点间距的方法。

1) 地籍图根控制点及以上等级的控制点均可作为界址点坐标的起算点。

2) 可采用极坐标法、交会法(角度交会法、距离交会法)、内外分点法、直角坐标法、GPS定位等方法实测界址点与控制点或界址点与界址点之间的几何关系元素,按相应的数学公式求得界址点坐标。

b) 图解法是指采用标示界址、绘制宗地草图、说明界址点位和说明权属界线走向等方式描述实地界址点的位置,由数字摄影测量加密或在正射影像图、数字线划图、扫描数字化的地籍图和地形图上获取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点间距的方法。图解界址点坐标不能用于放样确定实地界址点的精确位置。

5.3.2.2 界址点测量方法的选择

a)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宜采用图解法获取界址点坐标。如果用图解法有困难,可采用解析法。

b) 建制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宜采用解析法获取界址点坐标,其他区域的界址点可采用图解法测量。

5.3.2.3 界址点的精度

5.3.2.3.1 解析界址点的精度

解析法获取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点间距的精度要求见表5


5 解析界址点的精度

级别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相邻界址点间距误差/cm

中误差

允许误差

±5.0

±10.0

±7.5

±15.0

±10

±20.0

1:土地使用权明显界址点精度不低于一级,隐蔽界址点精度不低于二级。

2:土地所有权界址点可选择一、二、三级精度。

5.3.2.3.2 图解界址点的精度

图解法获取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点间距的精度要求见表6

6 图解界址点的精度

序号

项    目

图上中误差/mm

图上允许误差/mm

1

相邻界址点的间距误差

±0.3

±0.6

2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

±0.3

±0.6

3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地物点的间距误差

±0.3

±0.6

5.3.3 地籍图测绘

5.3.3.1 一般规定

a) 可采用全野外数字测图、数字摄影测量和编绘法等方法测绘地籍图。

b) 所有权地籍图上应突出表示土地所有权界址点、界址线和相关地物、地理注记等要素。使用权地籍图上应突出表示土地权属界址点、界址线和土地利用现状等要素。

c) 地籍图的内容包括行政要素、地籍要素、地形要素、数学要素和图廓要素。各要素的具体内容为:

1) 行政要素主要指行政界线和行政区划名称。

2) 地籍要素包括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界线、土地权属界址线、土地权利人名称、地籍区号和地籍子区号、宗地号、界址点、界址点号、地类号等。

3) 地形要素包括居民地、道路、水系、地貌、地理名称注记等。

4) 数学要素和图廓要素包括内外图廓线、内图廓点坐标、坐标格网线、比例尺、分幅索引、密级、图名、图号、制作单位、测图时间、测图方法、坐标系统、图式版本、调查员、制图员、检查员等。

e) 地籍图的基本精度应符合表7的规定。


7 地籍图平面位置精度

序号

项  目

图上中误差(mm)

图上允许误差

(mm)

备注

1

相邻界址点的间距误差

±0.3

±0.6

山地、森林及隐蔽地区等可放宽至1.5倍。

2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

±0.3

±0.6

3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地物点的间距误差

±0.3

±0.6

4

邻近地物点的间距误差

±0.4

±0.8

5

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

±0.5

±1.0

5.3.3.2 地籍图的测绘方法

a) 全野外数字测图

1) 全野外数字测图方法用于测绘1:5001:10001:2000比例尺线划地籍图。

2) 全野外数字测图的测量工具主要包括全站仪、钢尺和RTK(含HNCORS)系统等。

3) 将外业采集的数据导入计算机。根据工作底图或现场观测草图,在计算机上采用数字测图软件系统按照地籍图的内容和表示方法进行编辑处理生成地籍图。地籍图图形的数据质量应符合数据库建设的要求。

4) 全野外数字测图的技术要求应符合CJJ/T 8《城市测量规范》等标准的要求。

b) 数字摄影测量成图

1) 数字摄影测量方法可用于不1:2000比例尺线划地籍图的测绘。

2) 对需要满足解析界址点规定的界址点应采用解析法测量其坐标。

3) 利用数字摄影测量系统,根据土地权属调查工作底图、地形要素野外调绘工作底图等,按照地籍图的内容和表示方法进行编辑处理生成地籍图。地籍图的数据质量应符合数据库建设的要求。

