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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遥感影像数据统筹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20-02006082
  • 发文日期:2020-04-21 14:57
  • 统一登记号:HNPR-2020-12002
  • 信息时效期:2025-05-12

湘自然资规〔2020〕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遥感影像数据统筹共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2020421日

湖南省遥感影像数据统筹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遥感影像数据的管理,促进遥感影像数据的共享和应用,避免重复生产和采购,根据《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财政资金采购、生产、加工处理、分发利用遥感影像数据,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遥感影像数据包括航空遥感影像数据、航天遥感影像数据以及利用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方法加工处理形成的其他遥感影像成果。

第三条  经系统级辐射校正、几何校正等处理,符合下列开放界限且满足安全管控要求的遥感陆地观测标准产品为非涉密数据:

(一)地面像元分辨率大于0.5米(含)的可见光标准产品;

(二)地面像元分辨率大于2米(含)的多光谱标准产品;

(三)光谱分辨率大于5纳米(含)且空间分辨率大于10米(含)的高光谱标准产品;

(四)地面像元分辨率大于10米(含)的红外标准产品;

(五)空间分辨率大于1米(含)的微波影像标准产品。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适时按程序对非涉密数据开放界限进行调整。

第四条  全省遥感影像数据实行目录内统筹管理,列入遥感影像统筹目录的数据,实行统一采购、统一处理、统一质检、成果共享。财政投资或公益性项目所需的遥感影像数据,应当无偿提供使用。

遥感影像统筹目录由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会同辖区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编制,纳入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

第五条  对遥感影像统筹目录以外的数据需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经同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安排生产和采购计划,并按照规定向同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原始数据和成果数据。

未经同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目录外遥感影像数据生产和采购计划,不得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遥感影像数据统筹管理工作机制,落实遥感影像统筹专项经费,推进遥感影像数据的应用。

第七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遥感影像统筹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市州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遥感影像统筹工作。

第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做好辖区内遥感影像统筹项目的立项审批等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遥感影像统筹项目的预算审核及相关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遥感影像数据统筹管理工作,根据遥感影像统筹目录制定年度数据采购和生产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发展改革以及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在项目立项审批、预算审查等工作中,避免遥感影像数据的重复生产和采购。

第十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8月底前向同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征集下一年度遥感影像数据需求。

第十一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遥感影像统筹目录及实施方案。

下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遥感影像数据生产和采购计划,应当报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下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遥感影像数据完成采购和生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数据汇交,上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下一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数据下发。

第十三条  遥感影像统筹目录以外的数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自遥感影像数据采购和生产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原始数据和成果数据。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同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历史遥感影像数据。

国家部委日常工作下发的遥感影像数据,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自数据接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汇交。

第十五条  对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汇交遥感影像数据的部门和单位,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向其提供包括遥感影像数据服务在内的各类地理空间数据服务,也可以暂停其目录外遥感数据生产和采购的审核,直至其按照规定完成遥感影像数据汇交为止。

第十六条  遥感影像数据采购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国产遥感影像数据。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等所需的遥感影像数据,优先安排采购和生产。

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确需即时获取遥感影像数据的,由同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绿色通道提供。

第十七条  全省遥感影像数据的管理使用应当贯彻落实军民融合发展战略,遵循军民融合、高效便捷、有效管控、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遥感影像数据在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中的作用。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事件时,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可以联合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征用省内商业遥感卫星资源,事后对商业遥感企业进行相应经济补偿。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对遥感影像数据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及时向各部门推送遥感影像数据服务,及时向社会发布非涉密数据目录,推进遥感影像数据开放共享。

第十八条  全省遥感影像数据应当按区域定期更新,城市规划区的高分辨率遥感影像数据至少实行年度更新,其他地区的中低分辨率遥感影像数据更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遥感影像数据,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实际数据需求,建立从原始数据到成果数据的快速分发服务机制和“边接收、边推送、边处理、边服务”的全新数据服务体系,推进遥感影像数据的共享使用。

第二十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遥感影像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并向市州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下放相应管理和使用权限。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遥感影像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实时向本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推送遥感影像统筹的数据获取和成果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遥感影像数据目录、元数据以及用户权限、获取途径等信息,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浏览、查询、接口等在线服务。

第二十一条  遥感影像数据的共享、提供、使用和保管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无偿获取的遥感影像数据,应当按照批准的使用目的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转借及用于商业用途。

第二十三条  委托第三方承担遥感影像数据生产、开发、利用的,遥感影像数据使用部门和单位应当对第三方的资质进行审查,并与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第三方应具备相应的保密条件,涉及测绘活动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项目完成后,遥感影像数据使用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及时回收第三方相应遥感影像资料及其衍生产品,实施有效监督和销毁。

第三方涉及外国组织、个人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向社会公开出版、传播、登载和展示遥感影像数据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审核。

第二十五条  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遥感影像统筹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遥感影像数据统筹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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