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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19-014525
  • 发文日期:2015-11-20 16:15
  • 统一登记号:HNPR-2015-14016
  • 信息时效期:2020-11-20

 湘国土资发〔2015〕45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矿山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矿业权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17号)有关规定,矿山资源储量无重大变化,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和开采方式无变化的,在办理相关采矿登记手续时不再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办理相关采矿登记手续时应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一)变更生产规模的;

(二)改进采选技术的;

(三)原省厅委托市州国土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又收回委托权限,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一直未经省厅组织评审备案的;

(四)其他情形需要重新编制方案的。

二、为调整已有的界外井巷工程而扩大矿区范围,但无新增资源储量的,可不再编制方案,且无需单独履行矿界范围的批复程序,可在办理采矿变更登记过程中一并解决。

三、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安监局《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5〕28号)的有关规定,凡生产规模、采选技术和“三率”指标达不到要求的,要采取有效措施,扩大生产规模,改进采选技术,提高“三率”水平,重新编制方案。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11月20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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