4) 正射影像制作、野外调绘、像片控制以及数字摄影测量的测图技术要求应按照GB/T 15967《航空摄影测量数字化测图规范》等标准执行。

c) 编绘法成图

1) 工作底图的比例尺应与成图的比例尺一致。

2) 以工作底图为基础,可采用全野外数字测量方法修补测地形要素,也可采用数字摄影测量方法修补测地形要素。

3) 对需要满足解析界址点规定的界址点应采用解析法测量其坐标。

4) 在工作底图上根据宗地草图的丈量数据、解析界址点坐标和修补测的地形要素,按照地籍图的内容和表示方法进行编辑处理生成地籍图。地籍图的数据内容、数据质量、数据分层、要素代码应符合数据库建设的要求。

5) 以数字正射影像为基础,依据土地权属调查成果编绘地籍图。

5.3.3.3 地籍图的测绘方法的选择

a)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测绘可选用全野外数字测图方式成图,也可选用数字摄影测量方式或编绘法成图。

b) 建制镇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地籍图宜采用全野外数字测量方法成图。

c) 建制镇以外区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可选用全野外数字测量方法成图,也可选用数字摄影测量方式或编绘法成图。

5.3.3.4 宗地图的编制

5.3.3.4.1 所有权宗地图编制

以所有权地籍图为基础,叠加正射影像图DOM,利用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软件自动生成制作宗地图。根据宗地的大小和形状确定比例尺(一般不小于1:5000),具体内容为:

1) 所在图幅号、宗地代码;

2) 邻宗地的宗地号及相邻宗地间的界址分隔线;

3) 宗地四至名称;

4) 宗地内的道路、水系、居民地等范围及地理名称;

5) 本宗地界址点、界址点号、界址线、权利人名称、宗地面积;

6) 指北方向和比例尺;

7) 宗地图的制图者、审核者、制图日期等;

8) 注记重要界址边长。

5.3.3.4.2 使用权宗地图编制

以使用权地籍图为基础,利用地籍调查测量成图软件自动生成制作宗地图。根据宗地的大小和形状确定比例尺(不小于1:2000),具体内容为:

1) 所在图幅号、宗地代码;

2) 邻宗地的宗地号及相邻宗地间的界址分隔线;

3) 宗地四至名称;

4) 宗地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宗地外紧靠界址点线的附着物;

5) 本宗地权利人名称、界址点、界址点号、界址线、界址边长、宗地面积、地类号;

6) 指北方向和比例尺;

7) 宗地图的制图者、审核者、制图日期等。

5.3.3.5 地籍索引图的编制

a) 为便于检索和使用,地籍调查工作结束后,应以县为单位编制地籍索引图。

b) 地籍索引图主要表达本调查区内地籍区、地籍子区以及大比例尺测图区域的分区界线及其编号,主要道路、铁路、河流及和图幅分幅的关系。

c) 地籍索引图在地籍图分幅结合表的基础上参照地籍图缩小编制而成。地籍索引图的比例尺以一幅图能包含全调查区范围而定。

5.3.4 面积量算

5.3.4.1 一般规定

a) 面积量算是指水平投影面积量算或椭球面面积量算。

b) 量算面积项目有:县级行政区面积、乡级行政区面积、村级行政区面积、地籍区面积、地籍子区面积、宗地面积、地类图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等。

c) 计算面积的方法主要有几何要素法和坐标法。

d) 利用解析法获取的界址点坐标或界址点间距计算面积,称为解析法面积计算;利用图解法获取的界址点坐标或界址点间距计算面积,称为图解法面积计算。图解法计算的宗地面积,应在地籍调查表的说明栏注明:“本宗地面积为图解面积。”

5.3.4.2 面积精度估算

采用图解法量算面积时,两次独立量算的较差应满足(1)的规定。

P0.0003×M×       (1)

式中:P——面积中误差(单位:㎡)

       M——地籍图的比例尺分母;

       P——量算面积(单位:㎡)

