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规〔2018〕39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
为落实国家和省推进“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市县规划部门就近服务的优势,提高省级以上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园区控规)修改工作效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省级以上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园区控规修改分类
园区控规修改分为重点内容修改和一般内容修改两种类型。
(一)重点内容修改类型。
1.对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因公共利益需要,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需要对控规进行修改的;
2.地块用地性质由工业、物流仓储用地调整为居住、商业、办公类等开发建设类项目用地的;
3.对原控规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用地规模调减的或用地位置进行调整的;
4.对上位规划确定的次干道及以上等级城市道路位置、主要线位走向进行调整和红线宽度、道路等级进行调减的;
5.对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位置进行调整的(规模不减少,局部界线发生调整的除外)。
(二)一般内容修改类型。
重点内容修改类型以外的其它情形。
二、优化审批流程
(一)重点内容修改类型修改流程。修改方案经产业园区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提出办理意见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一般内容修改类型修改流程。修改方案经产业园区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提出办理意见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一般内容修改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园区控规修改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后,由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