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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19-013590
  • 发文日期:2018-12-19 15:57
  • 统一登记号:HNPR-2018-10002
  • 信息时效期:2023-12-19

湘财综〔2018〕42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自然(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省内各市州中心支行、县市支行:

为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和《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征收管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新增费的征收范围

新增费的征收范围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因违法用地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按照自然(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新增费。

用地批准文件下发后两年内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失效批文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后,已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予以退付。对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在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可由市、县人民政府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原已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仍然有效。

二、新增费的征收等别和征收标准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详见附件1。湖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详见附件2。

三、新增费的征缴主体、分成方式和收缴程序

新增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省自然资源厅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负责执收,由申请用地的市州、县(市、区)负责缴纳。严禁将新增费转嫁由用地单位缴纳。

新增费征收标准提高后,仍实行中央与省级3:7的比例分成。

新增费实行先缴后分。具体收缴程序如下:省自然资源厅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应当开具新增费缴款通知书,通知申请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审批手续的市州、县(市、区)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足额缴纳新增费。缴款通知书应明确新增建设用地的地类、面积、适用的征收等别、征收标准以及应缴纳的新增费具体数额。

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按旬办理新增费缴库,根据中央和省分成比例分别填写“缴款书”,将中央和省级款项缴入相应级次国库。属于中央的30%部分,“一般缴款书”中收款单位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国家金库湖南省分库”,填写预算科目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07款18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科目;属于省级的70%部分,“缴款书”中收款单位填写“省财政厅”,预算级次栏填写“省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国家金库湖南省分库”,填写预算科目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07款18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科目。

人行国库部门办理缴库手续后,将加盖人行国库印章的“缴款书”第四、五联退省财政厅和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查。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缴纳新增费,可以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财政性资金中列支。

省自然资源厅应当在收到市州、县(市、区)已足额缴纳新增费的有效凭证后,再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并按规定做好与财政部门的对账工作,确保有关数据准确无误。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缓缴新增费。

四、认真做好新增费清欠工作

各级自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新增费的征收管理,对欠缴新增费的,要逐项进行清理,并限期追缴。逾期未缴的一律暂停审批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拒不缴纳的,除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予以公示、暂停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下达下一年度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以外,省财政厅在办理年终结算时还将对欠缴部分予以相应抵扣。

五、强化新增费征收管理监督检查

严禁在审批新增建设用地时采取“以租代征”、“缓交”等方式,逃避缴纳新增费。

凡不按国家规定的等别和标准及时足额缴纳新增费的,不予发放用地批准文件。

各级财政部门、自然(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新增费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自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新增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监督检查制度,充分运用航空、遥感等技术方法和手段,核实当年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和耕地面积,强化新增费的征收管理与监督。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以租代征”和未批先用等违法批地用地行为占用土地的,以及擅自减免、缓缴新增费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2018年1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2、湖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2018年12月19日

附件1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等别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标准

140

120

100

80

64

56

48

42

34

28

24

20

16

14

10

附件2

湖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

四等:

长沙市(芙蓉区 开福区 天心区 雨花区 岳麓区)

六等:

衡阳市(石鼓区 雁峰区 蒸湘区 珠晖区) 湘潭市(岳塘区 雨湖区)

七等:

岳阳市岳阳楼区 株洲市(荷塘区 芦淞区 石峰区 天元区)

八等:

常德市武陵区

九等:

常德市鼎城区 郴州市(北湖区 苏仙区) 娄底市娄星区 邵阳市(北塔区 大祥区 双清区) 永州市冷水滩区 岳阳市云溪区 衡阳市南岳区

十等:

长沙县 怀化市鹤城区 浏阳市 张家界市永定区 岳阳市 君山区 益阳市(赫山区 资阳区) 永州市零陵区

十一等:

耒阳市 醴陵市 临湘市 汨罗市 湘乡市 沅江市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 宁乡市

十二等:

安仁县 安乡县 常宁市 桂阳县 汉寿县 衡东县 衡南县 衡山县 衡阳县 华容县 津市市 冷水江市 澧县 涟源市 临澧县 临武县 南县 祁东县 祁阳县 韶山市 邵东县 邵阳县 石门县 双峰县 桃江县 桃源县 长沙市望城区 武冈市 湘潭县 湘阴县 新邵县 攸县 岳阳县 资兴市 吉首市 株洲市渌口区(原株洲县)

十三等:

安化县 茶陵县 辰溪县 慈利县 东安县 洞口县 洪江市 会同县 嘉禾县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蓝山县 隆回县 麻阳苗族自治县 宁远县 平江县 绥宁县 新化县 新宁县 新田县 溆浦县 炎陵县 宜章县 永兴县 芷江侗族自治县 中方县 道县 沅陵县 益阳市大通湖区

十四等:

保靖县城步苗族自治县 凤凰县 古丈县 桂东县 花垣县 江华瑶族自治县 江永县 龙山县 泸溪县 汝城县 桑植县 双牌县 通道侗族自治县 新晃侗族自治县 永顺县

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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