5.3.4.3 面积的控制与量算

a) 面积的控制与量算的原则为“从整体到局部,层层控制,分级量算,块块检核”。

b) 地籍数据宜进行面积的控制与量算,并进行“整体=∑部分”的面积逻辑检验。

1) 县级行政区域的面积与内含地籍区的面积之和相等;县级行政区域面积与内含乡(镇、街道办事处)的面积之和相等。

2) 地籍区面积与内含地籍子区面积之和相等;乡(镇、街道办事处)的面积与内含行政村、居委会、街坊的面积之和相等。

3) 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与内含地类图斑面积之和相等。

6  日常地籍调查

日常地籍调查主要工作包括准备工作,日常土地权属调查,日常地籍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整理、变更与归档等工作。

6.1 准备工作

6.1.1 资料准备

a) 根据日常地籍调查任务,做好土地权属来源等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b) 根据有关规定,制作发送地籍调查资料协助查询单到国土、房产、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档案室或在数据库中查询、核对并获取被调查对象的档案资料和数据,并要求出具证明或在资料复印件上加盖档案资料专用章。档案查询的类型如下:

1) 土地登记、抵押、查封、地役权和土地权利限制等情况。

2) 集体土地征收、转用和审批情况。

3) 土地供应情况。

4) 相邻土地权利人的情况。

5) 相关控制点、界址点坐标。

6) 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6.1.2 技术准备

a) 档案资料、数据的分析与整理。

b) 发放指界通知书。

c) 计算测量放样数据。

d) 地籍调查表、绘图工具、测量仪器等。

e) 调查人员的身份证明等。

6.2 日常土地权属调查

6.2.1 一般规定

a) 核实指界人的身份。

b) 对照权属来源资料和档案资料、数据,现场核实土地权属状况。

c) 对界址线有争议、界标发生变化和新设界标等情况,应现场记录并拍摄照片。

d) 日常土地权属调查的具体方法和技术要求按5.2执行。

e) 县级行政区界线变化引起宗地代码变化的,在确定新移交宗地的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后,重编宗地编码,并在原地籍调查表复印件的宗地编码位置上加盖"变更"字样印章,在地籍调查变更记事栏注明新的宗地编码。

6.2.2 界址未变化的土地权属调查

a) 根据土地登记申请书或地籍调查任务书,查询档案资料、数据,经分析后, 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实地调查;

b) 如不需要到实地进行调查的,在复印后的地籍调查表内变更部分加盖"变更"字样印章,并填写新的地籍调查表,不重新绘制宗地草图;

c) 经实地调查:

1) 发现土地权属状况与相关资料完全一致的,按b)办理;

2) 发现丈量错误,须在宗地草图的复印件上用红线划去错误数据,注记检测数据,重新绘制宗地草图,并填写新的地籍调查表;

d) 土地权属类型发生变化的宗地,原宗地代码不再使用,新代码按照4.4.1的规定编制。

6.2.3 新设界址与界址变化的土地权属调查

根据土地登记申请书,查询档案资料、数据,按照5.2.35.2.4的规定进行权属调查。

6.2.3.1 宗地代码和界址点号的变更

    a) 新设宗地、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原宗地代码不再使用,新代码按照4.4.1的规定编制。

b) 新增界址点点号,在地籍子区内的最大界址点号后续编。

6.2.3.2 宗地草图变更

a) 新设宗地,按照5.2.2.3的规定绘制宗地草图。

b) 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根据实际情况可按照5.2.2.3的规定重新绘制宗地草图,原宗地草图复印件一并归档;也可在原宗地草图复印件上修改制作成变更后的宗地草图。

c) 在原宗地草图复印件上修改制作宗地草阁的方法如下:

1) 废弃的界址点、界址线打上“×” ,变化的数据用单红线划去,废弃的界址线用“×”标记。

2) 新增的界址点用界址点符号表示,新增的界址线用单实线表示,注明相应的丈量距离。

3) 变化和新增部分使用红色标记。

6.3 日常地籍测量

日常地籍测量包括界址检查、界址放样与测量、地形要素测量、宗地面积计算和日常地籍测量报告编制等工作

6.3.1 界址点检查

a) 解析法测量的界址点,如检查值与原值的差数在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内,则不修改原来数据,并做检查说明;如检查值与原值的误差超过规定的允许误差,经分析确系原有技术原因造成的,经相关土地权利人同意后,应按照5.3.2的规定,重新进行界址测量,并说明原因。

b) 如界标丢失、损坏或移位,应恢复原界址点位置,并说明原因。有解析坐标且精度满足规定要求的, 应按照原解析界址点精度的要求进行界址放样,并重新设立界标;只有图解坐标的,不得通过界址放样恢复界址点位置,应根据宗地草图、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等资料,采用放样、勘丈等方法放样复位,重新设立界标。

