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土资发〔2016〕50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属地管辖为主,以级别管辖为补充;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的解释》(国土资源部令第67号)规定,现就我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省级管辖范围明确如下:
我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
一、国土资源部和省人民政府要求省国土资源厅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二、跨市级行政区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省国土资源厅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其他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