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特色栏目>业务工作

湖南省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08-02-22 00:00

湖南省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200533日湘国土资发[20054)


 

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治理责任的认定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主要是指切坡开挖、坑道洞室开挖、蓄水引水、抽排地下水、弃渣堆土加载和爆破等人为活动引发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以及地下水水位变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第三条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由地质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鉴定后认定。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由其共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和认定。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委托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认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质灾害治理责任技术鉴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具备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水文地质、岩土工程、采矿工程、矿山地质、建筑结构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组成。建立专家库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身体健康状况以及工作情况,及时调整专家库的组成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参与技术鉴定工作。

 

第五条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治理责任的认定,由申请认定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地质灾害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湖南省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申请书》(格式文本附后);

 

()与认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申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限期补交,逾期不补交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反映的主要危害对象和申请鉴定的内容等,从专家库选择相应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承担技术鉴定工作,专家组人数不得少于3人。

 

第八条受理部门应当将专家组人员及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专家组人员与有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且理由正当的,可以要求其回避;理由不成立的,应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专家组应到实地调查,本着客观、公正、科学原则作出明确的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及治理责任的技术鉴定结论,在议定的时间内及时提交书面鉴定报告,专家组对鉴定结论负责。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专家组的鉴定报告后,应当将鉴定报告分送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对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知专家组在10个工作日内就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仍然有异议的,可以责成专家组补作工作或重新鉴定。

 

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的以及专家组说明理由、补作工作或重新鉴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下发认定书。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专家组开展鉴定工作所需经费由申请人承担。具体数额由专家组根据技术鉴定工作复杂程度,与申请人协商确定,并由专家组与申请人签订鉴定合同。

 

专家在鉴定过程中收受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财物、弄虚作假、偏袒一方的,取消其鉴定资格,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组织鉴定和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受人民法院委托认定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二○○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湖南省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6924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