6.3.2 界址放样与界址测量

a) 新设界址点按照5.3.2的规定进行界址测量;

b) 界址发生变化的,经现场指界后,按照5.3.2的规定进行界址测量;

c) 宗地分割或界址调整的,可根据给定的分割或调整几何参数,计算界址点放样元素,实地放样测设新界址点的位置并埋设界标;也可在权利人的同意下,预先设置界标,然后测量界标的坐标。

6.3.3 地形要素变更测量

对地貌、地物的变化部分按照5.3.3的规定进行变更测量。

6.3.4 宗地面积计算与变更

a) 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坐标法或几何要素法计算宗地面积。

b) 面积变更采取高精度代替低精度的原则,即用高精度的面积值取代低精度的面积值;原面积计算有误的,在确认重新量算的面积值正确后,须以新面积值取代原面积值。

c) 变更前后均为解析法量算的宗地面积,如原界址点坐标或界址点间距满足精度要求,则保持原宗地面积不变。

d) 变更前为图解法量算的宗地面积,变更后为解析法量算的宗地面积,用解析法量算的宗地面积取代原宗地面积。

e) 变更前后均为图解法量算的宗地面积,两次面积量算差值满足5.6.2规定限差要求的,保持原宗地面积不变;两次面积差值超限的,应查明原因,取正确值。

f) 对宗地进行分割,分割后宗地面积之和与原宗地面积的差值满足规定限差要求的,将差值按分割宗地面积比例配赋到变更后的宗地面积,如差值超限,则应查明原因,取正确值。

6.3.5 日常地籍测量报告的编制

日常地籍测量报告的编制按照TD/T 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要求执行。

7  地籍数据库及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7.1 地籍数据库的内容和要求

7.1.1 地籍数据库建设的内容

农村地籍调查成果数据库建设是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调查及登记发证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数据库标准的要求,建立集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成果数据库。

地籍数据库包括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权属、土地利用、基础地理等数据。

a) 土地权属数据主要包括宗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等;

b) 土地利用数据主要包括行政区(含行政村)图斑的权属、地类、面积、界线等;

c) 基础地理数据主要包括数学基础、境界、交通、水系、居民地等。

7.1.2 地籍数据库建设的要求

    a) 严格遵循数据库标准。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建设以《TD/T 1016—2007  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和《TD/T 1015—2007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为基础,结合新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全省统一对要素属性结构表进行扩展,以满足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管理要求。

b) 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数据库建设。数据库原则上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建设。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建设与第二次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相衔接,建立一个数据库。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必须建设一个数据库,应避免建设多个数据库。

c) 坐标系统。数据库建设采用的坐标系统应与地籍调查时使用的坐标系统相一致。

d) 面积计算。所有权宗地面积按椭球面面积计算,使用权宗地面积按高斯平面面积计算。

7.2 地籍数据库的建设

7.2.1 入库前数据检查

a) 图形数据的检查。包括要素分层的正确性检查、要素的完整性检查、精度检查、几何位置接边检查;线状要素的悬挂点、伪结点检查,孤立的点、线要素合理性检查,线回折、硬折角检查;面状要素标识点及面拓扑检查,冗余的碎片多边形检查等。

b) 属性数据的检查。包括属性表及属性字段的正确性检查,属性字段顺序检查,各数据记录的完整性和正确性检查,属性接边检查等。

c) 图形数据与属性数据的对应连接关系检查。检查图层中各要素与对应的属性项的表达是否一致等。

7.2.2 数据转换

内业数据建库时首先必须对获取的空间矢量数据进行转换、分层、编辑等处理。在数据转换前对野外数据进行严格的空间关系和逻辑关系检查,然后通过建库软件相应的接口或第三方软件导入野外数据的交换格式文件和宗地地块数据文件,将数据转换成建库软件内部的数据格式,同时对转换后的数据建立空间拓扑关系,消除存在的错误,做到空间、属性数据的无损转换。

