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简采矿权审批
相关矿山地质环境资料的通知
湘国土资办发[2010]13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和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等有关规定,凡申请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应当分别编制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和矿山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复垦方案)。为切实减轻行政相对人的负担,精简办证资料,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对由省厅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合并矿山地质环境类资料编制,精简报告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并矿山地质环境资料编制。凡在省厅办理采矿登记需提交评估报告、治理方案及复垦方案的,上述三类报告一律合并由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报告名称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封面上标注“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及矿山土地复垦方案”,评估报告原附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不再编写。
二、精简报告内容。地质环境类报告合并编制后,报告内容予以大幅度精简,除评估报告仍执行湖南省地方标准《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规范》(DB43/T304-2006)外,治理方案和复垦方案不再按原已印发的编写提纲编制,治理方案和复垦方案归并为一个附件,内容由原来的17章精减为5章,凡在评估报告中出现的内容一律不再重复。具体要求见编写提纲。
三、加强对报告编制单位的管理。评估报告由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单位除应具有相应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外,还应具有乙级以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报告编制单位应组织技术人员通过收集资料、野外调查和必要的工程控制,于签订评估合同之日起30日内提交评估报告送审稿。报告经专家评审后应于10日内按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向省厅申请认定。对超过规定期限未能提交报告或报告质量低劣经专家评审不合格的,由报告认定机关提出警告。一年内3次被警告的,予以停业整顿半年,整顿期内不得从事相关业务工作。报告编制单位的从业情况记入单位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加强廉洁自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任何人不得违法违规向报告编制单位介绍、指定评估业务,不得收受红包礼金和贵重财物,一经查实,按省厅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报告编制单位有行贿等不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并取消其承担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业务的资格。
五、申请采矿权延续但不需重新进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应按规定补充编制治理方案和复垦方案的,其内容也予以大幅度精简。编制单位可按照本文件所附的编写提纲编制。
六、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由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按照部的有关规定编制申报资料。
七、根据国土资源部等12部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进行资源整合的矿山,可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切实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采矿权人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评估报告和治理恢复与复垦方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本通知从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二月四日