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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钨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19-016899
  • 发文日期:2007-04-12 16:07
  • 名称: 关于调整钨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钨、稀土等优势矿种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要求,部正在研究制订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管理办法。在具体办法未出台前。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经研究,部决定调整钨、稀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审批权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继续严格控制钨、稀土勘查开采管理,凡新申请钨、稀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以及申请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一律由国土资源部负贵办理。

     二、原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颁发的钨、稀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在申请延续、转让、变更时,按《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规定办理,但涉及扩大矿山企业生产能力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部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

     三、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管理办法出台后,钨、稀土矿产的勘查登记、采矿登记工作按新规定办理。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调整钨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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