7.2.3 属性录入

所有地形、地物、地籍要素的属性填写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规范规定的填写规则进行编辑。属性录入在野外编辑软件中直接录入,地籍调查表、宗地属性、共有使用权人按填写说明的要求填写。对于野外编辑软件不能录入或不能转入的各种属性数据,人工在地籍管理系统中进行补录。

7.2.4 资料扫描

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规范中规定的扫描资料内容进行扫描,并建立相应的对应关系。

a) 土地所有权数据建库应扫描的资料内容包括:地籍调查表、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指界委托书或指界人证明、指界通知书、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土地证书等。

b) 土地使用权数据建库应扫描的资料内容包括:户主身份证明、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含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建设用地许可证、房屋产权证、村(或居委会)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依据等)、土地登记申请书、指界委托书(本宗及邻宗指界)、违约通知书、指界通知书、宗地草图、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土地权利证书等。

c) 扫描方式采用拍照或者扫描的方式进行。为保证内容的清晰度,相机要求500万像素以上。一幅照片需要照满扫描件,周围不能有很大的空隙。扫描的分辨率原则上可参考以下选择:图纸300dpi,文字200dpi,照片100dpi。当栅格文件的清晰度不佳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分辨率及其他相关参数。扫描后的文件格式为JPG,然后统一将JPG转换成地籍管理系统要求的文件格式后入库,并建立与宗地相对应的关系。

7.2.5 数据入库

将数据转换为管理系统要求的数据格式,处理好拓扑关系,设置好坐标投影,进行系统调试及试运行,进一步检查数据及入库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建立完整的地籍信息管理数据库

7.3 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在调查成果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满足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地籍查询、统计、分析和地籍变更的应用要求,实现对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的管理、更新维护和互联共享。

地籍管理信息系统根据管理需求参照TD/T 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要求执行

8  文字报告编写

地籍调查测量工作完成后,应编写工作总结报告和技术总结报告。

8.1 工作总结报告

    地籍调查测量工作总结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概述,包括调查测量范围面积,负责调查测量的作业队伍各自负责的工作等。

b) 工作的组织和安排。

c) 作业程序和方法。

d) 检查验收的组织和安排。

e) 完成的工作量及投入的人力、物力和时间等。

f) 有关问题及处理情况。

g) 工作体会和建议。

8.2 技术总结报告

地籍调查测量技术总结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概述,包括调查测量区域的地理地貌概况,资料收集及利用情况。

b) 作业依据。

c) 作业程序和方法,包括采用的仪器设备及检校情况,作业的具体方法和过程。

d) 任务实施情况,包括任务实施过程及完成情况。

e) 成果精度、质量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f) 技术设计的执行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

g) 检查与处理情况。

h) 成果资料清单。

i) 经验、体会和建议。

9  成果验收及质量评定

9.1 检查验收制度

        地籍总调查成果质量通过二级检查一级验收方式进行控制,调查成果应依次通过测绘单位作业部门的过程检查、测绘单位质量管理部门的最终检查和项目管理单位组织的验收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验收。

9.2 检查验收的内容和比例

9.2.1检查的内容

a) 文本报告的检查。

b) 权属调查检查:包括集体土地确权定界、界标设置及其界线走向的准确性;界址点有无遗漏等。

c) 权属界线文字说明检查:包括走向说明内容是否齐全、填写有无矛盾、界址设置及相关数据与工作底图是否一致、宗地编码是否正确等。

d) 权属界线附图检查:本宗地及与邻宗地之关系是否与实地一致、勘丈数据是否齐全、注记是否清晰准确、权属界线走向注记内容是否完整、正确等。

e) 签字项内容检查:包括签字项及内容是否齐全、填写有无错漏、是否盖章或按手印等。

f) 宗地(界线段)接合图检查:各宗地相关位置、界址点、界线段编号、宗地编号、各说明注记是否正确等。

g) 地籍调查表检查:包括内容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全、填写有无矛盾、丈量数据与草图是否一致、宗地编码是否正确等。

