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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9-03-26 00:00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及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工作的通知


 

 

湘国土资办发[2006]187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评估资质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工作,保证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过程中,应对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情况进行核查,未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评估,以及没有进行评估报告备案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用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按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应在建设工程项目申请建设用地预审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中确定,在易发程度分区尚未批准发布前,各项工程建设和城镇规划编制均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经专家论证,确认建设工程场地处于地质灾害非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可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技术要求按照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执行。

 

二、全面开展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工作。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应提交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审批认定书。已经开展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的矿山,申请延续或变更登记,如果不改变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可不进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发证过程中,应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情况进行核查,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或评估结论为不适宜的,不予核发采矿许可证。

 

三、严格评估资质管理。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的单位,在取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评估业务。承担一级评估项目的单位必须具备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承担二级评估项目的单位必须具备乙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承担三级评估项目的单位必须具备丙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各评估资质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工作项目的评估级别,不得因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而随意降低项目评估级别,影响工作精度和工作质量,禁止利用挂靠资质进行评估。

 

四、加强评估项目质量管理。各评估单位应建立健全评估工作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评估报告水平和质量。评估报告编制必须建立在扎实的野外调查工作基础上,报告主要编写人员应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的技术职称,并持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评估专业技术培训证书,评估技术人员还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参加评估业务技术培训。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评估单位应组织内审,把好评估报告质量关。

 

五、切实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和项目备案工作。拟在我省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且具有相应资质的省外单位,应事先到我厅办理资质备案手续。各资质单位应当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1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备案资料可邮寄送达。

 

六、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建立省、市两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审查专家库,审查专家应具有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和其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同时主持过中型以上地质环境报告编制工作或参与过大型地质灾害防治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项目审查。专家库名单应当定期予以公告。评估报告审查专家应由评审工作组织单位从专家库中选取。报告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审查专家不得参评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送审的报告。一级评估报告审查专家不得少于5人,二、三级评估报告审查专家不得少于3人。对可能严重影响地质环境的项目,应组织专家现场踏勘。

 

七、认真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备案制度。评估单位应在30日内持专家评审通过的评估报告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评估报告经备案后方可作为工程项目立项和建设用地审批依据。二级以上(含二级)评估报告由省厅组织技术审查,并由评估单位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三级评估报告由市(州)局负责组织审查和备案,备案后的评估报告由市(州)局报省厅备查。

 

八、认真做好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认定工作。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由采矿许可证审批机关审查认定。评估单位办理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认定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评估报告及其电子文档(一式一份);

 

(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审查认定申请表(一式五份);

 

(三)专家组审查意见和专家组名单(一式五份);

 

(四) 承担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和评估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五)审查认定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与审查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

 

九、加强评估工作监督管理,建立评估单位资质、项目、报告备案情况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一般在每年的1-3月进行,检查情况应作为资质单位信用档案的重要内容。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评估成果不符合技术要求,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使工程遭受损失的,依《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省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2]67)同时废止。

 

附件: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审查认定申请表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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