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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村庄规划编制相关事项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19-015038
  • 发文日期:2018-02-11 08:56
  • 统一登记号:HNPR-2018-16001
  • 信息时效期:2023-03-10

湘建规〔2017〕247号

各市规划局(规划建设局)、湘西自治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和“放管服”要求 ,科学推进“农村双改”工作,如期完成全省村庄规划“全覆盖”任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从事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规定,结合《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村庄规划“全覆盖”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建规函〔2017〕377号)、《湖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湘建规〔2017〕204号)的要求,现就村庄规划“全覆盖”工作的编制单位资质提出以下意见:

一、“保护类村庄规划”,即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4年住建部第20号令)、《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做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应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二、“改善类村庄规划”,应委托具有丙级及以上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三、“简易类村庄规划”和 “建房说明书”,可委托具有城乡规划、建筑设计、园林景观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也可委托注册规划师以个人(工作室)名义承担。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相应制定具体管理意见。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将村庄规划“全覆盖”工作作为推进新型城镇化、统筹城乡发展、助力脱贫攻坚、建设美丽乡村的重要工作,切实提高认识,全力以赴,统筹制定和加快实施本地区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和任务清单,坚持开门编规划,积极发动行业和技术力量,广泛征求和充分听取基层干部和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把好村庄规划的审查关,确保村庄规划“全覆盖”目标的顺利实现。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22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村庄规划编制相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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