h) 宗地草图检查:本宗地及与邻宗地之关系是否与实地一致、勘丈数据是否齐全、注记是否清晰准确、有无检核条件;宗地草图内容是否完整、本宗地及邻宗地的地籍要素是否齐全等。

i) 地形地籍控制测量检查:已知数据来源是否可靠,抄录是否正确,是否进行了检核;控制网布设是否合理,技术规格、精度指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

j) 地籍原图检查:各等级控制点、图根点等数学基础是否正确;地籍要素是否全面、正确;图面要素是否齐全,注记及整饰是否符合要求等。

k) 面积汇总检查:计算方法是否妥当,精度是否符合要求、面积汇总统计是否正确等。

l) 数据库检查:对数据库库体结构、成果完备性进行检查,对数据库图形拓扑关系及属性、权属界线、宗地编码、面积汇总、元数据等的准确性进行检查。

9.2.2 检查验收的比例

9.2.2.1 自检

作业员在作业过程中或作业阶段结束时对作业质量的检查。自检比例为100%。

9.2.2.2过程检查

a) 过程检查是作业部门对上一工序的作业成果进行的全面检查。

b) 过程检查的检查比例,内业为100%,外业可根据内业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检查,但实际操作检查不得低于30%,巡视检查不低于70%

9.2.2.3 最终检查

a) 最终检查是由作业单位质量管理机构组织的对成果质量进行的检查。

b) 最终检查的检查比例内业为100%,外业实际操作检查不低于20%,巡视检查不低于40%

c) 最终检查除按照规定的内容检查外,还应检查以下内容:

1) 过程检查记录。

2) 技术方案的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工作报告等是否符合要求。

d) 最终检查应有完整的检查记录,并编写最终检查报告。

9.2.2.4 验收

a) 验收组先进行成果抽检。内业随机抽检5%10%,外业实际操作抽检比例视内业抽检情况决定,但不得低于5%。根据抽检情况进行质量评定,如果问题较多或较严重,质量评定为不合格的,要求作业单位整改后再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成果,作业单位应当组织力量,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应积极采取解决措施,及时进行修改,并交验收单位复查,验收单位复查后出具检验报告。

b)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评定不合格,退回整改后再申请验收。

1) 作业中有伪造成果行为,后果严重的。

2) 实地界址点设定不正确超过5%的。

3) 控制网点布局严重不合理或起算数据有错误或控制测量主要精度指标达不到要求的。

4) 界址点点位中误差或间距中误差超限或大于二倍规定中误差的个数超过5%的。

5) 面积量算错误的宗地数超过5%的。

c) 验收组应出具验收报告和存在问题的书面处理意见。要求内容具体、表述清晰、数据准确、结论可靠。

10  成果资料整理与归档

10.1 基本要求

a) 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中形成的文字、数据、图件、表册、声像、图片等成果应指定专人随时收集、保管,调查结束后及时整理归档。

b) 调查原始成果属于长期保存的档案资料。

c) 归档材料必须完整、齐全,并进行系统整理和编目。

d) 归档材料必须字迹清楚、纸张良好,归档文本材料必须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要求装订;归档的电子文件用光盘存储,并附上标签。

e) 各级国土资源局负责本级调查成果的归档工作。

10.2 文字报告

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文字报告编制主要包括:技术设计书、工作报告、技术总结报告、自检记录、检查报告、验收报告、其他资料(主要包括有关文件、补充的技术要求、重要的会议纪要、成果应用报告等)等。

10.3 权属调查成果

农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主要包括:

a) 地籍调查表。

b) 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c) 宗地草图。

d) 宗地(界线段)接合图或街坊(村)接合图。

e) 各类权源文件等。

10.4 地籍测量成果

农村集体土地地籍测量成果主要包括:

a) 各等级控制网布设点图、点之记、观测原始记录,平差计算资料及成果表。

b) 地籍索引图。

c) 地籍图、宗地图。

d) 界址点坐标册。

e) 仪器检验资料等。

10.5 数据库成果

a) 省、市、县三级地籍信息数据库。

b) 省、市、县三级地籍管理系统。


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技术规程.pdf

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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